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历史文化百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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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国古代法律、法制(2)

“刺”又称“刺字”,源于商周时期的五刑(墨、劓、剩、剕、官、大辟)之中的“墨刑”,秦汉时又称“黥刑”,《说文》云:“黥,墨刑在面也。”

墨黥之刑是古代治轻罪者的一种刑法,其方法是在被刑者的面额上刺字,染上黑色以作标志。如《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云:“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国语·周语》韦昭也注称:“以刀刻额,而以墨窒之。”

墨黥之刑在秦代使用普遍,这在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和《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文字记载中都能得到证实。但到了汉文帝时突然中断,此事说来还颇具戏剧性。据《汉书·刑法志》载,公元前167年,西汉齐太仓令淳于意获罪押长安,其女缇萦舍命上书汉文帝,情愿自己没为官婢以赎免老父当受的肉刑,汉文帝大受感动,不仅下令释放父女二人,还下诏废除肉刑。结果虽然肉刑并未全部废止,但“刻肌肤”的黥刑却被废而代之以髡钳、城旦春刑(即剃发戴链:男的昼守城夜筑城、女的舂米)。文帝之后,经魏晋、南北朝到隋唐,墨黥之刑基本是时用时弃。晋代曾一度用此刑来惩治奴婢的逃亡;第一次逃亡处之以“加铜青,若墨黥两眼”;第二次则“黥两颊上”,第三次就“横黥目下”。所刻部位是“长一寸五分,广五分。”

“配”是从“迁”、“徙边”、“流”演变而来的;“迁”是秦代泛用的一种轻刑。《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八年,长安君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

到东汉,“徙边”替代了“迁”,公元82年,汉(章)帝下诏:“天下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东汉末年,“徙边”又成了死刑株连重刑中的一种:“丈夫处死,妻子徙边。”

南北朝时,北魏统治者总结了迁徙之刑施用700多年的经验,认为此刑既可将危险人物驱逐到边地,又可屯垦戍边,补充军力,于是便将“徙边”改为“流刑”,列之为新五刑(死、流、徒、鞭、杖)之一。北齐则规定: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个刑种,只对“论罪该死,情有可原者”处流刑。隋唐两代仍沿用流刑。

五代时,后晋石敬瑭滥用峻刑酷法,煞费心机地把废止了几百年的墨黥之刑又重新搬了出来,并与流刑结合使用,“刺配”刑就如是产生了,并一直袭用至清末。

古代的支解之刑

支解,或作枝解,体解,是古代酷刑之一。支通肢,指分解人的肢体。杀妻求将的战国时着名兵家吴起的最后结局就是被“枝解”。据《史记》载,吴起相楚严明法令,使楚国强盛起来,同时也得罪了楚国的一班贵戚。楚悼王死后,宗室大臣作乱攻击吴起,他只得逃到楚王的尸体旁并伏在上面,但追杀者不顾楚王的尸体有同时被射中的可能,乱箭将吴起杀死,并最终枝解了他。又据《史记》的有关记载,那位斗胆刺秦王的荆珂,最终也被体解示众。另外,《晋书·慕容超载记》载,刘裕进攻慕容超,张纲为刘裕提供进攻的器具,“超大怒,悬其母而支解之。”《北史·崔传》载,东兖州刺史崔棱的妻子冯氏受贿严重,遭御史弹劾,夫妻一起被诏付廷尉,冯氏最终被斩于都市“支解为九段”。上述例子中,张纲之母似乎是被活活支解,其他则都是死后遭支解。看来死后支解是通例。

