书城法律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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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6)

玄逸辩祓问在家所失之物,(缺字)告麴运贞家奴姅盗将(缺字)推元盗不得,仰答所答(缺字),谨审:但玄逸当失物,已见踪迹运贞家出,即言运贞家奴婢盗,当时亦不知盗人,望请铪公验,更自访觅。被问依实谨辩0式。供德二年玄逸失(缺字)。(后缺)该案是张玄逸家失盗,控告盗物人为麴运贞家奴婢,经讯问两被告麴家奴知是、婢春香二人,都说不曾偷盗,因此县两批示再审问原告张玄逸。张玄逸承认前告乃是推测亦不知盗人”,请求发给公验,“更自访觅”。此案中出现的译语人翟浮知,即今的翻译,因春香身为突厥族人,不通汉语,所以需要译语人为其翻译。之所以在案卷末尾译语人捺指印,是证明翻译人所负的责任。《唐律疏议》卷25“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条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人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疏议证不言情,谓应议,请减,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据众证定罪。证人不吐情实,遂令罪有增减,及传译蕃人之语,令其罪有出入者。…律称致罪有出入,即明据证及译以定刑名。若刑名未定而知证、译不实者,止当不应为法,证、译徒罪以上从重,杖罪以下从轻。”可见,翻译及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在案件中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三)《麟德二年五月髙昌县追讯畦海员赁牛事案》

此案卷1996年出于吐鲁番阿斯塔那,现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物馆。现刊录如下:

(一)(缺字)义(缺字)曰圭海员右枝帖追上件人送者,依追身到。今随(缺字)牒件状如前。谨牒。

麟德二年五月十六日坊正傅(后缺)问。式示6十(后缺)咗海员,年四十五

海员辩被问货牛两头与麴运贞践麦,是何日赁与缺字)得多少价数者谨审但海员不是货牛与麹运贞、(缺字)曰已时许,麹运贞家内有一婢来,不得名,到海员(缺字)曹主遣赁你两、三个牛来,用践麦。海员(缺字)赁与,实侑牛两头与运贞践麦是实。被问依(缺字)辩。

(缺字)式。麟德二年五另日奴有宿处。

证见并检。

既不是(缺字(后缺)此案主要记载坊正奉命将帖(传票)送达畦海员,通知哇海员到官,官司审问其赁牛与运贞践麦一事。经调査当事人及证人,具言牛是借给麴运贞碾麦子,而非租赁。唐代将官文书俗称为帖子,其帖就如今天的传票。从此件内容可知,唐时官司传讯案内人,先由官司下帖子,所在坊正或里正奉帖追送其人到案,并申牒为记。“证见并检”意即旁证人及亲见人都已查验过,畦海员所辩称具属实。

(四)《麟德二年十二月高昌县追讯樊蜜不还牛定相地子事案》

此件1969年出于吐鲁番阿斯塔那,现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

麟德二年十二月日,武城乡牛定相辞。

宁昌乡类查地父死退田一亩。

县司:定相给得前件人口分部一亩,经今五年有余,从嗦地子,延引不还。请付宁昌乡本里追身,勘当不还地子所由。谨辞。

付坊追查缒过县对当。果示。十九日。

该案大意为武城乡百姓牛定相,控告宁昌乡百姓樊蜜追拖欠地子不还,官府批示传讯樊輋追。地子在唐代有两种含义,一为地税,是向官府交纳的,另为地租,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租金,本案所称地子,显然为后一意思,此案中樊蜜槌父亲死后退还口分田一亩,这一亩口分田经官府划拨牛定相,但一直由樊蜜追占有使用,牛定相则享有收益权,樊輋煺应给还地租,但樊蜜域一直无偿占有使用,于是引起纷争。根据唐代法律规定负债违契不偿者有罪,而债主不告官司强行收取负债人财物的亦有罪,因此牛定相不敢强索而告请县司追讯樊蜜追。

(五)《开元中西州都督府处分阿粱诉卜安宝违契案》

此件本世纪2(30年代出于吐鲁番哈拉和卓,现藏中科院图书馆。原文如下:

(前缺)府司:阿梁前件萄,为男先安西镇,家无手力,去春租与彼城人卜安宝佃,准契合依时覆盖如法。其人至今不共覆盖,今见寒冻,妇人既被下脱,情将不伏,请乞商量处分,谨辞。

付识(缺字)勤藏盖,勿(缺字)重(缺字),诸如小事,便即与夺讫申,济示。十主日此案性质为民事合同纠纷,阿梁与卜安宝就租佃葡萄园一事订立合同,约定寒冻之时贮萄园由卜安宝覆盖,但卜安宝违约不按时覆盖,因此阿梁起诉卜安宝至县司,县司判决卜安宝依契覆盖,反映出当时官府对当事人双方订立民事契约内容的尊重与承认。

(六)《宝应元年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案》此案卷1973年出于吐鲁番阿斯塔那,现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兹录案文如下:

(前缺)男金儿八岁。(画指节)牒:拂舯上件男在张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银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谨处分。谨牒。

元年建末月日。百姓史拂舯牒。

追问。舒示。(缺字)。

元年建未月日,百姓曹没冒辞。

女想子八岁。(画指节)县司:没冒前件女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快车人将车辗损,腰骨损折,恐性命不存,请乞处分。谨辞。

