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该文件也对公租房做了界定:“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其九,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除上面提到的可以免纳房产税的情况以外,如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其十,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财税[2009]11号)
对于免征房产税的“生产用房”,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其十一,为鼓励利用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
其十二,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知识链接
免费提供房屋使用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像公司老总自己的居民住房,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属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免缴房产税的。若老总将房屋无偿给公司使用,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由公司依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免租期期间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关联企业的免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出租房产,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计税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而无正常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公司将自有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员工居住,此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也就是说,公司将自有住宅以不高于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给公司的员工或免费提供给职工居住的,暂时不缴纳该住宅的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二十五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二、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每个季节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并在规定的期限以内缴纳。例如,北京市规定,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第三节)房产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一、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经营自用的房屋,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缴纳的房产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出租的房屋,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缴纳的房产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纳税,如果纳税人住址发生变更、产权发生转移,以及出现新建、改建、拆除房屋等情况,而引起房屋原值发生变化或者租金收入变化的,都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房产变动情况。
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1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20%以后计税,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的房产税税额。
解析:应纳房产税额=(1000—1000×20%)×1.2%=9.6(万元)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9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96000
黄山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11年上半年共有房产原值30000000元。2011年1月1日起该企业将原值4000000元的一栋仓库出租给某企业存放货物,租期1年,每月收取租金20000元,全年租金收入240000元。9月5日对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生产车间办理验收手续,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原值6000000元。已知该地区规定计算房产余值时的扣除比例为30%,房产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房产为砖混结构。请计算该企业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应该缴纳的房产税,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案例解析:
(1)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房产税
该企业经营自用的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在建工程转入的房产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房屋不再从价计征,而是改为从租计征房产税。
从价计征房产税=从价计税的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适用税率
=(30000000—4000000)×(1—30%)×1.2%÷2+[6000000×(1—30%)×1.2%÷12]×3=121800(元)
从租计征房产税=租金收入×12%=240000×12%÷2=14400(元)
应纳房产税=121800+14400=136200(元)
(2)会计处理
计算应纳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121800
其他业务支出14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136200
缴纳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136200
贷:银行存款136200
(3)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如表7—1所示。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1)上期申报房产原值(评估值),填写上期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房产原值,或经税务机关评估认定的房产价值;
(2)本期增减,填写申报期房产增加或减少的房屋原值;
(3)本期实际房产原值,填写“上期申报房产原值(评估值)”与“本期增减”两者合计数;
(4)从价计税的房产原值,填写自用的应税房产原值;从租计税的房产原值,填写出租的房产原值;税法规定的免税房产原值,按税法规定填写;
(5)扣除率,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扣除比例填写;
(6)房产余值,按从价计税的房产原值减除扣除额后的余值填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租金收入,按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实现的房产租金收入额填写;
(7)全年应纳税税额,按税法规定,分别从价计税、从租计税两种情况计算汇总填列;
(8)应纳税额,按全年应纳税额和缴纳次数计算填列。
对增加或减少的应税房屋,应注意其纳税义务发生或终止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