支解的形式到底是怎样的,不见记载。《韩诗外传》载,齐景公的时候,有人得罪了景公,“景公大怒,缚置之殿下,召左右支解之。晏子左手持头,右手磨刀,仰面而问曰:‘古者明王,每支解人,不审从何支解也?’景公离席曰:‘纵之!罪在寡人。”这个例子说明支解是用刀进行的。后来的凌迟(即剐刑)似乎就是由此演变而来。但古人有时又将车裂也称为支解,《淮南子·缪称训》就说:“吴起刻削而车裂。”《墨子·亲士》、《吕氏春秋·执一》等也有类似的说法。《史记》中没有说吴起怎样被支解,也可能是被车裂的。又据《史记·商君列传》,秦孝公死后,商鞅被秦兵杀死,最后又被秦惠王车裂示众。而《淮南子·缪称训》则说:“古商鞅立法而支解。”不过严格说来,车裂与支解应是两种形式有所不同的酷刑。除上面提到晏子的例子外,张纲之母被悬而支解,崔之妻冯氏被“支解为九段”,显然都不是采用车裂。《韩非子·和氏篇》说,“二子(商鞅、吴起)之言也当矣,然而解吴起而车裂商君者何也?”区分得很清楚,与《史记》的说法也完全一致。又据《辽史·刑法志》,辽代“重法”中有“五车糍(即车裂)”和“支解”,也明确分为两种不同的刑罚,可见二者是有区别的。

古代的替亲代刑

标榜以孝治天下的古代帝王,为了笼络人心,鼓励孝道,往往因子孙的哀恳特许减免人犯的刑罚;有时还允许子孙代替父祖受刑。历代有不少这类事例。“缇萦救父”被旧法学家誉为废止肉刑的大事件,就是一例。《后汉书·明帝纪》载,汉明帝时发敕令规定:“徙边者,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您听之。”这是鼓励子孙代替父祖受刑。明太祖因山阳某人请求代替父亲受杖,批示说:“今此人身代父母出于至情,腾为孝子屈法以激励天下,其释之。”这是因子孙乞求代父祖受刑而未叫子孙受刑的例子。明宪宗时规定,“凡民八十以上及笃疾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应充军以下者免之”,这样一来,替亲受刑成了子孙的法定义务,代刑变成了执行刑罚的制度。

古代的大赦制度

大赦制度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从上古的“赦”发展而来的,见诸文献的最早记载是《尚书·舜典》中的赦免过失犯罪,《左传》的“肆大眚”是大赦制度的最早运用,在春秋战国时代大赦已开始广泛地运用于各种特殊的场合,自汉高祖五年定都长安,大赦天下,大赦遂成为定制,历代帝王相沿不改,大赦越来越频繁,运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或三年一赦,或比岁一赦,或一岁再赦,以至于一岁三赦或更频繁。每逢皇帝登基、更改年号、刻章玺、立皇后、建皇储、生皇孙、平叛乱、开疆土、遇灾异、郊祀天地、行大典等等,国家凡遇喜庆变革之事,都要大赦一番,用以标榜皇恩浩荡,与民更始。至于那些由于皇帝的喜怒,对某部分罪犯的赦赦,更是多得不可胜数。

古代大赦制度随着大赦的日益频繁,也愈益完备。赦罪的方式除了全国性的大赦之外还有曲赦、德音和特赦。曲赦是在部分行政区域内赦免罪犯,德音是一种降等的赦罪方式,特赦是对个别人的赦罪。

大赦制度并非出自统治者的仁慈之心,而是统治阶级用以调节封建统治秩序、缓解阶级矛盾的工具之一。

大赦,在中国古代,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赦书,颁行天下,还要在京城举行大赦仪式——树立金鸡。唐代大诗人李白在流放夜郎途中有诗云:“我愁远谪夜郎去,何日金鸡放赦回?”

表达了期待大赦的心情。

为什么要树立金鸡呢?因为古人迷信天象与地上人事有关,天鸡星动的时候,就要有大赦,所以有这种仪式。唐、宋人所辑《星经》说:“天鸡二星,在狗国北,主异鸟。”其实,天文学告诉我们,天鸡星属斗宿,共两星,在人马座内。人马座位于银河最亮部分,银河系中心就在人马座方向。弥漫星云肉眼可见。座内有亮于4等的星20颗,天鸡星在内,它和地球上的政治事务毫不相干。但是封建统治者很巧妙地把它与大赦联系起来,体现天授皇权主宰生杀予夺的威力。

所谓天鸡星主异鸟,指的非同凡鸟,即传说中的鸟王凤凰,《大戴记》:“有羽之虫三百六十,凤凰为之长。”古人称为瑞鸟,有圣王出则凤凰见。其形状据《尔雅·释鸟》郭璞注:

