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间接义务论,包括最高明的间接义务论,不能征得我们的理性的认可。所以,不管我们理性地予以接受的是什么道德理论,它都必须至少承认,我们负有某些直接针对动物的义务,就像我们负有某些直接针对我们彼此的义务一样。我将要勾勒的后两种理论都力图满足这一要求。
第一种理论我称之为残酷仁慈论。简而言之,这种理论认为,我们负有一种仁慈对待动物的直接义务和一种不残酷对待它们的直接义务。这些观念虽然带着使人感到亲切和宽慰的光环,但我并不相信这种观点是一种恰当的理论。为说明这一点,让我们来考察一下仁慈。一个仁慈的人是出于某种动机(例如,同情或关怀)而采取行动,这是一种美德。但这并不能保证,仁慈的行为就是正确的行为。例如,假如我是一名慷慨大方的种族主义者,我将倾向于仁慈地对待我自己这个种族的成员,把他们的利益看得比其他种族成员的利益更为重要。我的仁慈是真实的,而且就其本身而言是美好的。但是,我相信,无须解释就可以看出,我的仁慈行为也许难逃道德的谴责——事实上,它也许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植根于不公正。所以,仁慈本身无法确保它自己能成为一种值得加以鼓励的美德,不能成为关于正确行为的理论的基础。
反对残忍的理论也好不到哪去。人们或他们的行为是残忍的,如果人们在看到他人受苦时,表现出来的是对他人的苦难缺乏同情,或者更恶劣,是对他人的苦难幸灾乐祸,那他们或者说他们的行为就是残忍的。残忍,不论它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都是一件可恶的事情——人的悲剧性的堕落。但是,正如一个人的出于仁慈动机的行为并不能保证他所做的就是正确的行为那样,缺少残忍也不能确保他避免做出错误的行为来。例如,许多做流产手术的人都不是残忍的虐待狂。但是,他们的性格和动机并没有解决流产的道德性这一无比困难的问题。当我们(从这一角度来)考察我们对待动物的伦理学时,我们遇到的困难与此并无不同。因此,是的,让我们呼唤仁慈,反对残忍,但千万不要以为,对仁慈的呼唤和对残忍的反对就能解决道德上的正确和错误的问题。
有些人认为,我们正在寻找的理论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者接受两条道德原则。第一条是平等原则:把每个人的利益都考虑进去,而且,必须把类似的利益看得具有类似的分量或重要性。白人或黑人、男性或女性、美国人或伊朗人、人类或动物:每一方的痛苦或挫折都与(道德)有关;而且,每一方的类似的痛苦或挫折都具有平等的(道德)相关性;功利主义者接受的第二条原则是功利原则:选择这样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给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所带来的满足将最大限度地超过该行为给他们带来的挫折。
因此,作为功利主义者,这就是我如何解决我在道德上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的方法:如果我选择做这件事而不是另一件事,那么,我必须弄清楚谁将受到影响,每一个人将受到多大的影响,最好的结果最有可能存在于何处——换言之,哪一种行为方案最有可能带来最好的结果,它所带来的满足最大限度地超过它所带来的挫折。这种行为方案,不管它是什么,就是我应当选择的方案。这就是我的道德义务所在。
功利主义的巨大吸引力存在于它所表现出来的毫不妥协的平等主义: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加以考虑,而且平等地考虑每一个人的类似的利益。某些契约论能够证明可憎的歧视是合理的——例如,种族或性别的歧视。但这种歧视似乎原则上都得不到功利主义的认可,就像物种歧视主义(基于物种成员身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歧视)那样。
然而,我们在功利主义中发现的那类平等,并不是动物权利或人的权利的捍卫者所向往的平等。功利主义并没有给不同个体的平等道德权利留下地盘,因为它没有为他们的平等的天赋价值留下地盘。对功利主义者来说,具有价值的是个体利益的满足,而不是拥有这些利益的个体。一个能满足你对水、食物和温暖需要的宇宙,在其余情况相等的情况下,要好于不能满足你这些欲望的宇宙。对于具有类似欲望的动物来说,情况也是如此。
