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渠道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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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解决渠道冲突的途径

实践证明,渠道冲突尽管具有一定的可控性,但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渠道冲突的解决办法多种多样,大多数渠道冲突解决的方法或多或少地依赖于权力或领导权。

同一渠道的成员之间往往由于各自的特殊情况而缺乏了解,即使进行沟通有时也难以消除误会。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成员之间相互派遣管理人员到对方那里工作一段时间,让有关人员亲身体验对方的特殊性。不少企业的销售经理经常到渠道经销商那里去“蹲点考察”,亲身体验经销商的经营方式、管理思维方式。经销商也可以派出自己的管理人员到企业的销售部门或者经销商政策部门去工作一段时间。当这些人员回来后,就会根据亲身体验,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考虑有关合作问题。

通过劝说来解决冲突其实就是在利用领导力。从本质上说,劝说是为存在冲突的渠道成员提供沟通机会,强调通过劝说来影响其行为而非信息共享,也是为了减少有关职能分工引起的冲突。既然大家已通过超级目标结成利益共同体,劝说可帮助成员解决有关各自的领域、功能和对顾客的不同理解的问题。劝说的重要性在于使各成员履行自己曾经做出的关于超级目标的承诺。

谈判是营销渠道成员讨价还价的一种方法,谈判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妥协,其目的在于和平解决渠道成员之间的冲突。在谈判过程中,每个渠道成员都会放弃一些利益,从而避免冲突发生。但利用谈判解决渠道冲突的成效关键在于各成员的沟通能力,以及放弃部分利益的态度。事实上,无论用哪种方法解决冲突,渠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既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要兼顾渠道共同的整体目标,以确保能够避免冲突、解决矛盾,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当渠道冲突通过谈判未能成功解决,渠道成员又不愿意诉诸法院来解决冲突时,就可采用经济仲裁的办法。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冲突,并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同时它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仲裁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从而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选择并采用,尤其是在国际分销事务中使用范围更大。每一个地区都有经济仲裁机构,专门解决经济纠纷。

当以上的方式都不能有效解决渠道中产生的冲突时,可以使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商认为特许总部不断新添的加盟商侵犯了他们的利益,违反了加盟合同中的地理区域限定,这时就很可能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当一方成员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另一方就必须应诉。由于法律诉讼有一定强制性,在解决矛盾时,双方成员关系紧张,有伤和气,导致冲突不断增加,关系日益恶化。因此,法律诉讼只能是解决冲突的最后选择。

对于那些由于当初考察不慎,实践证明未达到公司对渠道成员在人格、资信、规模和经营手法方面的资格和标准要求的渠道成员,对于那些不遵守渠道游戏规则,恶性销售行为屡犯不改的渠道成员,都应该重新审查,必要时将其清除出渠道队伍。例如,对那些肆意跨地区窜货、超低打压价格、制造价格混乱和恶性争抢客户的分销商,或长时间未实现规定销售目标又消极对待而没有改进空间的分销商,都可以采取清理的解决方法。另外,退出某一营销渠道也是解决渠道冲突的一种方法。事实上,当水平性或垂直性冲突处在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时,退出也许是一种可取的或者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当然,企业从现有渠道中退出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企业可以调整渠道布局,将重心放到其他优势渠道或新兴渠道上。

战术解说

规范销售行为是解决渠道冲突的关键。很多渠道之间的竞争和冲突都是由于违规行为引起的。在规范过程中,厂家起主导作用,只有做到对违规行为决不姑息、严惩重罚,对违规经销商无论大小一视同仁,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