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普通逻辑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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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矛盾律

一、内容、要求与作用

矛盾律是指在同一个思维的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可以表示为:

A不是A

这一公式是说,在同一个思维的过程中,A和非A不可能都是真的,若A真,则非A假;若非A真,则A假,二者之中必有一假。

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不能同时用两个相互矛盾或有反对关系的概念去指称同一个思维对象。因此,矛盾律对概念的具体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用两个互相矛盾或有反对关系的概念指称同一个对象。例如,不能用“党员”和“非党员”去指称同一个人,也不能用“南方”和“北方”去表达同一个方位(因为互相反对的概念蕴涵着互相矛盾的概念,它们不能同真)。

就判断来说,矛盾律要求: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或有反对关系的判断都真,必须确认其中有一个是假的。例如:

某学生今天出席了听课。[真]

某学生今天没有出席听课。[假]

这两个判断具有矛盾关系,不可能同真。

对这种事情应当大力提倡。[真]

对这种事情应当严格禁止。[假]

这两个判断具有反对关系(存在不提倡不劝阻的情况),因而当一个为真时另一个必假。

矛盾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前后的一致性,无矛盾性。遵守矛盾律,可以在说话时避免自相矛盾,从而实现准确传递信息、正确表达思想的目的。

违反了矛盾律的要求,就会出现逻辑矛盾,不能正确地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因此,任何科学理论都不应含有逻辑矛盾,科学常常是在发现逻辑矛盾并逐步排除它的过程中发展进步的。

矛盾律还可以作为间接论证或间接反驳的逻辑依据,有助于论证思想和揭露谬误与诡辩。

二、违反矛盾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在运用概念、判断或推理、论证时不恪守矛盾律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韩非子·难势》记载了如下的故事:

人有鬻矛与盾者,誉其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以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为名不可两立也。

这个卖矛与盾的人前后的自己夸矜蕴涵着下面的矛盾判断:任何(包括自己的)锋利的矛都不能刺穿我坚固的盾SEP,我自己(有的)锋利的矛能够刺穿任何(包括自己的)坚固的盾SIP。

这样一来,就难怪当有人问他“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之时,其人无以应,因为他怎么答复都不可能自圆其说。再如,关于语言起源问题还有一种说法,叫“社会契约论”。这种观点认为:

原来没有语言,后来人们觉得有创造语言的必要,于是便在一起商量着把语言创造出来。

这种“社会契约论”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矛盾:在语言创造出来以前,应当是没有语言的,可又说了语言(因为商量时必须借助语言工具来进行)。显然,“社会契约论”的论证过程前后存在着矛盾。

有时逻辑矛盾并不能轻易发现。比如,有时两个相互否定的判断相联不紧密,中间跨度很大,通常要经过一番导引、归纳、分析以后才能看出判断之间是否存在着前抵后触的逻辑矛盾,对此应给予注意。

三、正确理解矛盾律

人类从认识客观事物的矛盾到逻辑思维的矛盾律经过了一定的历史过程。最早发现的是客观矛盾,如中国老子的“曲则全,枉则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古希腊赫拉克利特的“我们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我们存在又不存在”等等。后来才转入到研究思维领域的矛盾,从亚里士多德逻辑排除矛盾的不矛盾律开始,矛盾律就是传统逻辑的规律。

矛盾律只排除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的逻辑矛盾,但不否认客观事物本身包含着矛盾。客观矛盾是客观事物和发展存在的对立面的对立与统一关系,是客观事物内在固有的,不能否定它。矛盾律也不否认思想认识上的矛盾,它是“叙述”中的矛盾,“学说中的矛盾、错误论断的矛盾”,这些是不合理的,因为违背了思维的规律。矛盾律又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起作用的,其运用是有条件限制的,即在同一时间、地点、方面条件下或对针同一对象不能作出两个相反的判断,但若在不同时间、地点、方面条件下或针对不同对象作出相反的判断并不构成逻辑矛盾,也不违反矛盾律的要求。例如,《岳阳楼记》中“迁客骚人”发出的“心旷神怡,宠辱皆忘”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因为这种感怀的时空环境不同,一为风雨凄凄之日,一为春和景明之时,而“进亦忧,退亦忧”也因所“忧”对象不同而未构成逻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