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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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6)

总结前面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实务界对纳税筹划的不同表述,以及纳税筹划所包括的几层意思,本书的作者将纳税筹划定义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期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正由于本书作者认为纳税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而非其他涉税参与人,因而本书采用纳税筹划而非税收筹划或其他名词。

二、纳税筹划的外延

(一)纳税筹划与税收欺诈相区别

税收欺诈是指使用欺骗、隐瞒等违法的手段,故意违反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如偷税、欠税、骗税、漏税、抗税等。纳税筹划与税收欺诈有着本质区别,其具体表现在:

其一,经济行为上。税收欺诈是对一项或多项实际已发生的应税行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纳税筹划则只是对某项或多项应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在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事先合理合法的安排,其经济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其二,行为性质上。税收欺诈是公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是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对抗的一种违法行为。税收欺诈的主要手段表现为纳税人通过故意地少报或隐瞒有关的纳税情况和事实,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即使有时纳税人非故意产生一些漏税行为,但其结果也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或非法的。而纳税筹划则是尊重法律,利用法律规定,结合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来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纳税安排,当然也包括故意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来减轻税收负担。纳税筹划行为的性质是合法的,至少是非违法的,因为它不触犯税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

其三,法律后果上。税收欺诈是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因而一旦被有关的征税机关查明事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世界上各国的有关法律对此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而纳税筹划则是通过某种合法的形式来尽可能地承担较少的税收负担,其经济行为对于法律要求,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事实上都是合法的,各国政府都是默许的,即使对于避税行为,也只是通过不断地完善各国税收法律法规来加以杜绝。如果说纳税筹划从影响各国的税收收入的结果来看,各国对其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有关的税法规定,堵塞可能被纳税人利用的税收法律漏洞。

其四,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影响上。税收欺诈是公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一种对抗和藐视,其成功与否和税法的科学性无关,要防止税收欺诈,就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法。而纳税筹划是充分尊重税收法律法规,其成功则需要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对税收法律法规条文非常熟悉和对税法的精神充分理解的同时,又要掌握一定的纳税筹划技巧,才能达到合理合法减少税收的目的。如果说纳税筹划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它也是从另一个角度促进了税收法律法规不断走向完善和科学之路。

(二)纳税筹划的主要特征

1.纳税筹划应具备超前意识

要开展纳税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漏洞平台和空白平台达到避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业已纳税产生的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纳税筹划不能与税法相抵触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盲目操作,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终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但这个目标的实现只能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而且要被征税机关所认可。如果纳税筹划超出了这个前提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3.纳税筹划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

纳税人开展纳税筹划,需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既然纳税筹划要在不违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这就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纳税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保护,需要注意以下4点:

——增强法制观念;

——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

——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技巧;

——熟练掌握有关纳税筹划技巧。所谓纳税筹划技巧,不仅仅是书本上讲的几种或多种纳税筹划方法,更重要的是纳税人应结合自己经营的实际业务,运用好税收政策,通过恰当的会计处理技巧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

4.纳税筹划要具备三个结合点

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可以用以下流程来表示:

纳税筹划=业务流程+税收政策+筹划方法+会计处理

从上面的流程中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工作具备三个结合点,即第一个结合点:将业务流程和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第二个结合点:将税收政策与其相适应的纳税筹划方法结合起来;第三个结合点:将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技巧结合起来。

(1)业务流程与税收政策的结合。这里所指的业务流程是企业发生某项业务的全过程,如企业发生某项投资行为、增加某种产品等。在发生业务的全过程中,纳税人必须要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全过程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就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来开展纳税筹划,以达到合法减少税收支出预期目的。

(2)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的结合。纳税人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利用一些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3)筹划方法与会计处理的结合。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成本,降低税收负担。要达到此目的,只有税收政策和筹划方法还不够。因为企业的所有经营业务和过程最终要在会计科目中加以体现,因此,纳税人还要利用好会计处理方法,把纳税筹划的内容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才能最终实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纳税筹划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展望

