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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综合篇(2)

通知说:为了规范铁路运输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同时强化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所属铁路客运餐车上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铁路餐车发票。届时,新发票的使用将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据了解,铁路餐车发票将于2006年3月1日启用。铁路运输企业原先领取的税务发票,可延期使用到明年(2006年)6月30日。(摘自2005年12月21日《兰州晚报》)

超亿元碰船案最终庭外和解。

本报讯(记者陈煜儒)  2005年3月8日,中方万吨级“华凌”轮在黄海连云港附近海域行驶,与同航道行驶的德国籍“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发生碰撞,“华凌”轮严重受损,船体断裂,尾部近1/3沉没海底,所幸船上28名船员被救起,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当时“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

同年3月17日,宁波海事法院因“华凌”轮所有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在宁波北仑港扣押“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要求船东提供人民币2亿余元的担保。

2005年4月7日,“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所有人德国德汉莎公司和光船承租人塞浦路斯马卡尔航运有限公司首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的修理费、船期损失、因磁撞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货物赔偿责任及其他检验费用等共计1000万美元,同年11月4日,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德汉莎公司和马卡尔航运有限公司按80%的碰撞责任,赔偿因“华凌”轮沉没而造成的损失并支付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7301.44万元,法院予以受理。

由于该案诉讼标的额巨大,情况复杂,举证难度较高。期间,双方曾多次向法院提出要求延长举证期限及延期开庭申请,法院均予以准许。致使诉讼长达两年半。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的诚意,德国籍“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撞沉中方万吨级“华凌”轮索赔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0月向宁波海事法院递交和解协议免除责任确定书,“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所有人德国德汉莎公司与承租人塞浦路斯马卡尔航运有限公司,愿意赔偿被撞沉船舶“华凌”轮所有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1.19万美元的损失,至此,这场长达两年半,诉讼标的高达1.5亿人民币的官司画上了句号,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摘自2007年10月17日《法制日报》5版

[点评]

这是一起船舶碰撞海事事故损害赔偿案。

这类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标的额高,当事人双方举证也困难,给审理带来很多不便,往往也是多次延期,甚至较长时间都难以审结,当事人双方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本案中,虽然是两艘船碰撞引发的海事事故损害,责任难以明确,但德国籍“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船体基本没受大的损害,但中方万吨级“华凌”轮船体断裂,尾部近1/3沉没海底,受损严重,基本报废,“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所有人德国德汉莎公司和光船承租人塞浦路斯马卡尔航运有限公司首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000万美元,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又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80%的责任,赔偿7301.44万元人民币,从实际情况看,中方“华凌”轮的损失明显要远远高于“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双方提出的赔偿额又很高,情况复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举证又都很困难,诉讼一拖再拖,给双方又都增加损失,特别是“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所有人德国德汉莎公司和该船承租人塞浦路斯马卡尔航运有限公司的损失会更大,为此,双方不得不做出妥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而本案正是基予诉讼标的额巨大、情况复杂、举证困难、再拖对双方都不利的情况下,双方妥协,都有诚意和解。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达成和解,最终由双方当事人向宁波海事法院递交和解协议和免除责任确定书,“地中海克利斯提娜”轮所有人德国德汉莎公司与承租人塞浦路斯马卡尔航运有限公司赔偿被撞沉船舶“华凌”轮损失掺重的所有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1.19万美元的损失。

本案和解,对于此类诉讼标的额巨大、责任难以确定、情况复杂、双方举证困难的特大损失赔偿诉讼案,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不但给双方当事人都减少了更大的损失,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最大节约,值得借鉴。

劣种子坑低农

七农民获赔10万元

本报讯(记者侯守位)  2000年8月,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政府为了帮助村民种植优良洋葱获得效益,从陕西省购回一批洋葱种子。河口乡张家台村村民张惠运、张玉堂、张惠玉、张惠庭、张惠潮、张文忠、杨冒德等七位原告交钱预定,以每500克80元共购买了50千克。2001年3月将所购种子播入105亩土地内,5至6月出现病状,经喷药未成效,到8月份收获期,所栽的洋葱个头小、黄葱、白葱、多头葱特别多,不够收购标准造成绝产。原告提出按每亩产量15000斤,市价0.16元计,每亩损失2400元,105亩损失252000元,秋后每亩损失1000元,105亩损失105000元,合计损失357000元,误工费15750元,交通费5000元,将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告上法庭,请求判定被告赔偿。

