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概念更清楚,我们在引入表外业务时将中间业务定义为中介业务,即商业银行充当纯粹的中介人,向客户提供服务项目,如下面将分别介绍的结算业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等。这类中间业务一般不会引起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变化,不会真正地给银行带来损失。同时,将表外业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传统的中介业务(无风险业务),又包括在金融创新中产生的一些有风险的业务,如上一节提到的贷款承诺(承诺类中间业务)、备用信用证、票据发行便利等业务,以及在金融创新中所涉及的互换、期权和期货、远期利率协议(交易类中间业务)等,它们同样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但它们形成了商业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必须在表外科目记载或在资产负债表里附列。例如贷款承诺,商业银行一旦承担贷款义务,就会引起资产总额的增加,改变资产负债表,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我们将后者定义为狭义的表外业务,也是我们通常使用的表外业务概念。
狭义表外业务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是各国商业银行逃避管制、追求利润多样化的产物。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传统表外业务的新发展,如备用信用证等;二是表外业务的创新形式,如互换、期货等。表外业务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息、信誉、机构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商业银行带来可观利润的同时,可以密切与客户的联系;另一方面又不改变资产负债总额,可以使商业银行逃避金融管理当局的资本金规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免去某些税务负担。因此表外业务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到西方银行家们的广泛青睐,发展速度也相当惊人。例如1988年,美国花旗、美洲等五大银行集团表外业务新涉及的资产总和是表内资产业务总额的2.82倍,而且这种趋势呈加速之势。再如瑞士银行1991年表外业务净收入为28.64亿瑞士法郎,而同期表内业务净收入是23.08亿瑞士法郎。
狭义的表外业务给银行业带来了更多发展机会,也带来了更高的风险。表外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这一特性给监管加大了难度,传统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已不能满足风险控制的要求。为此,巴塞尔协议、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扩充了监管内容,加大了对表外业务的关注力度。
二、商业银行主要的中间业务
(一)结算类中间业务
1.汇兑业务
汇兑业务是最早出现的信用服务业务,在汇兑银行、汇划银行时代已经开办。客户将现款交给银行,由银行通过汇兑凭证将款项汇给在异地的收款人。商业银行使用的汇兑凭证主要是指银行汇票或支付委托书,这些凭证是承汇银行向异地的另一家银行或其分支行发出的命令,命令后者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银行汇票由银行交给客户,客户直接将它寄给收款人,再由收款人向汇票指定银行取款,这就是票汇;支付委托书则由承兑银行用信件邮寄(信汇)或电报方式(电汇)直接通知汇入行解付款项给收款人。
银行经营汇兑业务的实质是为客户提供了信用服务,保证将一定款项交付收款人,并为此收取手续费。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占用客户一部分资金,因为从承兑行收到客户的现款到汇入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这中间总有一段时间间隔。银行每天办理大量汇兑业务,就可以占用相当可观的资金。在当前银行业务广泛采取电子技术的情况下,除小额款项仍用信汇、票汇、电汇形式外,大笔资金都通过电子资金调拨系统处理,系统内银行之间的任何资金转划均可瞬间完成。
2.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业务也是商业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之一,是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业务。在异地采购,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销货方对购货方的信誉不甚了解,使交易难以顺利进行,于是银行应客户(购货方)的要求,在收取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条件下,向销货方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注明购货条件:如货物的规格、单价、数量等,只要销货方按条件发货,就可持信用证和货运提单要求开证行付款。
银行经办信用证业务,不仅可增加手续费收入,还要收取一定的货款作为结算保证金,银行可以占用这部分资金。
3.承兑业务
承兑是银行为客户开出的未到期票据或承担付款保证的业务。银行开办承兑业务实质是以银行的信用来加固客户的信用,银行不需投入自己的资金,并可以通过信用担保获取手续费。只有当票据到期,客户无力或不愿支付票据款项时,承兑银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经银行承兑的票据在付款方面更有保障,所以这类票据的流动性很强。承兑业务的开展扩大了票据流通范围,加速了资金周转。
4.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业务是商业银行在消费和结算领域提供的信用服务。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供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支付的新型服务工具的总称,它们多由塑料做成,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货币发挥支付职能,故有塑料货币之称。随着银行卡使用范围的扩大,不仅可以减少现金和支票的流通,还将使银行业务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银行卡主要包括信用卡、记账卡和支票保证卡三种,是西方流行的支付、转账方式。最著名的维萨卡和万事达卡,每秒钟使用76次,每分钟使用4500次,可见其使用之广泛。
(1)信用卡。信用卡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工具和形式,可以代替现金和支票使用,是所有银行卡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具有先消费、后付款的特点。银行信用卡的发行始于1951年,银行与商店约定接受持卡人凭信用卡购货,然后由商店向银行收款,银行月底汇总后向顾客收款,一般都允许顾客在发出收款通知后25天内付款,到期不能付款,银行计收利息。同时,发卡银行为持卡者规定一个透支额度,向持卡者提供延期支付的便利。
(2)支票保证卡。流行于欧洲,是供客户签发欧洲支票时证明其身份的银行卡。1968年开始发行的欧洲支票可以在全欧洲各国和一些地中海沿岸国家用做支付工具,同时发行载明客户账号、签名和有效期限的支票卡,以证明欧洲支票的有效性。这种卡不同于信用卡,只有证明作用,无授信功能。
(3)记账卡。记账卡是用于自动出纳机和各种与银行电子计算机总机相联的终端机上的银行卡,卡上的磁带中保存有持卡人的密码、账号、银行编码等个人资料,可用直接插卡的方式取现、购物或办理转账。它与信用卡的不同之处在于使用时立即借记客户在银行的往来或储蓄账户,从其存款余额中扣减,而不是先用后付款的授信行为。
