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格和里根曾认为,如果把理性和道德自律能力作为区分人类与动物的道德地位的根据,那么,根据公平原理的要求,我们就得把非正常人或“准人类”(如胎儿、婴儿、痴呆儿或老年痴呆者)的道德地位视为与高等动物(它们的智力明显要比胎儿或痴呆儿高)相等。沃伦不同意这种观点,她认为非正常人拥有的道德权利与其他正常人相同,而且强于动物的权利。这是因为,人不仅是生命的主体,有能力且能够在道德的意义上把彼此视为具有平等的基本道德权利的存在物来看待,而且,人是有理性的存在物,能够听从理性的声音。同时人是具有道德自律能力的存在物,人的道德自律能力为人类享有较强的道德权利提供了某种勉强可以接受的理由。
总之,沃伦的观点是具有感觉能力的动物拥有道德权利,因为权利是设计来保护权利拥有者免遭伤害或保护他/它们的相关利益的。有感觉能力的动物能够被伤害或获得利益,它们能够喜欢或不喜欢发生在它们身上的事情,喜好某些生存状态。因而,至少在逻辑的意义上,有感觉能力的动物是道德权利的可能的拥有者。
六、敬畏生命:生命本来就应该受到尊重
敬畏生命的伦理观念,属于生态伦理中的生物中心主义学派。生物中心主义认为,宇宙内的万物都是神圣的,都有不可忽略的价值和尊严。人与它们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存在者与存在者的关系,而不是主体与客体、目的与手段、中心与边缘的关系。这就意味着人类应超越任何类型的中心主义,不赋予任何物以本体论的优先地位,走向珍视万物的全新时代。生物中心主义认为,人类的道德关怀不仅应该包括有感觉能力的高级动物还应该扩展到低等动物、植物以及所有有生命的存在物身上。因为所有生命都是神圣的,它们都拥有自己的不依赖人的评价而存在的内在价值。
德国哲学家阿尔伯特·史怀哲的敬畏生命的伦理理念,和美国哲学家保罗·泰勒的尊重大自然的伦理思想,从两个不同的角度阐释了生物中心主义的基本精神。阿提费尔德也是生物中心主义立场的持有者,他的思想主要通过对生态伦理学领域的众多热点问题以及对各个生态伦理学流派的理论评述和批判体现出来。
史怀哲的敬畏生命的伦理理念,其基本要求是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满怀同情地对待生存于自己之外的所有生命意志。他在《敬畏生命》中写道:“生命意识到处展现,在我自身也是同样。如果我是一个有思维的生命,我必须以同等的敬畏来尊敬其他生命,而不仅仅限于自我小圈子,因为我明白:她深深地渴望圆满和发展的意愿,跟我是一模一样的。所以,我认为毁灭、妨碍、阻止生命是极其恶劣的。”
史怀哲认为,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的本质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阻碍生命的发展。一个人,只有当他把所有的生命都视为神圣,把植物和动物视为他的同胞,并尽其所能去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生命的时候,他才是有道德的。当然,人的生命也值得敬畏。为了维持人的生命,我们有时确实得杀死其他生命。但是,我们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可伤害或牺牲某些生命,而且要带着责任感和良知意识做出这种选择。
敬畏生命的伦理可以帮助我们意识到这种选择所包含着的伦理意蕴和道德责任,它可以使我们避免随意地、粗心大意地、麻木不仁地伤害和毁灭其他生命。通过这种方式,敬畏生命的伦理能够引导我们过一种真正伦理的生活。
七、尊重自然:所有生物都拥有
相同的道德地位保罗·泰勒继承和发挥了史怀哲的生态伦理思想,提出了“尊重自然”的生态伦理理论。1981年,他在《尊重自然》一书中提出“生命中心主义”。泰勒在《尊重自然》一书中写道:“采取尊重自然的态度,就是把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看作是具有固有的价值的东西。”泰勒非常明确地指出是人去尊重自然,是人把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看作是具有固有价值的物,表明了人与自然、人的认识与客观存在、人的主观评价与自然的客观属性的统一。他指出尊重自然是指对自然的一种终极性道德态度,这是生态伦理的基本精神。因此他反对把扩张道德关怀对象的根据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
泰勒认为感受性、利益只是一物被纳入道德考虑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我们不能依据感受苦乐的能力或者利益来确定一物是否应该得到道德关怀。道德关怀的对象不应仅限于有感觉的高等动物,还应扩展到包括动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个体。这是因为这些生命本身具有自身的善和固有价值。
