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
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即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5)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此时的财产转让所得=(每股转让价格—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股票数量
这部分所得理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但是鉴于目前对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行权所获得的股权是流通股,则其通过二级市场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场外交易或者非流通股、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就应当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6)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股票期权在计提期间(等待期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但实际发放时(行权时)可以扣除;
当个人行权时,股票期权的收益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境内上市公司规定,公司员工只要工作满20个月,可享受股票期权奖励。小王2009年12月21日进入该公司,2011年8月21日满20个月,8月底公司同意他以每股8元的施权价购买公司股票1万股,当日该股票市场价是每股14元。
如果小王当天就把该股票转让,可获得6万元,由于公司发展未来看好,小王想留着该股票,10月18日他将其中的一半股票以每股16元的市价卖出。小王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请问,小王应该如何纳税?
分析可知,小王8月份工资应纳税额=(5000—3500)×3%=45(元)
8月份行权时应纳税额={[(14—8)×10000÷12]×20%—555}×12=5340(元)
8月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5+5340=5385(元)
10月份出售一半股票,应纳税额=(16—14)×5000=10000(元),按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空间
(1)股票期权能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间,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提费用时计入资本公积,即: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权益结算)
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提费用时计入资本公积,即: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现金结算)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对其职工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实际行权时确认费用,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对其职工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
(2)控制行权日股票价格以降低税收负担。在行权日,尽量控制股价以降低税收负担。股票价格随着证券市场行情而波动,因此,恰当选择行权日期,尽可能缩小行权价与行权日该种股票市价之间的差距,就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高层管理人员可以选择或决定行权日的股票价格,因为高管人员是企业内部股票期权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掌握大量的信息,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走势较为了解,一定程度上也在影响着股票价格的走势。
(3)控制工资薪金、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整体税负。由于股票期权要涉及工资薪金、财产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这三类不同类型的所得,因此如何使这三项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总和最小化就是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关键问题。通常可以不考虑期权行使后的股息、红利所得,因为对于持股比例不高的一般股东而言,很难对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务施加足够大的影响,因而这方面的筹划空间很小,主要还是关注行权时的工资薪金的应纳所得税款和再转让时的“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所得税款的合计数如何才能达到最小化。
王先生为某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该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授予王先生18000股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为每股6元。股票期权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在工作满2年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假设王先生行权日为2011年10月31日,行权日该公司的股票市价为每股20元。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王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6)×18000=252000(元)
应纳税额=[(252000÷12)×25%—1005]×12=50940(元)
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如果考虑行权时间的调整,王先生在2011年10月31日和2011年11月30日两次行权,两次行权的股数均为9000股,且两次行权的股票市价不变,则:
第一次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20—6)×9000=126000(元)
应纳税额=[(126000÷12)×25%—1005]×12=16440(元)
第二次行权时,应纳税额={[(126000+126000)÷12]×25%—1005}×12—16440=34500(元)
两次行权共纳税额为50940元(16440+34500)。
筹划方案:
假设2012年1月23日行权时的股票市价仍是20元,王先生将行权日筹划为跨年度的两次,即第一次是2011年10月31日,第二次是2012年1月23日,则:
第一次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20—6)×9000=126000(元)
应纳税额=[(126000÷12)×25%—1005]×12=19440(元)
第二次行权时,应纳税额与第一次相同。
两次行权共纳税为38880元,节约税额为12060元(50940—38880)。
可见,安排跨年度的行权日,可以节约税款。同时,在安排跨年度行权日时,分解了两次行权的股票数量,使每次行权金额控制在低税率的临界点处,从而降低了适用税率。
(六)销售激励的税收筹划方案
目前,多数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市场开拓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即将销售人员的销售业务量与报酬有机地结合起来,按销售量乘以一个百分比作为销售人员的提成奖金。这种做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当然是适用的有效方法,但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就有其不尽合理之处,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负担偏高。
如果我们能够将供销人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作适当的分解,或者在企业享受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之间进行权衡,企业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选择较低的税率来纳税,只要计算准确、操作得当,必然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
销售员小王平时每月从企业领取3500元,年终按销售业绩提取奖金12万元。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小王的个人所得税为:
(3500+120000—3500)×45%—13505=40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