“鸡头、蛇颈、燕颌、龟背、鱼尾,五彩色,高六尺许。”是不与燕雀为群的。它还是古人心目中的仁鸟。这样,统治者就可以利用凤凰大做文章了。首创者是东晋列国的后赵国君石虎。石虎废杀侄儿石弘自立,迁都于邺(今河北临漳西南),征调数十万人民营建宫室,特造戏马台,也叫阅马台,“于台上放鸣镝,为军骑出入之节”。他还别出心裁:“在台上有诏书,以五色纸着凤凰口中,凤既衔诏,侍人放数百丈绊绳,辘轳回转,状若飞翔,飞下端门。风以木作之,五色文身,脚皆用金。”人们就把皇帝的诏书,称作“凤诏”了。石虎这一创造为后世国君所继承,不过专用于颁发赦书,凤凰改制成金鸡,与天鸡星相应,形成一套完整的大赦仪式,所以《事物纪原》说:“今大礼御楼肆赦,亦用其事,自石季龙(石虎字)始也。”

大赦仪式场面隆重、壮观;凡在大赦日,先由卫尉寺武库(掌管兵器仪仗帐幕的官署)在宫城门外的右边,对仗金马以南,建立金鸡,陈设大鼓。粗壮的竿子长7丈,顶端挺立木制雄鸡高4尺,披挂五色毛衣,凸胸翘尾,用黄金饰首,尖喙衔绛幡,长7尺,迎风摆动。下面承以彩盘,用绛绳系着。盘内放着赦书。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及京畿各府县的囚徒,经过一一点视,验明正身,勒集在宫阙前,身着赭色因衣,披枷带锁,低头跪伏于地,听候赦令。这时,钟鼓声大作,香烟袅绕,皇帝驾临丹凤楼,面南而坐,执戟武士环立,群臣分班次在明凤门下朝拜毕,武库令指示鼓手擂响大鼓,按规定挝一千声,不得超过或减少。雷鸣般的鼓声震天动地,造成庄重肃穆的气氛。鼓声停,掣引绛绳,金鸡仰首,彩盘下降,大理寺卿趋前叩拜,双手捧出赦书,高举头顶,再拱手展示,大声宣读。读讫,喝令开释。所有囚徒一齐卸去枷锁,松开了手脚,望丹凤搂山呼万岁,拜伏阙下。皇帝稳坐宝座,承受臣民们的欢呼叩拜。三呼毕,启驾回宫。那些被赦囚徒从此恢复“自由民”身份了。

赦书正本存档,其副本用黄绢写就,加盖玺印,用紫泥封口,由驿传颁发各州,州官再命令各县按规定,对在监人犯进行赦免或减刑。

古代的纵囚

纵囚,一般是指将囚犯暂时释放,限他们在指定的时间自来归案。我国史籍对纵囚的事记载颇多,但其背景及所采取的方式则不尽相同。《后汉书·钟离意传》载:东汉光武帝时,司徒侯霸的掾吏钟离意一次奉命押送一批犯人去河内,由于天寒,犯人病倒了不少,于是他就向后县征取因衣,为犯人御寒;后来又索性把犯人的枷锁也解除了,让他们自行到目的地报到。结果,那批犯人全部如期到齐,没一个逃亡的,他这种做法得到了光武帝的欣赏,称赞他是富有“仁”心的良吏。后来,钟离意当了堂邑县令。其时县狱中有个犯人叫防广的,因报父仇而杀了人,正在等待审判,她的母亲却在家病死了。于是“广哭泣不食”,钟离意决定放他回去治丧。司法助理们怕出乱子,都反对这么做,但他却说,如果发生意外,“罪自我归,义不累下”。结果,犯人办完丧事后就自行归案了:钟离意为此大大出了名。

