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上,多数国家采用以上五个标准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来确定企业的居民身份。我国选择了两个标准,即公司组建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按照公司组建地标准,凡按一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的法人就是该国的居民法人,这一标准具有确定成本低、确定性高的优点,但是,由于世界上存在低税率国家(地区),尤其是避税港,因此许多法人可以选择在避税港登记注册,导致其实际经营活动和注册地不一致。如果仅仅采用注册地标准来确定居民企业,则很难防止纳税人通过避税港避税。
依据新法的规定,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所有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居民企业,那些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中国的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则是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又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有常设机构和没有设立常设机构两种情况。
(二)旧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三)新旧法条对比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界定居民企业采取了公司组建地标准(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双重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了总机构标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总机构进行认定时又结合了组建地标准和控制管理中心标准。
按照总机构标准认定居民企业容易导致跨国公司改变总机构所在地从而规避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因此,新税法取消了总机构标准,规定适用组建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但是,这两个标准并不是结合适用,而是规定了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与旧法相比,这无疑扩大了居民企业的认定范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三、纳税义务
(一)新法规定与解读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条共分三款,分别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进行了认定,根据税收管辖权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企业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政府可以据此主张对一定范围内的纳税对象行使课税权。税收管辖权主要包括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其中属人管辖权又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国籍税收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又包括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管辖权。有的国家(地区)只选择两种税收管辖权中的一种,也有许多国家(地区)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选择。我国属于后者。
我国采用的是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结合,对居民企业,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企业必须就其全球所得缴纳税收;而对非居民企业则适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只要是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就要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收。
(二)旧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新旧法条对比
如前所述,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在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上有较大差异,但在税收管辖权以及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方面则继续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税收管辖权标准。
第二节税 率
一、税率规定
(一)新法规定与解读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同类型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率。居民企业适用20%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则根据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及所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是否存在实际联系,分别适用25%和20%的税率。
本条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的税率为25%,25%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一般情况下,在一国(或地区)内的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本国企业,这就是所谓的常设机构无差别原则。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未设立常设机构而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以及虽然设立了常设机构,但取得的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20%的税率。
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优惠措施参见第四章。
(二)旧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七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 20%的所得税。
第十九条第三款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三)新旧法条对比
新税法将内外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来自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的基本税率从3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降为25%,下降了8个百分点。
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或者虽设有常设机构,但与该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则继续维持20%的税率。
另外,新旧税法最大的差异在于,原税法中有很多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区域设置的优惠税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设立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这些区域内投资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享有不同程度的优惠税率。
新税法取消了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对特定区域的优惠税率政策是否保持要看将要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实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主要措施。
二、税率水平的国际比较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的选择,顺应了世界税制改革趋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见表1-1。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中等偏低水平的税率,这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在吸引外资上,仍然有优势。
表1-1 亚太主要国家或地区公司所得税率一览表国家或地区税率
日本法人税税率30%,还有其他地方税,居民税6.21%,企业地方税7.56%;这样,法定税率为43.77%,但是,有效税率降至 40.69%,因为企业税在应税所得额中可扣除印度国内公司:33.66% (包括附加税)外国公司:41.82% 另有最低替代税率:国内公司为11.22%;外国公司10.455% 韩国 14.3%(对第一个1亿韩圆应税所得),27.5%(超过 1亿韩圆,包括10%的居民附加税)菲律宾 35%(主业务净所得);从经营的第四年度起,毛所得适用2%的最低公司所得税新加坡 20%,2008年将降至18%泰国 30% (符合特定条件可以降低税率)印度尼西亚 10%~30%斯里兰卡 33 1 %3 35% 另有15%的低税率,适用于非传统出口、农业、旅游推广、建筑业等澳大利亚 30%越南 28%马来西亚 28%新西兰 33%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7.5%资料主要来源:www.pwchk.com/home/eng/tax_inf_cn_2006.html。
表1-1提供了亚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从表1-1中我们可以看到,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25%的税率在亚太地区是有较强竞争力的,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国际上出现的减税趋势对我国可能造成的影响,例如,新加坡从2008年起,税率将从20%降为18%。
当然,税收因素从来只是企业投资决策所考察的一个条件而已,其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也是相对的。如果企业投资的目的是建立当地市场,那么该地的税率即使较高也容易为企业所接受;如果企业属于加工密集型的出口导向企业,那么税率因素的影响则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