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的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其全权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在此期间如一个新的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不构成重名,但却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因此,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三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二、构成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
(一)关于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行政区划名称“河南省兰考县”是行政区划名称,也可省略”河南省”、也可省略“省”、“市”、“县”等字。例如“广东省”、“南京市”、“兰考”、“市”、“县”等字后可能造成误认的,市”、“县”等字直接冠以“广东”、“南京”、“兰考”。行政区划名称省略“省”不应省略。
企业名称一般应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到一个企业,住所地为**省**市**县(区)**街**号,其名称中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即可,亦可与市行区划名称边在一起冠用,甚至再加上行政区划名称一起冠用。
对于省、市、县行政区划联用的,各省市几乎都规定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近年来,由于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出现了同行业企业名号相同,企业名称的区别仅在于一个是冠“**省”,另一个是冠“****省**市”,或“**省**县”,因不属于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都被准予登记注册,而双方都认为对方与自己名称近似。这种情况应考虑尽可能避免出现,为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重新考虑这类名称的核准权划分,只要出现省,市名称,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另外,市辖区的名称在全国不是唯一的,如“市中区”在几个城市都有,如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在企业名称中冠用,易引起重名误认。因此,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个冠用区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如果申请不冠以其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划名称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省行政区划名称,除该企业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外,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体条件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地,市,县新设立企业(公司)要求冠以省名的,必须是生产型,注册资本不得低不于1000万元人民币;已开办企业(公司)要求直接冠以省名的,在个省同行业中应属骨干龙头企业,其产品定型,经济效益好,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净资产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业名称不应冠以“吉林”,住所在江苏的企业不能的“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是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含历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华东”,“热河”等;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简称或俗称,(如上海称沪,广东叫羊城)在名称中出现,应不按行政区划名称认定。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但是,在企业名称冠以了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根据现行规定,除符合特殊条款规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都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如行政区划名称在整个名称的中间出现,则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亦应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方可使用。
近几年,由于我国企业的发展些大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时,希望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子企业的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做了相应的调整,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
1、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并使用其字号的;
2、使用外国(地区)控股企业字号的。
这一规定将在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后实行,届时此类企业名称将由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名称:
1、全国性公司;
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规定比较严格,前三项及第五项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第四项所称“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是指具有三十年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字号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地方企业如想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能够达到该项要求的很少。鉴于这一情况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本着支持地方大型企业,标准明确、量化的原则,将上述条件修改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使用不含全区划的名称:
1、注册资本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认定为驰名字号的:
3、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出资的外国(地区)企业;
4、国务院批准的;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与国内企业一样,原则上也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但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所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其明确作为申请企业名称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条件。为适应处商投资企业逐步发展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了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随着被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断增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一律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已无必要性。相反,统一要求会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增加必要的程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已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上述新的条件中也作了相应调整。
虽然以上条件仍较严格,企业(特别是新设立企业)能够符合条件的,仍将是一少部分,但与
现行规定相比宽了许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而交通、通讯、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全国三千多个登记机关分别办理登记注册的状况还会存在相当一段时间,多数企业名称仍必须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但是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改善,上述条件将会进一步放宽,最终由企业自主选择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以行政区划名称。
三、关于字号
字号是构成企业的核心要素,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这名称是企业名称的概念,同时也点明了企业名称的作用,而企业名称的这一标志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体现。
无论在何种情况,任何一个企业名称都存在与其他企业名称某一要素、甚至行政区划名称完全一致,但只要字号不同,祖传公众就不会将两者误认。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主要指字号不得相同或者近似。
一个知名企业名称,往往有一个好的字号,这一字号不仅具有一般企业名称字号的标志价值,更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人们提起这些名称,就会联想到企业在某一领域突出的成就,联想到企业的良好信誉和他们的优质产品或服务。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多由行政部门设立,多数企业名称没有字号,至今我们仍能见到这样的企业名称,如:**省食品公司等。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企业名称的字号越来越重视,出现了“四通”、“健力宝”等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
驰名字号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在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为社会共知的企业字号。一个驰名的字号,是企业多年经营的结晶,标志着企业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内的成就。字号驰名本身同。一个企业字号的驰名度,往往与企业的,也说明了公众对企业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的潜在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视。甚至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世界国对驰名字号的保护都非常重要。
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什么是驰名字号、构成驰名字号的标准、驰名字号的保护范围等均未作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社会意识不断加强,同时,冒用他人驰名字号、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益的现象增多,企业名称纠纷时有发生,企业对保护驰名字号、保护驰名企业名称权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这样一种形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增加保护驰名字号的条款,规定经认定的驰名字号在一省或全国范围内不许他人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在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下,这一做法将有得于保护驰名企事业的名称权。待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及时制定驰名字号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个国驰名字号和省驰名字号予以认定。
企业有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得。一个新奇好记、响亮上口的企业名称,可以使企业在消费者中产生耳目一新、生动深刻的第一印象。因此,怎样起一个有一定意义、易为公众接受的字号已成为企业设立时投资人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目前国企业名称字号的选择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传统字号法,多使用一些吉利的字词,寓意着投资人美好的希望。常用“福”、“顺”、“发”、“隆”、“兴”、“瑞”、“泰”、“祥”、“仁”、“和”、“盛”、“丰”等字,如“瑞扶祥绸布店”、“同仁堂药店”、“同升和鞋帽店”等。此外,使用名山大川、江河湖泊、名胜古迹的名称作企业名称的字号也属此法,常用的如“泰山”、“昆仑”、“长江”、“西湖”、“长城”等等。
2、简称法,即使用制冷人名称的简称作企业名称的字号,用以表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现在使用“中”、“华”开头的字号,多属此法,如:中国国际信托公司的直属企业多使用”中信”字号;铁道部所属企业多使用“中铁”字号;有“华电”做字号的企业多是华北电力管理局的下属企业。此外,也有从两个以上的投资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中分别选择一个字组成一个新字号,或者直接采用控股的投资人企业名称的字号作字号的。
3、字号与商标一致法,即使企业已经注册的或准备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此方法好处在于字号和商标相同,能够充分利用客户所能付出的有限的注意力,无论在日常商业活动,还是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四能集团公司、健力宝集团公司名称中的“四通”、“健力宝”同时是企业产品的商标。
4、译名法,即使用的字号源于外文单词,是由外文单词直译或意译而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多用此法,常见的如“壳牌”、“菲力浦”、“西门子”等。申请使用译名最成功的例子应为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将“Coca-Cola”译为“可口可乐”本是音译,但在中国文字的选择上巧妙地迎合了中国的文化,拉近与老与老百姓的距离,使产生一种认同感。
5、谐趣法,即起名不依传统和常规,追求新奇和个性,或幽默风趣,或以怪异取胜,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狗不理”应该说是这种方法的代表作。
6、围绕历史重大事件或时代热门话题起名,如“北京南巡实业公司”,表明了投资人对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支持;又如:“后九七餐厅”表明了投资人对香港九七年回归祖国后的前途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