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5.无租使用的房产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6.出典的房产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
知识链接
转租房产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转租,对于转租相关的房产税,目前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各地对转租房产征税规定各有不同,大约有三种:
1.对于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2.发生转租,由转租人按租金全额收入按综合税率缴房产税;
3.发生转租,由转租人按租金差额收入按12%缴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的主流做法,还是认为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开发公司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3.《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因此,开发公司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但建议同当地税务机构联系,进行税务政策确认和协调。
三、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与之相适应的应纳税额计算也分为两种:一是从价计征的计算;二是从租计征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如前所述,房产原值是“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减除一定比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10%30%的减除比例;计征的适用税率为1.2%。
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3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2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3000×(1—20%)×1.2%=28.8(万元)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赵某将自有市区的一处房产出租给别人居住,月租1500元。请计算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解析:应交房产税=1500×4%×12=720(元)
某公民出租自有房屋供他人经商使用,年租金收入20000元,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该公民此项收入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解析:个人出租商铺适用“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即“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20000×4%=800(元)
((第二节))房产税的优惠政策与税收征管
一、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制定的。由于房产税属地方税,因此给予地方一定的减免权限,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问题。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这类免税房产,情况特殊,范围较小,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其一,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其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其三,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财税地字[1986]8号)
其四,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其五,对高校后勤实体用房免征房产税。
其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其七,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其八,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税[2010]88号文件规定,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