纳税筹划产生于西方,19世纪中叶,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已经出现,并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其中便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筹划方案和税务咨询。在纳税筹划发展的历史上,欧洲税务联合会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极大地促进了纳税筹划业的发展。1959年在法国巴黎,由5个欧洲国家的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团体发起成立该联合会,使税务顾问和从事税务咨询及纳税筹划的人员有了自己的行业组织。这一方面说明在这些国家纳税筹划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同时也说明了该行业开始通过自己的组织来规范该行业的发展。这表明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税务咨询业务在欧洲已经走上了健康的发展道路。最近30年,随着西方各国税法的完善和日益复杂,纳税筹划得到纳税人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纳税筹划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对其研究也全面展开和不断走向深入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在企业经营中广泛地被使用,也受到人们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上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地向纵深发展,跨国企业像雨后春笋般地出现,这些跨国性的大企业对纳税筹划的需求进一步地促进了纳税筹划的发展。而在我国,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却很少,主要缘于一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比较晚,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主体身份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二是人们对纳税筹划的思想认识偏激,把纳税筹划等同于税收欺诈,尤其是新闻出版部门对避税方面的书籍由于担心政府部门审查,一度将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书籍视为“禁书”,将其打入“冷宫”。直到改革开放和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人们的认识才逐渐发生了一些改变:从恐惧到接受,从接受到研究,从研究到应用,逐步对纳税筹划形成了一些认识,认为:尽管纳税筹划有时利用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其结果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但有利于税收当局发现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税收立法的质量。从纳税筹划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来看,作者将纳税筹划在我国的发展大概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8年~1994年):1978年中国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使中国的国门顿开,在中国开始出现了“三资”企业,它们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普遍地实施纳税筹划,充分地利用中国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企业甚至走“假合资”之道来骗取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企业只是将其注册地放在经济特区,实际经营则另设其地,大行纳税筹划之法。由于我国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各类企业并立,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也不是很强,税务机关的弹性征管的空间也很大,“三资”企业在这一时期在中国取得了很大的财务收益。另一方面,正由于“三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运用,我国税收征收机关对避税也逐渐有了初步的认识,税收理论界也开始关注这个经济现象,但没有从根本上接受它和研究它,只是简单地将其归并到税收欺诈之列,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实践界对其“避之而惟恐不及”。这一阶段人们对纳税筹划持比较敏感和忌讳态度。在此阶段,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十四大的召开并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分税制的改革,这些都为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前提和约束条件。

第二个阶段(1994年~1999年):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使国有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国有企业在独立的经济利益驱使下逐渐也重视其税收成本。税务代理制度也于1994年在我国建立并在全国进行试点工作,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使我国税收实体法逐步规范和完善。1999年11月,人事部考试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职业资格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务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00年6月举行第二次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这些举措为我国的税务代理和纳税筹划工作开展打下了制度上和人才上的基础。另一方面,税收理论界的一些学者也开始将其研究方向转向纳税筹划,特别是1994年唐腾翔教授出版了第一本关于纳税筹划方面的专著,该书对纳税筹划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以中国人民大学的张中秀为代表的青年学者也陆续出版了大量的纳税筹划方面的专著,同时,中国人民大学为本科生也开设了纳税筹划方面的课程,而且为硕士研究生专门设置了纳税筹划的研究方向。与此同时,国家征税机关也非常关注纳税筹划,以《中国税务报》为主的税务宣传刊物专门设立了纳税筹划周刊,为纳税人提供筹划平台和案例。在这一阶段可谓是纳税筹划的大发展阶段,但是在这一阶段即使是税务师事务所也缺乏直接地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服务的理念和具体做法。在此阶段,可谓是纳税筹划逐步被征纳税双方所认识,在制度和人才上有了一定的储备。

第三个阶段(1999年~2001年):在这一阶段,人们普遍接受纳税筹划理念,并在实践自觉或不自觉地加以利用,特别是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税务中介机构都陆续地进入这个新的服务领域,都纷纷地举办各种纳税筹划的短期培训和直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筹划服务,纳税筹划已悄悄地形成了一个行业,但处于无序竞争状态。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纳税人对纳税筹划存在大量的现实的市场需求;二是政府已默许纳税筹划的合法性,但没有具体的针对纳税筹划的、规范性的法规来加以规范和指导。因而,各方人士都想在这个新的服务领域取得一席之地。在这一阶段纳税筹划实现了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的逐步对接,但仍处于无序竞争阶段,急需有关法律法规来加以引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