泰勒首先论证了所有有生命的物体都有其自身的善。泰勒相信这种“善”只是简单地来自生物有生命这个事实。“生命的目的中心是说其内在功能及外在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能维持机体的存在使之可成功地进行生物行为,能繁衍种群后代,并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正是一个有机体的这些旨在使其善成为现实的功能上的联系使得它成为行为的目的中心。”其目的就是生长、发展、持续和繁衍。“自身的善”也就是有机体的目的性。若一物拥有其“自身的善”,则与它是否有感觉、利益就毫无关系了,那它就拥有了“固有价值”。
所以,植物和一些低等动物是具有道德地位的,而无生命的物质却不具有道德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自然环境的物理条件就可以随意破坏,因为“尽管我们对一条河没有责任,但我们对生活在其中的鱼和其他水生植物有责任,因此我们不能污染它”。泰勒的这一划分伦理界限的标准,常被学者们称为“生命原则”,也就是只有生物——有生命的存在物才有资格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这就是生物中心主义的重要内涵。
而宣称一个实体有“固有价值”,就等于说,这个实体应受到道德关怀。泰勒说:“宣称一个实体有固有价值就是做出了两个道德判断:这个实体应受到道德关怀和道德考虑,也即是说它应被视为道德对象;所有的道德代理人都有义务把它当作一个自在的目的,去增进或保护它的好(善)。”而尊重自然的态度就是将地球生态系统的动物、植物看作是拥有固有价值的实体,生物有固有价值被认为是尊重自然的价值前提。
尊重自然的道德态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所有生物都拥有相同的道德地位,它们应该获得同等的关心和照顾;第二,每个生命都应该被视为一种终极目的来加以保护,不允许当作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第三,道德代理人应该承担尊重自然的责任,履行尊重自然的义务。
泰勒认为人类只要承认动植物有“固有价值”,就可以形成一个以众生平等为特征的生物中心主义世界观。这一世界观围绕着四个中心信条。其一,人类与其他生命一样,在同样意义上同样条件下被认为是地球生命团体中的成员。其二,包括人类的所有物种是互相依赖的系统的一部分。其三,所有生物以其自己的方式追寻自身的善(生命信仰之目的中心)。其四,人类被理解为并非天生地超越于其他生命。
泰勒将人类看作是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员,其实就是认为人类与其他生物是平等的,物种之间没有优劣之分,在应享受道德关怀这一点上,每一个生命个体,无论是人还是动植物都是平等的,它们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拥有生存的权利。
为了使“尊重自然”这一终极性的伦理态度具有可操作性,泰勒还提出了四条环境伦理规范以及与这四条规范相应的环境伦理美德:
不作恶的原则——关照的美德;
不干涉的原则——尊重和公正的美德;
忠诚原则——诚信的美德;
补偿正义原则——公正和平等的美德。
我们有尊重其他生命的义务,也有尊重人的义务;人的福利与其他生命的福利常常发生冲突。为此,泰勒提出了五条化解这种义务冲突的伦理原则:
自我防御的原则,即人为了自身的安全,可以消灭对自己构成威胁的动植物。
对称的原则。这要求当人的非基本利益与动植物的基本利益发生冲突,并且这一非基本利益有悖于“尊重自然”的态度时,人必须放弃自己的非根本利益。
最小伤害原则,即当人的非基本利益与动植物的基本利益发生冲突,但这一非基本利益与“尊重自然”的态度一致时,人应该在尽量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分配正义的原则,即要求在人类和动植物共享同一个自然资源,且二者的基本利益相等的情况下,应该公正地分配资源,兼顾二者的利益。
补偿正义原则,即当某个生物有机体被伤害后,对该伤害行为负责的人必须对该伤害行为做出补偿,以修复道德顾客和道德代理人之间的道德平衡。
八、阿提费尔德的理论:生物都