被告辩称,作为被告不当,应是供给洋葱种子的陕西公司,且原告诉讼请求不实。经过调解,法庭质证辩护及各种证据材料,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被告派人从陕西籍王广庆私人处购得洋葱种子540斤,并以红皮高桩洋葱种子销给河口乡部分农民种植。次年原告播种,4-5月间呈病状于8月收获时呈现黄葱、白葱、多头葱,与红皮高桩洋葱不符,商业价值降低。原告曾向西固消协投诉,交由省消协处理,并由其委托省种子管理总站鉴定种子质量,结论认为被鉴定大田洋葱形态特征与红皮高桩洋葱存在较大的差异,该种植田所使用种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审理中法庭委托市价格认定中心对原告种植劣质洋葱种子的损失进行了价格认证,结论:每亩损失价格为1032元,并取三年大白菜平均产量价格。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国家关于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而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也不具有经营条件,不能正确识别所经营种子和检验种子质量,销给七原告的洋葱种子,并不是所言的红皮高桩洋葱种子,属于低劣品种子冒充高优品种种子的假种子,理应对使用该种子遭受损失的七原告予以赔偿。市价格认证中心所做的价格认证,每亩洋葱价格1032元,是该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种子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正常播种、正常管理下与相同数量正常红皮高桩洋葱种子相比,因质量问题造成收益的损失值。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种子法》第26条第1款、第31条第2款、第41条、第46条第1款、第2款1项之规定,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9日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张惠运16512元、张惠潮13416元,张惠庭15480元、张玉堂20640元、张惠玉23736元、张文忠10320元、杨冒德8256元。录像拍照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这是《种子法》实施以来,兰州市发生的第一例因种子质量纠纷案。

——摘自2002年4月2日《兰州晚报》B1版

[点评]

这是一起因种子质量引起的赔偿诉讼案。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多、底子薄、农业基础差、耕地少,人均耕地只有1.38亩。而我国却已有13亿人口,解决这么多人的吃饭问题,确实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可我们已经解决了这件头等大事。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说:“我们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为全世界做出了贡献”。尽管我们已基本解决了温饱,且有余粮,国库储存的粮食充盈。但人口众多,基本国情告诉我们,农业仍然是我国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发展项目之一,丝毫不能放松。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农业生产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已发了11个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且2004年至2009年连续6年发布关于“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强调农业生产的发展。2009年发布的“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一号文件,又对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我国一些产粮区,特别是西部,农民产粮是负增收,这已是多年来不争的事实。

近二十年来,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物价也飞速上涨,上涨的幅度是2—5倍,甚至更多,包括与农业有关的农业机械、种子、农药、柴油、汽油、化肥、水、电等商品。但粮食的价格始终几乎未涨。如果不是农村大部分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或经商,以及国家免税收、农村医保和低保的投放,纯产粮区的农民是难以承受物价飞涨带来的生活压力的。目前,我国仍有一半的人口是需要靠天吃饭的穷苦农民,他们每天的生活费不足1美元,在西部的纯产粮区域,有些农民的日生活费不足0.3美元。象甘肃的定西、宁夏的西海固等地区。

现阶段,纯产粮区,农民可以说吃的是高价粮。因为他们产的粮食,几乎不够支出种粮的费用,这还不算劳动力的投入。加上劳动力的成本,那么,他们的收入则是负增长。难怪有些地方出现了农田搁荒的现象。不要说让土地流转,就是白让人种地也会无人耕种。如果近几年,国家还不提高粮食的价格,将会有大片的农田被搁置或荒芜。粮食问题难免就会出现了农业生产,种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种子质量有问题,就会造成减产,甚至绝收的结果。所以,保证种子质量,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首要任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子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重要的法律对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制定了具体的规范。

本案中,作为被告,其行为首先违法,前提就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准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由于本案中的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政府无种子经营许可证,尽管是为了帮助村民种植优良洋葱获得效益,从陕西省王广庆私人处购得洋葱种子540斤,以红皮高桩洋葱种子分销给原告七农民。结果由于种子是假种子,造成原告七农民种植的105亩洋葱绝产。由于被告的违法经营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第二规款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02年3月29日一审判决,被告西固区河口乡政府赔偿该乡张家台村村民张惠运,张玉堂、张惠玉、张惠庭、张惠潮、张文忠、杨冒德七人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录像拍照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维护了七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七位受损失的农民得到了赔偿。

作为一级政府,千万不能违法经营,不能瞎指挥,不能越俎代庖,一定要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引导农民科学种田。否则,不但给农民带来损失,还会影响政府的形象,损害干群关系,搓伤农民种田的积极性。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

侵占遗失物,无权请求保管费

王大妈在小区内居住了10年,由于子女们都因工作不在身边,5年前花3000元购买了一条宠物狗,这条狗全身纯白,非常听话,十分可爱,成了王大妈生活中的一部分,王大妈在小区出出进进,小狗形影不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