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师的“定期流动制”
众所周知,日本当代基础教育世界领先,其均衡化也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究其原因,日本教师的“定期流动制”功不可没,它是促进校际之间师资的均衡配置,保证校际之间教育乃至整个日本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途径。
日本教师的“定期流动制”始于“二战”后,主要在公立基础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范围内实施。60年代初,该制度趋于完善。按日本法律规定,日本公立学校教师属地方公务员,政府对他们的管理有一套比较完善、规范的制度和法律。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或者叫“转任”)属公务员“人事流动”的范畴,其主要目的:一是不断提高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增加教师多种经验积累;二是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保持学校之间教育水平的平衡;三是打破教育的封闭状态,使学校办学始终充满活力。
一、日本教师“定期流动制”的基本情况
日本教师的定期流动,从地域看可分为两种情况:(1)同一市、街区、村之间流动;(2)跨县一级(相当于我国省一级)行政区域间流动。从日本文部省1996年度末统计资料来看,小学、初中教师流动的比例最大。当年有96033名教师实行了流动换岗,流动率为17.1%,其中52105名教师是在同一市、街区、村之间流动,占流动总数的54.3%(有的县高达94.5%)。可见,教师流动的地域以就近为主。各类学校跨县一级和“政令指定都市”一级行政区域流动的有797人,比例最小,且主要集中在较大城市间。偏僻地区学校同其他地区学校之间以及不同类型学校之间教师交流的比例大致平衡。
从流动的学校种类来看,教师既可在同级同类学校之间流动,如从小学流向小学,从高中流向高中等;也可在不同种类学校之间流动。从日本文部省1995年统计资料来看,当年在不同种类学校之间流动的教师有12268人。其中,小学教师84.2%转任到初级中学;初中教师84.2%转任到小学;高中教师85%转任到了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到小、中、高的比率分别占40.4%、27.5%和32.1%。
从流动的对象看,既有教师也有校长。日本文部省根据近年来教师的平均流动率推算,全国公立基础学校的教师平均每6年流动一次;多数的中小学校长一般3~5年就要换一所学校,每一名校长从上任到退休,一般要流动两次以上。此外,从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的年限,也可看出教师流动的频率。从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的整体统计数据看,每年都相差不大,不存在大起大落的现象,这说明日本教师的流动是很规范的。
日本各都、道、府、县在教师定期流动政策的主要方面是一致的,如人事调动及审批权限、基本原则及年限的规定、流向偏僻地学校的有关津贴标准等。以东京都为例,其《实施纲要》规定,流动的对象可分为:(1)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以及新任教师连续6年以上者,此为硬性条件;(2)为解决定员超编而有必要流动者;(3)在区、市、街道、村范围内的学校及学校之间,如教师队伍在结构上(专业、年龄、资格、男女比例等)不尽合理,有必要调整而流动者。另外,对不应流动者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57岁以上60岁未满的教师、妊娠或休产假期间的教师、长期缺勤的教师等。
为了配合教师的定期流动,日本还在教师待遇方面,特别是提高偏远贫困地区教师待遇方面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日本教师“定期流动制”的实施效果
实行教师定期流动制非常成功的日本,教师对参与流动普遍持欢迎的态度。那么,日本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激励教师参与流动呢?
