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二,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S银行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S银行可以从境外购人生产线,价值800万元,并支付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2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20万元;也可以从国内购买到类似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15万元。
分析银行在两种方案下的各项税负和总收益,并确定该银行从何处购买生产线。(注意: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降一个百分点,连续3年降至5%,因此,2007年的税率是5%。)
筹划分析
方案一,按规定经批准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①选择从境外购买。
应纳营业税=[(1200+10)-(800+200+20)]×5%=9.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9.5×(7%+3%)=0.9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200×0.5=0.06(万元)
所以,S银行获利是:
1200+10-1020-9.5-0.95-0.06=179.49(万元)
②选择从境内购买。
应纳营业税=[(1200+10)-(819+20+15)]×5%=17.8(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17.8×(7%+3%)=1.78(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0.5=0.06(万元)
所以,S银行获利是:
1200+10-854-17.8-1.78-0.06=336.36(万元)
因此,虽然境外购买设备的实际成本抵扣的营业额更多,银行可以少缴一部分营业税费,但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权衡之下银行应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
方案二,经营租赁应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应纳营业税=1020×5%=5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51×(7%+3%)=5.1(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千分之一,所以应纳印花税=1020×1‰=1.02(万元)
S银行获利是:
1020+200-854-51-5.1-1.02=308.88(万元)
避税结果
通过比较,S银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比经营租赁方式税负要轻,收益更高,而在融资租赁方式下,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
【例22—6】长信信托投资公司,将委托人的机构信托存款8000万元转贷给鸿升公司,信托存款年利息率12%,转贷利息率为20%。
问,该信托公司在这笔转贷业务中是否有税收筹划的机会?
避税分析
长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的转贷利息率只按15%,另外5%的利率采用别的办法补偿,此外在8000万元贷款中,加入自有资金4000万元,这样变更后应缴税额与实交税额有很大差异:
①应纳营业税计算。
营业额=8000×20%-8000×12%=1600-960=640(万元)
在不考虑自有资金情况下应纳税金计算:
640×5%=32(万元)
在考虑自有资金的情况应缴税金计算:
营业额=4000×20%-4000×12%+4000×20%=800-480+800=1120(万元)
应纳税金=1120×5%=56(万元)
②实缴税金计算。
营业额=8000×15%-8000×12%=1200-960=240(万元)
实纳税金=240×5%=12(万元)
避税结果
通过将转贷利息率降为15%,并且在8000万元的贷款中加入自有资金4000万元,这样变更后,该信托投资公司少交了44万元(56-12)税金。
【例22—7】某商业银行于2007年5月份购入A公司股票1000股,股票投资成本2万元,期初结存B公司股票500股,账面结存成本1.75万元,6月份卖出B公司股票800股,每股卖出价35元(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按加权平均价核算)。
该银行应如何计算营业税?
避税分析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专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该笔业务应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B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17500+20000)÷(500+1000)=25(元/股)
本期卖出B公司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
本期营业额=80035-20000=8000(元)=0.8(万元)
应纳营业税=0.8×5%=0.04(万元)
避税结果
以卖出B公司股票的所得减去卖出B公司股票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比直接以卖出B公司股票的所得为营业额,减少了营业税,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例22—8】某公司实收资本200万元,经营所需资本共3200万元,不足资金3000万;每年有毛收入6000万元,不含利息的费用(成本)占80%。不足资金部分,该公司可以通过向银行借款或吸收资金入股两种方式解决。
对企业来说,向银行借款与吸收资金入股哪种方式更合适?
避税分析
方案一,向银行借款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向银行借款3000万,按年利率6%计算,每年需支付利息180万元。
应税所得=毛收入-费用(成本)+利息支出=6000-6000×80%-180=1020(万元)
实现节税额=180×33%=59.4(万元)
税后净收益=1020×(1-33%)=683.4(万元)
也就是说,用200万元资本,取得了683.4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方案二,吸收资金入股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吸收3000万股本(每股1元),不需要支付利息,但要参与分配。
应税所得=毛收入-费用(成本)=6000-6000×80%=1200(万元)
税后净收益=1200×(1-33%)=804(万元)
每股本收益=804÷3200=0.25(元/股)
这就是说,用200万元资本,取得50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避税结果
同是原始股本200万元,方案一比方案二取得的税后净收益多633.4万元;同时方案一还产生了59.4万元的节税效应。因此,该企业可以采取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特别说明
在企业初创筹资时期,如果将注册资本限定得较小,而经营所需的资本较大,则可以采取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既能保证税后净收益的最大化,又能通过增加企业负债和支付利息的办法,增加企业所得的扣除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新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背景
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涉及的终止确认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随着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比如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创新步伐的加快,这方面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之前我国没有单独的关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规定散见于《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规定中。这次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考虑到我国实际,分为4项具体准则。它主要应用于金融企业,填补了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特别是衍生品交易会计处理)的空白,为我国金融企业开展衍生金融业务、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业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三章二十四条,其中包括总则、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总则部分
界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即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2)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部分
新准则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济事项可以确认为金融资产转移:
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如附追索权的贷款转移等。
2企业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如特殊目的信托等),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收到了与该金融资产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如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等)。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②根据合同约定,企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③企业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3)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部分
新准则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该章指出,如果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则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该章同时规定,如果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企业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②企业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新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涉税处理实务
(1)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①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资产,是指将该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②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比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至于可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2)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①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按以下公式确认相关损益: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
加: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
(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
减: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