到了晋朝,也有几个地方官效法钟离意的,如曹掳、范广、谢方明等,其中以谢方明较富戏剧性。据《宋书·谢方明传》载:谢方明是东晋名将谢玄之孙、南朝诗人谢灵运的族叔。他于东晋末年投靠刘裕(后来的宋武帝),积功升为南郡相。某年年终,他下令将江陵县狱中的囚犯全部释放回家,约期明春正月三日自来归案。由于其中有20多名是重案犯,所以他的助手们都不放心,认为“当今民情伪薄,不可以古义相许”,力劝他收回成命。但他不听,坚持放了。于是,“囚及父兄皆惊喜涕泣,以为就死无恨”。不料到了正月三日,却有两名重案犯不归。僚属们催请追捕,他仍不理,坚持说囚犯终将归案。果然,有一名重案犯因喝醉了酒,一时未归,过两天还是归案了。另一名过了十天,仍“逡巡圩里,不能自归”,于是“乡人责让之,卒将送归”,最终没一个逃亡的。

然而在纵囚方面走得更远而又影响最为深广的,还得推着名皇帝唐太宗。据《资治通鉴》载,贞观六年十二月,“帝亲录系因,见应死者悯之,纵使归家,期于来秋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到期来诣京师”。至明年九月,“去岁所纵天下囚凡290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这件事,在当时及后代都发生过很大的震动。这不仅由于唐太宗是最高统治者,他的纵因行动带有全国性;更由于他将“来归”的死囚不分案情轻重与性质,一概赦免,这就涉及到“情”与“法”的关系问题。关于这件事自然见仁见智。无疑,作为头脑清醒的政治家,唐太宗在即位之初,是真心实意想做个老百姓喜欢的仁德之君的。他深信“久安骄佚之民难教,经乱愁苦之民易化”(魏徵语),有意反“用刑务严”之道而行之,废除了不少酷法苛律,频诏要轻)噜慎杀,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他这次大规模的纵因,很可能是对“以德化民”理论的大胆实践,但也受到了无情的挑战。400年后,北宋文学家欧阳修就在他写的《纵囚论》中激烈指责唐太宗之所为纯然是“逆情千誉”

,不足为常法,尽管欧阳公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但从维护法律严肃性的角度看,还是不无道理的。

古代的遗嘱

遗嘱在我国历史上又称遗命、遗令或遗言,是死者在生前预留给后人的嘱咐,其内容往往涉及财产的继承问题。

我国历史上家产继承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诸子的平均继承,《唐律》就明文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在这种情况下,家产继承一般是以自然继承为主,遗嘱继承为辅。

在因种种缘故诸子不能平均继承等情况下,家长就往往要“预立遗嘱,决定继承者及份额。

在我国古代的僧、尼中,遗嘱继承十分流行。敦煌文书中就有多例僧、尼的遗嘱文书。这恐怕是由于他们一般没有子女的缘故。

我国古代遗嘱的方式有书面与口头两种,无论哪一种都要有证人在场。《风俗通》载,汉时沛郡一富家公是“呼族人为遗令”。《敦煌掇琐》所辑尼灵惠的遗嘱文上,署录的证人有10人之多。《唐律》也规定“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方可生效。

与西欧中世纪的遗嘱相比,我国古代的遗嘱有两个特点:其一,家长在遗嘱中可以全权处理所有家产,而在日耳曼法及中世纪寺院法中,家长只能处理自己应有的那份家产。其二,封建国家对遗嘱的内容也进行干预。如北宋规定遗嘱继承的范围只能是“内外缌麻亲以上者”

。对于无直接继承人情况下的遗嘱继承,只允许给予继承人:300贯文以内的财产,超过者要按比例充官。在中世纪的欧洲,只要遗嘱设立的程序合法,国家对其内容一舣是不加干预的。从我国古代遗嘱的内容及其特点,可以窥得我国古代社会父权家长制统治的根深蒂固。

古代的复仇

复仇,是原始社会的习惯。甲氏族的人为乙氏族的人所伤害,甲氏族的人便去找乙氏族的人报复。复仇,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开始是整个氏族间复仇,后来是血亲、近亲复仇,别人不参与;再后来发展为同态复仇,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不许扩大报复范围。

崇尚孝道、伦常的中国古代社会,复仇观念尤被重视,儒家的传统思想一直煽动、助长复仇观念。《礼记·曲礼》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主张父仇、兄弟仇、朋友仇都应当报复,可见儒家提倡复仇的范围是很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