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人与环境知识丛书:生态伦理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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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学派观点一览(2)

1693年,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在《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一书中也对笛卡儿的思想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动物是能够感受痛苦的,毫无必要地伤害它们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他对许多儿童折磨和残酷地对待那些落入他们手中的小鸟、蝴蝶和其他可怜动物的行为表示担忧,因为折磨和杀死其他动物的这种习惯,甚至会潜移默化地使他们的心对人也变得狠起来;而且,那些从低等动物的痛苦和死亡中寻找乐趣的人,也很难养成对其同胞的仁爱心。他主张人们不仅要善待以往那些被人拥有且有用的动物,而且还要善待松鼠、小鸟、昆虫——事实上是“所有活着的动物”。

18世纪的约翰·布鲁克纳曾对英国在美洲新大陆的扩张表示担忧。他在《关于动物的哲学思考》(1768年)一书中怀疑,改变美国的荒野是否会打乱“生命之网”(布鲁克纳是第一个使用这个对后来的生态科学是如此重要的词语的人)和“上帝的整个计划”。他已经认识到,在开垦处女地的过程中,许多物种会受到严重伤害甚至会完全灭绝。完整的上帝创造物的减少令可敬的布鲁克纳感到担心,但他却回避了对这种行为的道德评价。

英国的杰罗米·边沁是近代西方第一个自觉而又明确地把道德关怀运用到动物身上去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家。他在写于1789年的《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一书中指出,一个行为的正确或错误取决于它所带来的快乐或痛苦的多少,动物能够感受苦乐,因此,在判断人的行为的对错时,必须把动物的苦乐也考虑进去。边沁反对把推理或说话的能力当作在道德上区别对待人与其他生命形式的根据。问题的关键应是它们能否感受苦乐。边沁据此认为,最不道德的行动就是带来最大痛苦的行动。

而与对较低形式的生命的残酷比起来,对神经系统最发达的人的残酷是更坏的行为,但是这种差别仅仅是数量上的。一个有道德的人或有道德的社会应该最大限度地增加快乐,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痛苦,不管这种痛苦是人的痛苦还是动物的痛苦,他所处时代的开明人士对奴隶的解放的关注曾鼓舞了他对道德进步的信心。边沁说,我们已经开始关心奴隶的生存状态,我们得把改善所有那些给我们提供劳力和满足我们需要的动物的生存状况作为道德进步的最后阶段。对边沁来说,那些对人有益的动物(如马和鸡)所占据的伦理地位低于奴隶,但高于其他生命形式,他预言:“这样的时代终将到来,那时,人性将用它的‘披风’为所有能呼吸的动物遮挡风雨。”边沁所说的“披风”即指道德地位和法律保护。

19世纪的亨利·塞尔特将英国扩展伦理共同体的思想推到了顶峰。他在1892年出版的《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是动物解放运动的理论总结,对英美后来的生态伦理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认为,如果人类拥有生存权和自由权,那么动物也拥有。二者的权利都来自天赋权利,就动物而言来自动物法。他觉得在英美人的态度中缺乏一种与非人类存在物的真正亲属感。道德共同体的范围需要扩展。因此,他提出了一个卓尔不群的观点:如果我们准备公正地对待低等种属(即动物),我们就必须抛弃那种认为在它们和人类之间存在着一条“巨大鸿沟”的过时观念,必须认识到那个把宇宙大家庭中所有生物都联系在一起的共同的人道契约。他号召人们把所有的生物都包括进民主的范围中来,从而建立一种完美的民主制度,人和动物最终应该也能够组成一个共同的政府。因为并非只有人的生命才是可爱和神圣的,其他天真美丽的生命也是同样神圣可爱的。未来的伟大共和国不会只把它的福恩施惠给人,况且,把人从残酷和不公正的境遇中解放出来的过程将伴随着动物解放的过程。这两种解放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任何一方的解放都不可能孤立地完全实现。塞尔特还抨击了“气势汹汹”的工业神话,因为它为了让“悠闲的绅士和少妇能够用……借来的羽毛和皮毛装饰自己”而使数以万计的动物遭受灭顶之灾,并将那些游猎运动谴责为“业余屠杀”。他领导的仁慈主义者同盟经过十年的抗争,成功地解散了皇家逐鹿猎犬队。塞尔特在生态伦理学方面的重要贡献是把古老的天赋人权论与18~19世纪的自由主义结合起来,并把它直接应用于人与动物的关系,开启了当代动物解放论学派的生态伦理思想。

