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衍生工具—远期合约785000
③被套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
“新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被套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被套项目账面价值应按公允价值进行相应调整,应按调整日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在调整日和到期日的期间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的确认和计量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产生的损益额要区分有效套期部分和无效套期部分,有效套期部分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而无效套期部分则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的,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如交易发生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工具,原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利得或损失应在该金融工具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若交易发生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工具,原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利得或损失可在该金融工具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或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额。如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24—4】承例2,2006年12月1日,假设远厦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洽谈决定2007年1月30日远厦销售一批商品,交货收取美元,价值100000美元。为避免人民币升值可能产生的损失,当天,远厦公司与银行签订了2个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约卖出美元,到期支付美元,收取人民币。该项销售商品的决定是一项预期交易,很可能发生,预期交易和远期外汇合约符合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条件。
根据上述资料,远厦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6年12月1日,将反映销售收入的应收账款作为被套期项目,
借:被套期项目786000
贷:应收账款(7.86×100000)786000
远期外汇合约的约定汇率与远期汇率相同,其公允价值为零,按合约汇率确认套期工具。会计分录如下: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约785000
贷:套期工具—现金流量套期(7.85×100000)785000
2006年12月31日,由于汇率变动,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假定变动差额全部为有效套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
贷:被套期项目2000
按30天远期合约汇率调整套期工具,确认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7.85-7.83)×100000=2000元,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套期工具—现金流量套期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
2007年1月30日,预期交易发生,交付商品并收取美元货款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83-7.82)×100000=1000(元)
借:套期工具—现金流量套期1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
确认销售收入,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套期利得,调整被套期项目(反映销售收入的应收账款),同时向银行卖出美元,收取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78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
贷:被套期项目784000
履行远期合约交付美元,收取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套期工具—现金流量套期782000
贷:银行存款782000
借:银行存款785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约785000
(5)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方法。处置境外经营时,将已记入所有者权益项下的有效套期损益转出,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例24—5】假设天津的A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取得美国的某公司40%的股权,净投资为1000000美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US1=RMB¥8.20。据预测,人民币极可能年内升值。为了避免人民币可能升值带来的损失,甲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借入4年期美元贷款1000000美元,贷款年利率10%,美元贷款为非衍生工具。2005年1月1日,华美公司对境外净投资累计折算损益为零。
假设2006年12月2日,美国某公司宣布并发放现金股利100000美元,当时的美元汇率为US1=RMB¥8.04。2005年12月31日,美国公司报告当年净收益300000美元,A公司对每钩公司损益表折算的平均汇率为US1=RMB¥8.10,当日的汇率为US1=RMB¥8.00。
显然,A公司运用非衍生金融负债对华美公司的净投资进行保值。
2006年12月31日,作为套期工具的美元贷款因人民币升值而减少,假设全部为有效套期,调整贷款账面价值并将产生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借:套期工具—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2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00
从例4不难看出,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待企业处置境外投资时,将累计的变动额从权益中转出,与处置损益、境外报表累计折算损益一起计入处置当期的损益。
新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背景
新准则规范了原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及计量方法。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增加了原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原制度没有界定保险合同;新准则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六章二十四条,其中包括总则、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列报。
(1)总则部分
新准则界定了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相应的合同、物资的适用范围。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2)原保险合同的确定部分
新准则指出,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是否承担保险风险是判断原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新准则对于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按其风险是否能拆分做出了不同规定:两部分风险能区分并能单独计量的,可予以拆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两部分风险不能区分的,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新准则的规定明确了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将名义上是保险合同,但实质没有保障功能的保险合同排除在外,即不能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本章对原保险合同的分类进行了说明。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3)原保险合同收入部分
新准则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②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③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①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②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若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若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4)原保险合同准备金部分
新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5)原保险合同成本部分
新规则界定,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新规则指出,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①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②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涉税处理实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购买保险在三种情况下,可免征有关税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颁发的财税字的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因此不征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获赔款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在保险收入上征税的法规。所以说保险是合理避税的最好渠道。
新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四章二十四条,其中包括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
(1)总则部分
新规则界定了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
新规则规定,分出业务应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消。
新规则同时规定了以下几方面:
①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准备金应分开核算。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②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赔款的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和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3)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
新规则主要界定了三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