1.法律规定,教师必须流动
二战后不久,日本的教师“定期流动制”已经出台,但直到上世纪50年代中期,《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营运法律》、《国家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行政不服审查法》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出台后,该项制度才得以逐步推行。到60年代初趋于完善,并一直沿用至今。法律规定,公立学校教师属地方公务员,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属公务员“人事流动”的范畴,主要在公立基础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范围内实施。
(1)法律规定了教师流动的义务性。日本法律规定:一名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年。这就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教师流动的义务性,使教师基本处于流动的状态,同时,也规定了流动的定期性,因而,教师流动的比例很大。
(2)法律对流动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东京都为例,其《实施纲要》规定,流动对象分为:凡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以及新任教师连续6年以上者,必须流动;为解决定员超编而有必要流动者;在区、市、街道、村范围内的学校及学校之间,如教师队伍在结构上(专业、年龄、资格、男女比例等)不尽合理,有必要调整而流动者。
2.政策激励,吸引教师流动
为了吸引教师流动到偏僻地区工作,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在这些地区教师待遇。早在1954年的《偏僻地教育振兴法》(1974年第四次修订)中就规定,市、町、村的任务之一是“为协助在偏僻地区学校工作的教员及职员的住宅建造及其他生活福利,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该法中还规定都、道、府、县对在条例指定的偏僻地区学校或与其相当的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发给“偏僻地区津贴”,月津贴额在工资及扶养津贴月额总数的25%以内。当教职员工因工作地点变动或随校搬迁到偏僻地任教时,从变动或搬迁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增发在本人月工资和扶养津贴总额的4%以内的偏僻地区津贴的津贴。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津贴,如寒冷地区津贴、单身赴任津贴等。
3.流动过程规范,保证教师流动的公平
日本教师流动具有程序化、制度化和公开透明等特点。每年教师定期流动按以下程序逐步实施:①每年的11月上旬,由县(都、道、府)一级的教育委员会发布教师定期流动的实施要旨,内容包括地区的指定,有关原则、要求等。②全体教师都填写一份调查表,其中包括流动的意向。③由校长决定人选(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并与之商谈后)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④由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教育长批准(校长由教育长直接任命换岗,本人也可以提出申请)。⑤到来年4月流动教师在新学期前全部到位。由于制定了教师流动的政策,设立了实施程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教师流动制度,操作上有章可循,十分规范。而且,由于日本公立基础学校教育发达且均衡化程度高,学校间教育质量差别并不大,没有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之分;教师流动期间的待遇不变,流到偏僻地区学校还有专项津贴,就消除了教师流动的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教师不合理流动的动因,因而教师流动的操作过程规范,公开透明度高,保证教师流动的公平。
4.政府直接组织调控,确保教师合理轮换
由于日本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性质,其定期流动制度具有政府直接主导、参与和调控等突出特点。政府除了制定教师流动的法规政策和实施程序外,日本教师流动的方针,每年也都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制定。制定方针时要考虑到都市和乡村之间、偏僻地和非偏僻地区间教师的交流,同一学校教师构成的合理性,同一学校长期任职者变动等问题。由于是在政府直接组织和主导,教师流动必须能满足各地各校,特别是偏僻地学校教师在质和量上的动态平衡,避免这些地区学校优秀教师的单向流失。因此,日本中小学教师流动具有多向性的特点。
日本教师在多向流动的过程中,一般都要在条件好的地区和学校与条件差的地区和学校之间轮换流动,以保持各地各校师资的动态平衡。由于法规、政策合理和完善,日本根本不存在教师单向上位流动的问题,广大教师乐于参与流动,从而极大地改善了薄弱学校的师资状况,缩小了地区间、校际间师资的差距,从师资配备的角度促进了各级各类学校师资的均衡发展,进而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此外,日本教师在流动流向方面一般要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并与之商谈后才实施,注意解除教师流动的后顾之忧。如东京都的教师流动《实施纲要》中对不应流动者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如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57岁以上60岁未满教师、妊娠或休产假期间的教师、长期缺勤的教师等。另外,如前所述,教师流动地域一般以就近为主,绝大多数是在同一市、街区、村之间流动。跨县一级(相当于我国省一级)行政区域间流动比例较小。
