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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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8)

在我国税收地域管辖的规定中,流转税、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主要是界定固定客户与非固定客户的纳税地点,却缺少许多必要的补充与限制。如对固定客户与非固定客户的判定标准及判定权的归属,对机构所在地的判定标准是依注册地、还是管理中心或经营地。其实,像这类有漏洞的条文在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中比比皆是。

以上的分析多集中于国内方面。在国际税收上,由于国家之间税法差异更大,征管更加复杂,所以漏洞更多。不仅是有着税法性质的国际税收协定存在漏洞,就是具体征管程序上也常常是让纳税者有机可乘。下面将从国内、国际两方面举例来具体分析漏洞平台的筹划。

1991年,某企业需要招聘几个技术人员,并确定了两套方案:一是聘用国内技术人员,二是聘用外籍人员,企业为他们开出的工资都是1500元。最后企业选择聘用6名外国技术人员组成技术研究小组,专门从事产品开发。这其中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呢?计算一下他们的个人所得税便一切都清楚了。

因为按工资薪金收入1500元人民币来计算,中方人员按当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应纳税额为560元,因而他们作为中方应聘者,普遍要求提高工资。但外籍人员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应纳税额只有几十元,所以面对1500元人民币月薪以及当时中国相对较低的物价指数而欣然应允。

以上便是税法漏洞造成的筹划例子。上述企业的做法是光明磊落的,是对过时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直接挑战。这也反映出客观经济状况的变化,使得曾经相对完善的税法变得漏洞百出。为了适应情况的变化,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中统一了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级距,减少了级数,降低了税负。但是到现在,由于改革开放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国企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又出现了许多漏洞。比如免征额,中方人员为800元,外籍人员为4000元。在目前下岗失业问题日益严重、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中方人员800元的免征额显得有些杯水车薪,而外籍人员4000元的免征额使得很大一部分外籍人员没有税负或只承担极低的税负。

四、漏洞平台点评

漏洞平台是以漏洞的存在为基础的,这也预示着漏洞平台筹划的发展前景。在我国现阶段,税收漏洞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在今后很长时间内都会存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税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治税手段落后,稽查与征管关系协调不畅,以及执法人员征管税款的态度不积极等。

我国人口多,面积大,税务人员比例也相对较高,但税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税收旺季,往往会出现许多“协税人员”,他们普遍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具体来讲税务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立法素质和执法素质四大方面。这四大方面的素质结合起来才能称之为高素质的税务人员,而且这四个方面的素质往往会产生短边效应,某一方面素质的欠缺会制约其他方面素质作用的发挥。

漏洞平台的发展前景还决定于现代化税款征收手段的建设进程等诸多方面。目前,我国税款征收工具普遍落后,在改革开放浪潮的不断冲击之下,各地先后兴起了改革税款征收工具的活动,但是这种改革过程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导致税务征收软件不统一,税款征收程序中的许多具体细节千差万别,给各地税务机关相互配合造成了很大阻碍。

现在,我国各地普遍建立了税务稽查制度,于是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形成了两个相互独立的环节。由于税务稽查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税款征收环节漏洞的补正,稽查的业绩越大,说明税款征收环节出现的漏洞越多。于是,出于对自己工作的肯定,税收征管人员往往有可能协助纳税人员逃脱税务稽查。这对矛盾的存在使得税收的漏洞难以全部消灭。

另外,一些税收征管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其工作往往是为了完成税款征收的任务。只要能完成一定量的税款征收任务,对具体使用什么征收办法不是很在乎,这是我国税收漏洞将长期存在的又一个原因。

漏洞平台筹划必须有一定的善后措施,如做好保密工作,控制风险因素,防止税务人员发现后要求补征税款。另外还要协调好与财务会计的关系,因为税务人员重新查漏补缺的依据是纳税者过去经营业务状况的各类凭证,尤其是会计账簿,当然这并不是要违反会计准则去办事。