有价值但不平等阿提费尔德也是生物中心主义立场的持有者,其思想主要通过对生态伦理学领域的众多热点问题以及对各个生态伦理学流派的理论评述和批判体现出来。阿提费尔德的理论主张有一种博采众家之长的综合性,大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感觉生物的道德地位。阿提费尔德认为所有有感觉的生物和绝大多数无感觉的生物都具有道德地位,都应该受到道德关怀,也就是说基本上承认所有生物都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阿提费尔德认为,目的与利益同生命活动的能力或主体性联系在一起,不仅有感觉的动物存在着自己的利益,就是无感觉的植物也存在着自己的利益。没有感受性的树有营养和生长的能力,有呼吸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它们的这些能力和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利益。可以说,对于实现生命主体的目的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就是生物主体的利益,如食物、空气、水等就是满足动物生存目的必需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反对生物平等主义和整体主义。阿提费尔德的生态伦理学立场比较复杂,他基本上赞同生物中心主义将所有有生命的物体都纳入道德关怀的范围的观点,但却反对生物中心主义的另一重要内涵——生物平等主义。他对生物平等主义的反对集中体现在他对泰勒的批评中。阿提费尔德认为他的诘难已经使生物平等主义的不合理性充分地展现出来了:所有生物都具有内在价值并不意味着所有生物的内在价值都是平等的,就算所有生物的内在价值都是平等的,也不意味着所有生物的道德重要性是同等的。阿提费尔德还有一个鲜明的态度就是反对生态伦理学上的整体主义,对整体主义价值观的批判贯穿了他对很多问题的讨论。他认为,只有个体事物才有可能具有内在价值,而具有道德地位的事物不外是有其自身的善的个体事物。
第三,原则和有限性。阿提费尔德赞同辛格的利益平等原则,但是他认为辛格的这一原则必须应用于一个更广的生物范围,并且应用于更多样的利益。阿提费尔德的种际道德的总原则是:相同的利益应该给予相同的考虑,当较大能力的实现被危及时,较大能力得到有限考虑。
第四,发展与环境主义。发展和环境的关系是现代社会最重大的问题之一。阿提费尔德在进行了大量的生态伦理和价值论的理论探讨之后,将视线转向了这一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尽管他仍然是偏重于从理论的角度来阐述这一实践问题。在现实的生活中,人们往往看到的是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敌对关系。阿提费尔德提出,环境主义者应该支持发展,而发展主义者也应该支持环境主义。
九、大地伦理:大地共同体应当受到尊重
大地伦理的伦理观念,属于生态伦理中的生态中心主义学派。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人类应对整个生态系统予以伦理考虑,包括生物、非生物、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过程等。生态中心伦理是基于自然世界具有内在价值的哲学前提,通常包含大地伦理和深层生态学。
奥尔多·利奥波德是现代美国生态伦理学的开创者之一,他所提出的最重要的思想便是他在其著作《沙乡年鉴》中所阐述的“大地伦理”。此书售出上百万册,并被誉为“现代环境主义运动的一本新圣经”。在《沙乡年鉴》中,利奥波德明确肯定了各种生物以及生命联合体或生态群落的内在权利。在他看来,地球(即利奥波德所说的大地)不是僵死的,而是一个有生命力的活生生的存在物。人类和大自然的其他构成者在生态上是平等的,生物个体(包括人)在重要性上低于生物联合体。任何一个行为,只有当它有助于保持生命联合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才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大地伦理学的作用就是把人种的角色从大地联合体的征服者改造成大地联合体的普通成员和公民,使地球从高度技术化了的人类文明的手中获得新生。
大地伦理的理论主张是,一个真实的环境伦理,就是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而不是由于它对人类的生存和福祉具有意义,而且人类对自然世界有伦理责任。利奥波德认为人类应扩大社区的范围,涵盖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整个说就是大地。人类只是这社区的成员之一,必须尊重与他一起生存的其他成员,而且要尊重生命联合体本身。而人只要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他就有义务尊重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和共同体本身。这种义务的基础就是:共同体成员之间因长期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情感和休戚与共的“命运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