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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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章 税收优惠政策(13)

91.重组改制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的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股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3]12号)

92.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营业税。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列名险种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42号)

93.科普收入免税。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55号)

94.转让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收入免税。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后,转让给境外单位的,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其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财税[2003]55号)

95.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15号)

96.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28号)

97.转制科研机构收入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对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37号)

9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依法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03]141号)

99.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从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民用航空登记费、工本费、审查费、补偿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70号)

100.中国银行重组转让股权不征税。对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26号)

101.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应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03]212号)

102.“非典”疫情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27号)

103.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雇工在7人以下(含7人)的个体经营行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个体经营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4]228号)

104.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105.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从事下列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

106.第29届奥运会销售捐赠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107.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

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取得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3]10号)

108.北京车辆通行费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市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57号)

109.退伍兵自谋职业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退役后按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活动,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1]11号)

110.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13号)

111.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和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在本省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3]113号)

(1)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

(2)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交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财税[2003]113号)

112.“非典”期间租金收入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北京市集贸市场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32号)

113.教育事业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下列从事教育事业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114.华商储备补贴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75号)

115.证券投资基金差价收入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财税[2004]78号)

116.人寿保险免税。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已经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一年(含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转由重组改制后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或新设立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继续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84号)

117.中意人寿保险部分险种免税。对中意人寿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含一年)期以上返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含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5号)

118.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税。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国税发[2004]69号)

119.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不征税。电子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4]607号)

120.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2004]93号)

121.退役士兵个体经营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2004]93号)

12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税。从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23号)

123.取消税务行政审批权。从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权。(国税发[2004]79号)

124.商业企业平销返利收入不征税。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商品额挂钩(如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4]136号)

125.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不征税。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地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93号)

126.人身保险业务免税。对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列名险种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4]1164号、1186号)

127.财产保险业务收入免税。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华泰安益理财型人身交通意外保险”险种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4]1165号)

128.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税。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青岛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根据青岛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186号)

129.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个体经营免税。从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新开办的企业、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

130.人寿保险业务免税。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列名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5]21号)

131.铁通集团通信服务收入免税。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道运输企业(指铁道部、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其他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