除以上三种主要的银行卡外,还有记忆卡,或称为灵光卡,卡上装有一个微型集成电路,此卡具有自动计算、处理数据、信息存储功能,因而不必与终端机相联,可以单独使用。每张卡上储畜有一定金额,每用一次就减去相应金额,用完后再到银行补充余额。
典型的记忆卡有地铁卡、电话卡等。此外,还有一种激光卡,以全息照相技术为基础,用激光束在卡上存储数据,这种卡尚处于试用阶段。记忆卡、激光卡等通称为智能卡,它们保密性强、安全可靠,但造价高。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银行卡朝着多功能、通用型、国际化方向发展,而我们的社会也将向“无现金、无支票”的“银行卡时代”迈进。
(二)代理类中间业务
1.代收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各种凭证以客户名义代收款项业务。最典型、最频繁的代收业务是代收支票款项,即客户将自己从他人手中收到其他银行的支票转交自己的开户行,并委托后者代为从其他银行收取款项。此外还有:有价证券代收业务,即将有价证券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利息、股利等;商品凭证代收业务,即银行接受销货单位的委托,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一般适用于商品的异地和国际贸易中。
2.代客买卖业务
代客买卖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买卖有价证券、贵金属和外汇的业务。代客买卖业务中最重要的是代理发行有价证券业务,商业银行或者包销、或者代销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国家发行的公债,可从发行总额中按一定百分比获取手续费,由于发行额大,这种收入相当可观。
3.代理融通业务
这种业务被包括在广义的代理业务中,但与纯粹的收取佣金的代理业务有区别,是介于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之间的一种信托服务业务。代理融通是由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代顾客收取应收账款并向顾客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方式,是应收账款的综合管理业务。包括收买或代收应收账款、对商品的买方进行信用调查、对债权的管理、催收以及对卖方的周转性融资等。
在代理融通业务中,商业银行一方面代理赊销企业收账(属于中介业务性质),有利于按时收回赊销账款;另一方面购买赊销账款(属于资产业务),向赊销企业提供了短期资金融通。通过该项业务,可以加强银行同客户的联系,收益也较高。若事先对买卖双方都进行资信调查,并规定赊欠额度,则可降低其风险性。
(三)其他中间业务
1.现金管理服务
现金管理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企业的现金管理需要,利用自身的人才、信息、技术、设备优势,协助大企业客户科学地分析现金流量,确定一个合理的现金余额,将多余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活期存款和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货币性资产)用于短期投资,增加企业收益。通过该服务业务银行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加强了同大客户的关系。
2.信息咨询服务
由于银行拥有遍及全国的分支机构,能及时掌握社会经济的各种信息,加之银行有许多专门人才,这为商业银行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提供了必备的条件。主要包括资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资业务、国际经济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多样化,不仅表现在资产、负债业务种类增加和结构变化上,更表现在包罗万象的中间业务上,只要有市场需求,商业银行便想方设法地满足,这使商业银行越来越具有金融百货公司的色彩。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与银行业务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密不可分,在不久的将来,网络银行、家庭银行将取代电话银行,成为商业银行的新宠。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暂行规定》共计29条,对中间业务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将中间业务的准入制度按业务的风险程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关系重大的中间业务适用审批制;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暂行规定》按一级审批的原则确定了对中间业务的审批程序,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外国银行分行新开办某项中间业务品种,由其总行或其总行授权的管理部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其总行获准开办的业务范围内开办中间业务,无须在开办前报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只需在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是以货币资金为经营对象的特殊金融企业,具有高负债率(80%~90%的资金属外来资金)、高风险(面临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等多种风险)、盈利性差(1995年,经营业绩最好的美国银行业的资产收益率仅为0.91%,不到1%,日本则是全行业亏损)和管制严格等特征。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采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般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必须遵循“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安全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清偿能力,尽量避免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保证银行的经营与发展。一般而言,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信贷风险、利率风险等基本风险,它们的存在使商业银行的收益存在着不确定性,威胁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
流动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的贷款需求。流动性包括两个方面: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在不受价值损失的条件下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这种能力是通过一级准备金和二级准备金实现的;商业银行负债的流动性则是指以较低的成本随时获取资金的能力,主要通过创造主动负债的方式进行,如同业拆入资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从国际金融市场借入资金等。通常,我们讲流动性是指资产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