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确定薪酬方案后,要就薪酬方案和员工进行沟通,告知员工公司为了增加员工利益所做的努力。
进行薪酬避税筹划,除了降低企业和员工成本,实现物质上的收益外,也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可增加企业凝聚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实现真正意义的双赢。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的问题,进行薪酬避税筹划是个不错的选择。
(3)关于工资薪酬的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上调为16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标准暂时没有上调,仍然是800元/月,一般可以上浮20%,即960元/月,但在东北地区已经按照1200元/月扣除了,不过具最新消息,国税总局正在制定上调方案,与两税合并一起推出,我们需要予以关注。
新准则第10号
《企业年金基金》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就显得日益重要。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陆续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对企业年金进行了规范。规定企业年金是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且都是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年金采取设立基金托管的方式运行。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新准则)。企业年金准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无关,只是规定了企业年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列报的详细表格和一些会计处理。该准则针对的对象不是作为企业年金托管人的上市公司或相关企业,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该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在我国基本养老体系的和个人商业养老体系以外的重要补充,有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三章二十条,其中包括总则、确认和计量、列报共三章及附录。
(1)总则部分
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制定新准则的制定目标、概念等。
①企业年金准则的制定目标。新准则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②概念。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应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任何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2)确认和计量部分
在“确认与计量”部分,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与计量。
①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投资的计量。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款作为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②负债。
企业年金运营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③收入。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资期限内按照买人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差额确定。
④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⑤净资产。
·净资产的定义: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的账户设置: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记入各账户。
·净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支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增加净资产;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3)列报部分
在“列报”部分,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①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别列示。
·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的信息: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其它资产。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的信息: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其他应付款。
净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的信息: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②净资产变动表。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净资产变动表应列示的信息:期初净资产;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期末净资产。
③附注部分。
在“附注”部分,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有:
·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附录部分
在“附录”部分,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及净资产变动表的格式。见表10—1和表10—2:
表10—1资产负债表会年金01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债和净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资产:负债:
货币资金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收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
应收利息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买入返售证券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其他应收款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债券投资应交税金
基金投资卖出回购证券款
股票投资应付利息
其他投资应付佣金
其他资产其他应付款
负债合计
净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资产总计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表10—2净资产变动表会年金02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
(一)本期收入
1.存款利息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投资处置收益
5.其他收入
(二)收取企业缴费
(三)收取职工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
(一)本期费用
1.交易费用
2.受托人管理费
3.托管人管理费
4.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6.其他费用
(二)支付受益人待遇
(三)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涉税处理实务
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4号),规范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职工养老储蓄金的税收处理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按照国家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其职工实行养老保险计划。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对上述形式的保险费支出税收处理上统一规定为:
①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保险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保险费支出并入职工个人所得征税。
③企业为职工以社会保险津贴统一认购的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费用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并入职工所得征税。
避税技巧运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修订)对于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补充性养老保险,凡在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免税的个人所得,也允许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关于单位为职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对于“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规定如下: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新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职工期权激励等股份支付活动越来越多,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均未对股份支付有明确的规范,只是对股权激励的范围在其他一些相关规定中略有规范。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企业对股份支付业务会计处理的需要,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并结合有关监管部门关于规范企业股权激励行为的规定,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制定了关于以企业自身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规范,统一了实务中存在的不同处理。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也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四章十五条,其中包括总则、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披露。
(1)总则部分
在“总则”部分,新准则规定了股份支付的依据、分类和新准则的不适用范围。
①股份支付的依据: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②股份支付的分类: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⑧新准则的不适用范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会计准则:
·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部分
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部分,新准则规定:
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