在漏洞平台筹划过程中还应注意另外一个问题,这就是一类极端的纳税筹划。有许多纳税者拉拢税务人员,以小利换取更大的收益,人为地去创造执法的漏洞。这种现象在我国并不罕见,这与税务人员素质低是分不开的。这类筹划已算得上违法了,因为它的后果往往会是一损俱损。所以,利用执法漏洞时千万要判明漏洞的性质与层次,为自己的筹划活动设定一个范围。

最后,说明一下漏洞平台筹划的发展趋势和历史机遇。

对于中国众多纳税筹划者而言,漏洞平台的筹划将成为一个热点。大家都清楚,我国加入WTO后将在更深层次上进人世界贸易洪流之中,因此,今后我国国际税收范畴将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而扩大,这也就为我们利用国际税收漏洞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机遇。

从一般意义上讲,国际税收漏洞出现的概率高于国内税收。随着我国国际经济业务量的扩大,利用国际税收漏洞进行纳税筹划将成为纳税筹划的热点。当然,要使此类筹划获得成功,就必须对WTO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我国具体的关税措施进行深刻的研究。

总之,漏洞平台纳税筹划未来的发展前景远大,但它需要较高的技术性以及较好的保密性,而且需要跟紧时代脚步,抓住历史机遇。

纳税筹划的空白平台

一、空白平台概述

纳税筹划由多个筹划平台组成,其中空白平台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空白平台是一个动态化的筹划平台,因为一部税法、一国税制是在治税实践中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的。于是,在税制中余留的空白便会不断被发现,被补充。因而,空白平台具体建立的基础只能是不断缩小的税法空白范畴。

可能有人会将税法空白与税法漏洞混为一谈,但实际上空白与漏洞是有很大区别的。漏洞一般是指税法对某项内容有文字规定,但因为语法或字词有歧义而导致对税法理解的多样性,另外也可以指文字规定不利于征税,从而为避税大开了绿灯。当然,漏洞也可指税法在某项具体规定中对某个细小环节的忽略。而空白则不同,它是指税法文字规定中对较大部分内容的忽略,但在总规定中却有所体现。通过税法的完善环节也可以反观到税法空白与税法漏洞的区别:空白需要补充税法;漏洞则需要修改税法。当然,补充税法和修改税法也可能是因为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

利用反观的方法来判别税法漏洞与税法空白是较为容易的,但是对纳税筹划来讲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在税法完善时才意识到有空白和漏洞可以利用,为时已晚。滞后性使得这种判别因为税法完善而失去筹划基础。因而,在纳税筹划中应该慧眼独具,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在理解税法空白时还应该明白一点,即税法空白不同于税法未规定内容。税法空白是依据税法总纲应该具有而实际没有的税法内容,税法空白的产生是因为立法者的失误或技术研究水平不够。而税法未规定的内容则可能是因为要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如引导消费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扶持贫困地区等,所以说,税法未规定的内容是因为立法者有意识回避,而税法空白则是因为立法者无意识的失误。当然两者的表现方式是有相同点的:那就是税法中没有相关的文字规定。

1.税法空白产生的原因

税法是国家税收的法律体现,税收是市场经济中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大手段,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使得税法必须依据具体的经济状况而定,但经济状况的复杂、多样和多变的特点决定了税法无法包罗万象。

从主观上来讲,税法的制定体现人类的认知和实践能力,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这种能力会因为意识、科技等多方面的限制而存在一个顶点。正是由于人类能力所存在的极限,才使得税法中的空白得以存在。

另外,再从税法角度讲,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体现在税法规章之中,再从税法的规章中传导到税收征纳双方的征纳行为之中。首先存在传导机制的失误问题,税法未必能够全面、准确无误地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其次存在滞后性问题,立法者制定税法是依据的已经过去的经济状况,从制定草案到审议、通过再到最后执行,其中需要时间,于是税法与瞬息万变的客观情况又拉开了一段距离。