但不论是你还是动物,你们自身都不具有任何价值。只有你们的感觉才具有价值。
有一个类比有助于更清楚地说明这种哲学观点:一个盛着不同液体的杯子——这些液体有时是甜的,有时是苦的,有时是二者的混合。
具有价值的是这些液体:愈甜愈好,愈苦愈糟。杯子——容器本身并无价值。具有价值的是那些进入杯子中的液体,而不是液体要进入其中的那个杯子。对功利主义者来说,你和我就像杯子;作为个体,我们毫无价值,因而也不具有平等的价值。具有价值的是那些让我们体验到的东西,是我们作为容器要去接纳的东西;我们的满足感具有正面的价值,我们的挫折感具有负面的价值。
只要我们提醒自己,功利主义给我们提出的要求是:使我们的行为带来最好的结果,那么,我们就能明白,功利主义将遇到严重的困难。带来最好的结果意味着什么?它当然不意味着给我一个人、我的家庭或朋友,甚或任何单个的人带来最好的结果。不,我们必须要做的大致是这样的:我们必须把可能被我们的选择所影响的每一个人的分散的满足和挫折累加起来,并把满足列为一栏,把挫折列为另一栏。我们必须要把我们面临的每一个行动方案所带来的满足和挫折加起来。当人们说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合计理论时,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因而,我们必须选择这样一种行动方案,这一方案最有可能使得我们的行为所带来的总的满足最大限度地超过总的挫折。能够带来这种结果的行为就是我们从道德上应当选择的行为——是我们的道德义务所在。而且,这种行为肯定不是那种将给我个人、我的家庭或朋友,甚或一个实验用动物带来最好的结果的行为。
总和起来的、对每一个相关的个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对每一个具体的个体来说未必就是最好的结果。
功利主义是一种总计理论——即把不同个体的满足或挫折累计、积累或合在一起——这是反对这种理论的主要理由。我姑母比阿特丽丝尽管身体没有毛病,但她是个衰老、迟钝、古怪、乖戾的人,她想继续活下去。她还很富有。如果我能得到她的钱,那我可真是走大运了;她十分愿意在死后把这些钱留给我,但现在拒绝给我。为避免交大笔的遗产税,我计划把很大一笔钱捐献给本地的一所儿童医院。很多很多的儿童将从我的慷慨捐赠中获得好处,这将给他们的父母、亲戚和朋友带来很大的喜悦。如果我不能很快得到这笔钱,所有这些希望都将变成泡影。突然获得巨大成功的千载难逢的机会眼看就要从手边溜走。那么,为什么不真的杀死我姑母比阿特丽丝呢?当然,我也许会被抓住。但是我并非傻瓜,此外,我还可以指望她的医生与我合作(他很赞赏我的计划;而且,我碰巧非常了解他的不光彩的历史)。
这件事情可以做得……非常高明,我们可以说,被抓住的可能性非常小。尽管我的良心感到自责,但我是一个足智多谋的人,想到我已给这么多的人带来了快乐和健康——当我躺在(墨西哥)阿卡普尔科的海滨时,我将感到心安理得。
假设比阿特丽丝姑母被杀了,其他的事情也按计划进行着。那么,我做了什么错误的事情吗?做了不道德的事情吗?人们可能会想,我做了。但根据功利主义,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情。由于我的所作所为给受该行为结果影响的所有人带来的总体满足,最大限度地超过了给他们所带来的挫折,所以,我没有做错。确实,在谋杀比阿特丽丝姑母时,医生和我所做的正是义务所要求的。
上述理由可以重复应用于各种各样的场合,它一次又一次地说明,功利主义的观点是如何导致了公正的人发现难以从道德上加以接受的那些后果。以给其他人带来最好的结果为由而杀死我姑母比阿特丽丝,这是错误的。善良的目的并不能证明罪恶的手段的合理性。
任何一种恰当的道德理论都得对此做出说明。功利主义未能说明这一点,因而不是我们所要寻求的理论。