四、动物解放论:把道德关怀扩展到动物

彼得·辛格是动物解放论者的代表人物,他所著的《动物解放》便是一本极力主张将道德关怀拓展到动物的经典之作。辛格的《动物解放》一书的出版把动物保护运动推向了一个从关注动物的福利到关注动物的权利的新的阶段,其理论的哲学基础是18世纪的杰罗米·边沁的功利主义。在辛格看来,感受苦乐的能力是拥有利益的充分条件,也是获得道德关怀的充分条件。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两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与功利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的是每个人的利益都同等重要,因此,我们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时必须要把受到该行为影响的每个人的利益都考虑进去,而且要把每一个人的类似利益都看得与其他人的类似利益同样重要。辛格认为,主张平等的理由,并不依赖智力、道德能力、体能或类似的事实性的特质。平等是一种道德理念,而不是有关事实的论断。辛格推论道:凡是拥有感受痛苦能力的存在物都应该给予平等的道德考虑,而由于动物也拥有感受痛苦的能力,所以,对动物也应该给予平等的道德考虑。

功利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环境中,道德上正确的行为都是那些能带来最大功利的行为。辛格用“感觉”来表达忍受或体验快乐的能力。一个具有感觉能力的存在物,至少有其最小利益,即体验愉快和避免痛苦的利益,或不忍受痛苦的利益。辛格承认对痛苦程度进行比较是困难的,进行动物之间比较尤其困难。然而,我们有些情况下应当限制仅仅为了自己的舒适而加重动物的痛苦,需要在对待动物的态度上来个根本地转变,包括饮食结构、农业方式、科学领域的实验方案,还有对荒野、狩猎、陷阱的看法和对穿戴动物皮毛的看法,还有对马戏团、围猎场及动物园等的看法。总之,大量的痛苦本是可以避免的。

辛格在其理论中确定的动物解放运动的基本目标为以下几点:

第一,释放被拘禁于实验室和城市动物园中的动物。辛格指出,以科学研究的名义而在动物身上所做的试验并非都是无可指责的。有些试验,比如通过电击动物以测定其刺激——反应能力是毫无必要进行的;有些试验比如在动物身上测试药物的疗效,则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完成。那种为了检验化妆品的安全性能而在动物身上超剂量使用的“德莱塞眼部刺激实验”,是为了人类的琐碎利益而拿动物的生命做赌注。把动物拘禁在动物园的囚室以使远离大自然的城市人观赏和嬉戏的做法,更是对生命尊严的亵渎。

第二,废除“工厂化农场”。辛格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牧场称为“工厂化农场”。在狭窄、拥挤而黑暗的工厂化农场中,动物仅仅被当作一种产品,而非一个生命来对待。肉鸡的痛苦生长,蛋鸡在格子笼中的歇斯底里,猪的沮丧症候群,小肉牛的“全力生长”,等等,无不揭示了动物的五项基本自由——转身、舔梳、站起、卧下及伸腿,都被无情地剥夺,而且还要经常遭到阉割、烙印、电昏、死亡、强迫进食或禁食的无情对待。动物的这种生存处境令以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主义者们忧心忡忡。他们决心废除“工厂化农场”,为家禽、家畜争取到它们在农业文明时代所拥有的那种生存条件。

第三,素食主义。辛格认为,对肉类的嗜好,对营养的需要都不能证明吞食动物尸体的合理性,食肉主要是一个习惯问题。现代道德要求我们,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要求我们力所能及地做善事。从这一重要的道德常识的角度看,吃肉是一种邪恶的行为。从营养角度考虑,食用豆类等植物比食用肉食更能有效地满足我们对蛋白质和其他营养品的需要。从更有效地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食物的角度看,不把粮食用于喂养牲口将给世界的饥民提供更多的食品。因此,我们有伦理义务成为素食主义者,并拒穿动物皮毛制品,同时应积极倡议制定出禁止商业性的“动物生产”的法律。

