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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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技巧(5)

《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在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收,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见表5—4)。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承担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速算扣除系数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1)①和(2)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见表5—5;公式(1)②和(2)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表5—4。

表5—5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不含税劳务报酬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10%)

1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200无

2超过3360元至21000元的部分20084

3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30200076

4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68

高级建筑工程师王某为霸业房地产公司泰安花园项目进行工程设计,按照合同规定,公司应支付王某劳务报酬45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税款由公司负担。不考虑其他税收的情况下,计算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5000—2000)×(1—20%)]÷76%

=45263.16(元)

应代付个人所得税=45263.16×30%—2000=11578.95(元)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是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权所得的收入。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五)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能提供有效、准确的凭证,证明是由纳税人承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也允许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但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房支付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票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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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经营业主的租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产权式酒店经营业主的租金收入,应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酒店在支付业主租金的时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其中,财产原值,是指: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中扣除任何费用。

自2005年6月13号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除有特殊规定外,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的收入)×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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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纳税?

《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个人离职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得到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属于“财税[2007]102号”文件规定的“不竞争款项”。应在公司向个人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一)扣除捐赠款得计税方法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税法所说的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对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做了详细的规定。

1.纳税人

从事建筑安装业并取得个人所得的工程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应税项目的使用

应区别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取得所得的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

(1)凡建筑安工程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征收管理

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申报缴纳。其中,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没有扣缴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