本案6舒示。(缺字)靳嗔奴快车人举失芬,年卅。(画指节)史拂男金儿。曹没冒女想子。

问:得史拂郝等状称上件儿女并在门前坐,乃被靳嗔奴快车人银损,腰胯折,见今困重,仰答虚实。但失芬身是处蜜部落百姓,靳嗔奴名使年作,今日将使车牛,向城外般暂,却回行至城南门口,遂辗前件人男女,损伤有实。被问,依实谨辨。舒。

元年建未月日。

康失芬年针。(画指节)’

问:身既快车牛行,劈路见人,即合唱唤,何得有此银损良善仰答,有情故具吐。但失芬为是借来车牛,不请性行,拽挽不得,力所不逮,遂搌前件人男女,损伤有实。亦更无情故。所有罪僭,伏听处分。被问,依实谨辩。

舒。元年建未月日。

靳嗔奴快车人康失芬,年卅。(画指节)问:快车路行,辗损良善,致令困顿,将何以堪款占损伤不虚,今欲科断,更有何别理?仰答。但失芬快车,力所不逮,遂银史拂祁等男女,损伤有实。今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情求准法科断。所答不移前款,亦无人抑塞,更无别理被问,依实谨辩。

元年建未月日。

(中缺)检诚白。十九日0靳嗔奴并作人康失芬右得何伏昏等状,称保上件人在外看养史拂等男女,仰不东西。如一保已后,忽有东西逃避,及翻覆与前状不同,连保之人情愿代罪,仍各请求受重杖廿者。具检如前。请处分。

媒件检如前。进踩。

建未月日,史张奉庭牒。

靳嗔奴并作人责保到。随案引过谘。取处分讫。牒所由谘。诚白。十九日。

依判谘。曹示。十九日。

放出。勒保辜,仍随牙,佘依判。

舒示。廿二日。(后空白)此案性质为民事侵权伤害案件。此案中,金儿和想子二人在张游鹤店前被靳嗔奴快车人康失芬驾车辗伤。金儿父亲史拂郝和想子父亲曹没冒同时提起诉讼,控告行客靳嗔奴雇工康失芬行车辗伤金儿和想子之事,经县司仔细审问,勘验情况属实,判处康失芬保辜治疗。此案案卷较为完整,全卷从原告起诉到对案问质再到县司批示,反映了唐办案的全过程。

案卷中舒示,意即为髙昌县令舒批示。而曾示意即高昌县丞的批示。按唐代制度规定,县令兼掌行政与司法,躬亲狱讼。县丞为之贰检诚白,意即县司勾检官诚之署名。唐制,诸县以录事掌勾检稽失,故诚当是县录事。

该案给我们留下启示甚多:

1、从此案可看出,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问题,我国唐代亦采取由其父母代为诉讼的代理制度,确立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代理制度。

2、共同诉讼制度的确立。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因此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松制度。这一制度确立的意义在于避免法院浪费人力、物力、财力,防止作出相互矛盾或畸轻畸重的判决。本案中,原告双方为二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一起典型的共同诉讼。

3、保辜制度。

保辜意郎保留罪名的制度。主要适用于伤害罪伤情未定的案件。萁内容为凡伤害罪伤情未定,都可暂不处罚,而由官府为立辜限,责令犯罪人为受伤者医治,限满之日,再视伤情定罪。其辜内平复者得减罪,辜内致残致死者则从重论处。这种制度的确立可追溯至汉律。《公羊传》襄公七年何休注云古者保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其身枭首,其家执之;其伤君论之者,其身斩首而已,罪不累家,汉律有其事”。

唐律沿袭汉律的规定,设立专条,规定各种伤害罪的保辜期限及处理方法。如《斗讼律》“保辜条”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杀伤法。”本案中,康失芬驾车伤人,可比照斗殴杀伤人法减一等处置。故康失芬援引斗殴伤人保辜之制,请求保辜医治受伤之人。

(七)《贞观十七年八月髙昌县勘问来丰患病致死案》

此案卷1967年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那,现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

何射门陇(缺字)(画指节)门陁辩:被问(缺字)知委,先不与(缺字)亲,若为肯好(缺字),仍显是(缺字)者。谨审:但门(缺字)得粮,然(缺字)为营饭食,恒尔看养4来丰虽非的亲见,是寄(缺字)忽收取看养,在此闲官(缺字)见师为疗,又更不陈文记。其人先患甚风,(缺字)是实不虚。如其不信,乞问同住人康(缺字)。(块字)问依实谨辩。

贞观十七年(缺字)(中缺)(缺字)八月十二日,(缺字)射既称好供(缺字)知委,先不与来丰嫡亲,若为肯好供给,(缺字)不觅医治,仍显是(缺字)看。并问坊正,来丰(缺字)患,若为检校,不(缺字)致令非理(缺字)。(中缺)既为致更,物更(缺字)知此此宜问节义坊正麹伯恭,(缺字)十八。恭(画指节)(缺字)恭辩被问来丰身患,(缺字)为检校,不申文牒,致(缺字)理而死者。谨审:其来丰(缺字)四月内,因患至此,奉前(缺字)赵爲处分,令于坊(缺字)置,即于何射门版(缺字)人至(缺字)即报。

(后缺)从案卷可知该案大意为来丰患病,被安置在高昌县内节义坊何射门陁处看养,后来来丰不知何故突然死亡,于是县司传讯该案的两位当事人何射门陁及节义坊正麴伯恭,勘问死由。案卷中从何射门陁开始至贞观十七年,是何射门陁受的辩辞,从八月十二曰至此宜问是县司对何射门陁辩辞的判词,判词指出须再问坊正,从节义坊正麴伯恭至即报是坊正麴伯恭受审的辩辞。

要正确理解该案内容,须对唐代病坊制度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