日本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制已实施了40多年,由于是在政府主导下实施的,能保证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域间的师资均衡配置,有助于均衡校际间、地区间师资差异。日本的中小学教师处于动态流动的状况,使优秀的教师获得选择权利而无职业危机感的压迫;使后进的教师在流动中既获得激励,也获得重新奋起直追的机会;使少数不合格又不思改进者被淘汰出教师队伍,从而整体提升了教师队伍素质。教师定期流动制,对促进日本基础教育均衡化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育公平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教师流动中的不足,应以日本教师定期流动制为借鉴,探讨规范和完善我国教师流动的策略,以“抛砖引玉”。
日本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制度
日本的中小学有国立、公立、私立三类,学校的设置者不同,培训的做法也有差异。本文拟从共同的方面做一些介绍。
在日本除私立学校外,国立和公立中小学的教育职员均为公务员,国立学校的为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为地方公务员。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施行令》都规定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研修、接受培训,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条件。作为原则,哪一级政府机构任命的,培训也由那一级政府机构负责组织。但是,日本的现任在岗的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规又应当专心于所在管理职位的工作,象校长要总掌校务,离开学校接受较长期的培训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培训活动一般时间较短(日本人称为研修会)。
从培训的形式看,主要由教育中心和校长会组织,分为新上任校长(日语称为初任者)的培训和有经验校长的培训。其中,新上任校长的培训也可以由校长会(日本既有全国性的校长会,也有各级地方性的校长会,组织新上任的校长培训的是地方性的中学校长会、小学校长会)组织,主要解决一个校长在总管学校工作时必须要会做哪些工作的问题;有经验的校长的培训由承担教职员培训工作的教育中心组织(它也组织新任校长的培训),主要是解决提高管理学校的水平的问题。概括地说,校长会侧重于校长们的自我培训、自我交流,是一种研讨交流式的进修;教育中心更多地请专家为校长们进行讲授性培训。如果说新上任校长的培训是以听别人讲为主要培训方式的话,有经验的校长的培训则以参与者的相互交流和研讨为主要培训方式。
大阪府教育委员会所属的教育中心每年制订教育职员相关培训计划,并与府教委进行沟通、磋商,然后,将培训计划发给大阪府的中小学,校长可以选择这种计划中的有关校长的专项参加。如,1997年度的大阪府教育职员培训计划中有关新任校长的培训有4次,其中,5月一次,时间3小时,由外请教师(一般为大学教授)讲授《学校管理与教育法规》,府教委主管官员讲《教职员的工作条件与工作规则》;7月一次,时间3小时,由府教委官员讲《如何让学校充满活力》;9月一次,时间7个半小时,由在职中小学校长或府教委官员讲《管理者的作用与工作》,由专任教师讲《教育法规与案例》;10月一次,时间3小时,由府教委官员或外请教师讲《促进人权教育》。1997年度有经验的校长的培训有两次,一次是5月,时间为3小时,由外请的教授和府教委的官员分别讲授《学校教育经营的改善与评价》、《学校教育经营与改善面临的诸问题》;第二次是7月,时间为5小时,由府教委官员讲《教职员的工作条件与工作规则》、有关专家讲授关于人权教育的问题。1998年度大阪府教育中心关于中小学校长培训的计划仍有两个,一个是有经验校长的培训,只有2月、5月各进行一次,2月的一次培训研讨“学校教育面临的课题”,5月的一次培训请国际儿童权利中心人士讲关于儿童权利条约问题;新任校长的培训有6次,其中,关于管理者的作用与工作有3次,4、6、12月各一次,每次约3小时,均有府教委有关官员讲授;关于如何面向信息化社会有一次,时间3小时,由府教委官员主讲;关于如何适应学校的灵活化一次,时间3小时,主要是外请教师讲授并有参观安排;1998年度的第六次培训,内容是关于历史遗产和人权问题,以参观和案例研究方式进行,时间为5小时。
大阪府的中小学校长参加府立教育中心的培训所需费用从其主管机构的预算中支出。其中,公立小学、初中校长的培训经费由其主管机构的义务教育课预算列支,公立高中校长的培训费由其主管机构的高中教育课预算列支。
大阪府教育中心进行中小学校长培训的一般做法是:第一,关于市町村立学校校长培训方面。府教育中心提出拟开展的培训项目,经由府教育振兴中心通知市、町、村教育委员会,市町村教育委员会通知各学校,各学校上报拟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等,市町村教育委员会整理后经府教育振兴中心报府教育中心,教育中心经教育振兴中心向市町村教育委员会发出参加培训的通知,市町村教育委员会通知各学校,学校通知拟受训人员。第二,关于府立学校校长培训方面。府教育中心将拟开展的培训通知各学校,各学校向府教育中心报送参加拟培训人员名单等,府教育中心向各府立学校发出通知,学校通知拟受训人员参加培训。
日本的公务员相关法规规定,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义务。因此,一旦被确定为培训对象,就必须接受培训;由于不得已的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需要履行规定的报告程序进行说明。
除教育中心组织培训外,各级各类学校校长会组织的交流研讨会,通过交流管理学校的实际经验,也对校长起到了培训作用。如“大阪府小学校长会”、“大阪府公立中学校长会”的会则都规定开展关于中小学教育的调查、交流、研修,“大阪府立高级中学校长协会规约”也将主办高中校长研究会、讲习会、讲演会等作为主要工作,即组织高中校长开展交流、进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