2.空白平台的可操作性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三个特性,其中固定性要求事关国计民生的税收必须具有连续稳定性。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具备权威性和稳定性,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朝令夕改,会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将会大打折扣。所以税法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是税法空白的稳定性。税法空白的稳定性决定了空白平台的可操作性。一部税法从制定、开始实施到失效,是空白平台的一个操作阶段。但从税法产生原因来看,空白平台从长远看是永恒的,因为税法无论怎样完善,都不可避免会有空白存在。但空白平台也是常变常新的,因而技术要求也会越来越高,难度也会越来越大。

税法空白的可操作性还体现在执法精神上。刑法中有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在税法的执行中,法无明文一般也不为过,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纳税筹划是不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是却并没有触犯税法,处于违法与合法的中间地带。这就为空白平台的存在提供了契机。

在利用空白平台来进行避税筹划时,许多纳税人还会意外地发现另外一片空白,这不是源于立法的空白,而是源于执法的空白。许多税务官员在依据税法征税过程中,由于自身知识的缺乏,往往在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空白领域,这对于纳税人来说,也是可以利用的。或许,这听起来有些刺耳,似乎是有点“利我不申,坑我必反”的味道,但这种情况却又是普遍、真实存在着的。

空白平台是纳税筹划有机组成部分,它不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但是也不违法,因而是可行的。

二、空白平台筹划方法

1.空白平台筹划应用范围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税制共有24个税种,其中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配合的流转税在我国税制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所得税相对来说计税依据较以前更确定,立法、执法更接近实际情况,所以流转税应该是空白平台筹划的重点。其他税种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税基较窄,故而可供利用的空白并不太多。

在我国目前经济状况之下,流转税起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而商品的流转是多环节的,故而流转税课税出现空白的概率也相对更高。当然,所得税作为未来的主体税种,也不应该被忽视,其他的税种,如资源税、财产税及行为税也应该被列入筹划范畴。

2.空白平台筹划要求

由于空白源于两个不同的方面,其一是立法空白,其二是执法空白,所以在操作要求上也有所不同。

执法空白的研究对象是税收征管人员,立法空白的研究对象是税法。执法空白的存在更具主观性,其变化更加难以预测。立法空白则相对稳定可靠一些。由于执法空白根源于执法人员自身水平的不足,纳税方发现空白后一般不会告知征管方。当然,对于立法空白,纳税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会隐瞒税法中存在的空白。

空白的存在和利用也有着一些共同的要求:一是对税法的掌握。只有将税法规定理解透了,才会发现立法空白和执法空白,也才会在实际筹划中准确恰当地利用空白为自己谋取利益。如对税法一无所知,纳税方则常常会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二是操作过程中的谨慎与合法。利用执法空白和立法空白来进行纳税筹划是和税务局的征管有着利益冲突的,征税方会因为纳税筹划的增多而减少收入,此消彼长的关系决定了征税方对利用空白进行纳税筹划的反感,纳税人肆无忌惮的行为往往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在利用执法空白时,千万不可不择手段地人为开辟执法空白,因为这属于经济犯罪,而且已经超出了纳税筹划的范畴。利用立法空白,也不可得意忘形地扩大利用范围,一不小心可能使以前的纳税筹划成果毁于一旦。

利用空白进行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分类标准一般是空白的原因。所以,空白平台筹划的两大途径是:①利用立法空白。②利用执法空白。

利用立法空白进行纳税筹划,其具体途径是依据税法的组成要素。具体来讲:在总则、罚则、附则和税率上很难有多大建树,而征税对象、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减免税上会存在较多的可供利用之处。

利用执法空白进行纳税筹划,其具体途径有:利用执法人员水平的不足,利用工商管理机构权力分配的真空,利用税制更替的过渡真空。

3.空白平台筹划的注意事项

(1)对税法了解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税法了解的失误或过时都会影响对税法空白的利用,甚至会因此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