那么该从什么地方重新开始我们的探索?我认为,开始的地方是功利主义关于个体的价值,或者,毋宁说是个体没有价值的观点。在此让我们假设,例如,你和我作为个体确实拥有价值——我们将称之为天赋价值的价值。认为我们拥有这种价值,也就是认为我们是某种不同于,且比纯粹的容器更有价值的存在物。更重要的是,为确保我们不至于滑向奴隶制或性别歧视这类不公正,我们必须相信,所有拥有天赋价值的人都同等地拥有它,而不管他们的性别、种族、宗教、出身等如何。同样地,需要剔除的与(拥有天赋价值的多少)无关的因素还包括一个人的天赋、技能、智力、财富、人格或变态,以及一个人是否被热爱、被崇拜或被鄙视和被憎恨。神童与痴呆儿、王子与乞丐、脑外科医生与水果商贩、德兰修女和寡廉鲜耻的废旧汽车商人,所有的人都拥有天赋价值,都同等地拥有这种价值,而且都拥有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即以这样一种方式加以对待的平等权利,这种方式不把他们的地位降低到物品的层次,就好像他们是作为他人的资源而存在似的。我的作为个体的价值,是独立于我对你的有用性的。你的价值也不依赖于你对我的有用性。对我们中的任意一方来说,以一种对对方的独立的天赋价值缺乏尊重的方式对待对方,这就是做出了不符合道德的行为,是侵犯了一个人的权利。
这种观点(即我所说的权利论)所具有的某些理智、德性是很明显的。不像(粗糙的)契约论,权利论原则上否认所有形式的种族、性别或社会歧视的道德可容忍性;不像功利主义,这种理论原则上否认,我们可以用那种侵犯一个人的权利的罪恶手段来证明好的结果的合理性。例如,它否认,那种为给他人带来有益后果而杀死我姑母比阿特丽丝的行为是道德的。那种做法将准许人们以社会善的名义行不尊重个人之实,而这是权利论永远不会也绝对不会接受的。
从理性的角度看,我相信,权利论是最圆满的道德理论。它说明和揭示了我们对彼此负有的义务——人际道德领域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它胜过所有其他理论。在这方面,它确实提供了最好的理由,最好的论据。当然,如果我们有可能证明,只有人类才能纳入它的保护范围,那么,像我这种相信动物权利的人就只得寻求别的理论而非权利论了。
但是,我们可以证明,从理性的角度看,把权利论仅仅限制在人类范围内是有缺陷的。毫无疑问,动物缺乏人所拥有的许多能力。它们不会阅读,不会做高等数学,不会造书架,不会玩轮盘赌游戏。然而,许多人也没有这些能力,而我们并不认为——也不应该认为,他们(这些人)因而就拥有比其他人更少的天赋价值和更少的获得尊重的权利。正是这些人(他们最明显、最无可争议地拥有这种价值),例如,读这篇文章的人之间的相同之处,正是我们之间的相同之处,而非我们之间的不同之处,才是与道德有关的最为重要的因素。而我们之间真正关键的、基本的相同之处无非是:我们每个人都是生命的体验主体,每个人都是拥有个人幸福(不管我们对他人有什么用处,这种幸福对我们来说都非常重要)的有意识的存在物。我们需要并喜好某些事情,相信并感觉某些事情,回忆并期盼某些事情。我们的生活的所有这些方面,包括我们的快乐和痛苦,高兴与烦恼、满足与挫折、我们的延续或最终死亡——所有这些对于我们(作为个体所要承受和体验)的生活质量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于这一切对于那些与我们有关的动物(例如,我们吞食和捕捉的动物)来说也是真实的,因而,它们必须要被当作(具有自身的天赋价值的)生命的体验主体来看待。
有些人反对动物拥有天赋价值这一观念。“只有人才拥有这种价值”,他们宣称。如何来证明这种狭隘的观点呢?我们能认为,只有人才具备必要的智力、自律能力或理性吗?但是,有许许多多的人不能满足这些标准,而我们仍然有理由认为,他们拥有高于并超越于他们对他人的有用性的价值。我们能宣称,只有人才属于拥有权利的物种——智人这个物种吗?但是,这是一种明目张胆的物种歧视主义。
那么,我们能认为,所有人——也只有人拥有不朽的灵魂吗?这样一来,我们的反对者就是给自己出了一道难题。我自己不会轻率地接受人拥有不朽的灵魂的观点。就个人而言,我十分希望自己拥有一个不朽的灵魂。但是,我不想把自己的论点建立在一个充满争议的伦理学议题上,该议题讨论的是谁或哪些事物拥有不朽的灵魂这一更是让人们争论不休的问题。那样做无异于把自己陷入更深的思想牢笼中,难以自拔。从理性的角度看,更好的做法是,无须做出那些没有必要而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假设就能解决道德问题。谁拥有天赋价值的问题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对它的解决无须引入不朽的灵魂这样一个没有必要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