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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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章 新会计准则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23)

新准则共分为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披露。

(1)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共分三条,分别规定了本项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建造合同的定义以及建造合同的类型。

①本准则制定的目标和依据。新准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②建造合同的定义。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③建造合同的类型。建造合同分为两类: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位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合同的分立与合并部分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部分共四条,包含三个原则:建造合同核算对象确认原则、合同分立的原则、合同合并的原则。

①建造合同核算对象确认原则。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②合同分立的原则。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在新准则的第六条中,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③合同合并的原则。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3)合同收入部分

“合同收入”部分共有四条,分别规定了合同收入的组成、确认合同变更收入的标准、确认合同索赔款收入的标准以及确认奖励款收入的标准。

①合同收入的组成。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②确认合同变更收入的标准。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③确认合同索赔款收入的标准。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确认奖励款收入的标准。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合同成本部分

“合同成本”部分共六条,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成本的组成、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核算合同成本注意的问题。

①合同成本的组成。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耗用的材料费用。

·耗用的人工费用。

·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②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③核算合同成本注意的问题。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部分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部分共十条,是本项准则中内容最多的一部分,包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的应用和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②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此外,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③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④完工百分比法的应用。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以前年度开工本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⑤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6)披露部分

本准则的第二十八条为“披露”部分,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②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③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④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涉税处理实务

(1)准则对税务处理的影响

企业每月申报营业税时,应该按当期收到的合同款及办理的工程结算额申报,记在“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下按收入项目设置的明细科目的借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计提营业税时,将应交的营业税记入该明细科目的贷方。累计确认的收入与工程结算收入在办理完工结算之前通常是不相等的,因此,“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会保留一个余额;当工程完工并办理了完工结算时,两者就会相等,此时,“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的余额为零,该收入项目应交营业税的核算完成。

企业每季度的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尽管存在差异,但由于所得税按季度只是预缴,这种差异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预缴的当季所得税,直接记入“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在年度清缴时,按年度会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的贷方。如果不存在差异,此时该科目的借贷发生额相等;如果存在差异,“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会有一个余额,可转入“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当工程完工时,如果估计合同收入均能流入企业,累计确认的会计收入等于工程结算收入,“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应该为零;如果一部分合同收入不能流入企业,“递延税款”的借方将会有一个余额,这部分不能收回的收入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反映在应收账款中。冲销坏账时,坏账损失所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对递延税款的核销,应按坏账损失所影响的所得税税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这样处理后,“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为零。

(2)建造合同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15—1】启明建筑公司承建启明公司办公楼建造工程,合同规定按月结算工程价款。公司发生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经济业务及会计处理如下:

①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向启明公司收取工程备料款39万元。

借:银行存款39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备料款390000

②月中,按上半月实际工程进度填列“工程价款预收账单”,向启明公司预收工程款25万元。

借:银行存款25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250000

③月末,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当月工程价款,并经发包单位签字确认:已完工程价款54万元,按规定扣还预收工程款25万元、预收备料款12万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170000

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250000

——预收备料款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40000

实际收到启明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17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170000

④月末,结转已完工程实际成本4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20000

贷:工程施工420000

⑤月末,根据本月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计算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交营业税=540000×3%=162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6200×7%=1134(元)

教育费附加=16200×3%=486(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782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62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34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486

⑥月末,将各收入、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437820

贷:主营业务成本42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7820

借:主营业务收入540000

贷:本年利润540000

一个工程项目如果由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同时交叉作业,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实行承发包责任制和总分包协作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一个施工企业作为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总承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再由总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性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

在实行总分包协作制的情况下,如果总分包单位主要材料、结构件的储备资金都由工程发包单位以预付备料款形式供应,总包单位应按照工程分包合同规定,向分包单位预付一定数额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并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为反映与分包单位之间备料款和工程款的预付和结算情况,应设置“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备料款”科目,核算企业预付分包单位的备料款和备料款的扣回(含拨给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价值);设置“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工程款”科目,核算预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设置“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工程款”科目,核算企业与分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规定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上述科目应按分包单位的户名和分包合同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例15—2】启明建筑公司承建大学建设工程,并将其中一座4层实验楼的建造工程分给另一施工企业,发生与分包工程结算有关的业务及会计处理如下:

①根据预付备料款额度,通过银行向分包单位预付备料款28万元。

借: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备料款280000

贷:银行存款280000

②与发包单位办好手续,由发包单位拨给分包单位主要材料一批,计价6万元,抵作预付备料款。

借: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备料款6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备料款60000

③按照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于月中根据工程进度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10万元。

借: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工程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