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47285700000223

第223章 税收优惠政策(54)

32.铁路运输单据免税。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33.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1997]182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34.铁道企业资金账簿缓税。铁道部所属企业、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财税字[1995]47号、财税字[1997]56号)

35.能源交通投资项目免税。核能、石油、交通、邮电、民航投资项目以及煤炭、电力、铁道大部分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第6条)

36.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地产免税。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的和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包括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等,从2003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49号)

37.青藏铁路建设用地免税。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和占用的耕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和占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财税[2003]128号)

38.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128号)

39.青藏铁路建设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28号)

40.“非典”期间民航运输业务收入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227号)

41.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定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8号)

42.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使用“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免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及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石化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石化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2]424号)

43.中外运集团财产划转免税。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3]7号)

44.铁道建筑公司资金免税。对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所属有关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将各工程局和工程局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权益层层上划,由此增加总公司和各工程局的资金本,免征印花税。上述公司以后新增加的资本金,按规定贴花。(国税函[2002]183号)

45.公路建设用地免税。对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道、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政府决定。(财税[2001]202号)

46.塌陷地免税。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1年以内回填复垦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2001]178号)

47.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减税。对水利枢纽工程,耕地占用税按照计税面积和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征收55%,免征45%。(国税函[2002]161号)

48.国家电网公司免税。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国税函[2003]627号)

文教体育卫生行业

具体范围包括:教育、文化、出版、宗教、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宣传、报刊、体育、医疗、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及其相关的产业、项目和收入。

一、流转税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4个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避孕药品和用具;

(2)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2)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3.电影拷贝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4.教学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66号)

5.临床用血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6.高校后勤服务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7.高校外销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8.医疗制剂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财税[2000]42号)

9.教学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10.教学设备免税。直接用于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1.教学用品免税。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函[1997]3号)

12.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教学用品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署税字[1997]227号)

13.体育用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14.书刊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5.生物制品和药械减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税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6.出口特定货物免税。出口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7.特定出版物税收返还。在2005年底前,对下列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

(2)各级政府的机关报、刊;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刊;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刊;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儿报、刊;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8)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18.广告业务购进货物抵扣。在计征增值税时,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据此计算制作、印刷广告所用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确定出版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2000]188号)

19.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转让著作权收入免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21.体育彩票收入不征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6]77号)

22.电影发行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6]696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23.高校后勤服务收入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

24.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免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

25.学校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税。对设在校园内的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

26.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42号)

27.教学劳务免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0]92号)

28.演出收入税项扣除。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细则第22条)

29.联运业务税项扣除。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国税发[1994]159号)

30.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3]10号)

31.第29届奥运会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32.第29届奥运会接受捐赠进口物资免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3]10号)

33.进口第29届奥运会设备免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3]10号)

34.进口第29届奥运会物品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3]10号)

35.第29届奥运会委托加工物品免征消费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3]10号)

36.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从事下列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传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