第四,反对以猎杀动物为目的的户外运动。辛格指出,就像罗马贵族那种把基督徒训练成角斗士,并通过观看角斗士相互厮杀来取悦的行为是残酷而邪恶的一样,当代人那种通过猎杀动物来消磨业余时间的行为(打猎、钓鱼)也是错误的。

由于不同动物(包括人)的利益有时会发生冲突,因而动物解放论者提出了协调不同动物的利益冲突的“种际正义原则”,即在解决动物物种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必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发生冲突的各种利益的重要程度(是基本利益还是非基本利益);二是其利益发生冲突的各方的心理复杂程度。种际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个动物的基本利益优先于另一动物的非基本利益,心理较为复杂的动物的利益优先于心理较为简单的动物的类似利益。

五、动物权利论:动物拥有天赋权利

美国哲学家汤姆·里根于1983年发表了《为动物权利辩护》,被认为是从哲学角度最彻底地反思“动物的权利”的著作。他认为,只有假定动物也拥有权利,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人类对动物的无谓伤害;并且对辛格从功利主义角度对动物的道德地位做出辩护不能认同。里根认为,动物解放论的两个理论支柱——功利原则和平等原则——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上的不一致性,并且,最大限度地使快乐的总量超过痛苦的总量的功利原则,实际上是把个体当成了盛装快乐和痛苦的“容器”,似乎我们可以把这一个容器的“液体”(快乐和痛苦)“倒入”另一个容器中去,从而对这两个容器的液体进行加总和计算。在这样做时,功利原则看重的是容器中的液体(快乐和痛苦),而不是容器本身(动物个体)。因此,把对动物的道德地位的辩护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是不充分的。

里根的动物权利论师承的是康德式的道义论传统,他认为动物也像人一样拥有“一种对生命的平等的天赋权利”,所有那些用来证明尊重人的天赋权利的理由都同样适用于动物。“我们必须强调指出的真理是,就像黑人不是为白人、妇女不是为男人而存在的一样,动物也不是为我们而存在的。它们拥有属于它们自己的生命和价值。一种不能体现这种真理的伦理学将是苍白无力的。”也就是说,动物所拥有的天赋价值赋予动物一种道德权利:不遭受不应遭受的痛苦的权利和享受应当享受的愉快的权利。动物权利论主张人们应该将自由、平等和博爱的伟大原则推广到动物身上,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

里根认为,我们用来证明人拥有权利的理由与用来证明动物拥有权利的理由是相同的。当我们说,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他的利益应得到平等的关心的时候,我们根据的是权利,而不是每个人都具有的理性、说话、自由选择的能力,因为某些人(如智障人士)不具有这些能力,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否定他们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它赋予人一种必须受到尊重的平等权利,即所有的人都内在地是一种目的,不能被当作工具任意来使用。如果一个人以一种不尊重这种天赋价值的方式对待他人,他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他的行为就属于不道德的行为。

每个人之所以同等地享有这种权利,是由于每个人都具有“固有价值”。具有这种价值的存在物必须被当作一种目的本身,而非工具来看待。而人之所以拥有“固有价值”,在于人是“生命的主体”。

动物同样也拥有属于自己的内在价值,这意味着动物像人一样拥有受到尊重的道德权利,因而人们必须以尊重它们身上的天赋价值的方式对待它们,避免使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当然,在大自然中动物之间的交往不存在谁侵犯谁的问题,因为动物不是为自己行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只有人与动物打交道时,动物的权利问题才会显现出来,因为只有人才能够意识到动物的权利。里根也反对在实验室和畜牧业中残酷地对待或杀害动物。

玛丽·沃伦主张一种“弱式动物权利论”。与里根不同,沃伦认为,动物拥有权利的基础不是它们所拥有的天赋价值,而是它们的利益。动物拥有利益的前提是,它们能够感受快乐或痛苦。因此,所有拥有感觉的动物(而非里根所说的高等哺乳动物)都拥有权利。

沃伦指出,与动物的权利相比,人类权利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也强烈得多;与人的死亡相比,动物的死亡是一种较小的悲剧,但这并不能证明动物没有生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