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金融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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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信用与信用工具(2)

(三)资本主义信用

资本主义信用表现为借贷资本的运动。借贷资本是指货币资本家为了获取利息而贷给职能资本家使用的货币资本,它是生息资本的现代形式。

资本主义信用或借贷资本的形成是同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紧密相连的。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循环周转中,由于种种原因,必然出现货币资本的余缺,从而形成借贷资本的来源和运动。如产业资本循环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闲散货币资金,其中主要有:(1)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通过折旧提存的方法,渐次地转移到商品中去的,这部分折旧基金在积累到足以更新固定资产以前,将作为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而存在。(2)流动资金中暂时闲置的部分。这是指产品的销售同再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燃料的购买以及工资的支付在时间上的间隔而形成的一部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3)待转化的剩余价值。当预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剩余价值还没有积累到一定规模,不能作为追加资本来运用时,也会形成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上述种种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从产业资本循环中游离出来后,就不再执行资本的职能,不能为它的所有者带来剩余价值,这与资本的本性是相矛盾的,它的所有者必须为它寻找出路。与此同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总有一部分资本家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临时补充资本,以维持资本循环的连续性或扩大再生产规模。这样,就需要在不同的资本家之间进行货币资本余缺的调剂,通过信用方式把两者联系起来,形成借贷关系。于是,暂且闲置的货币资本就转化为借贷资本。

1.借贷资本是所有权资本

借贷资本家把一定数额的货币资本贷放出去,并未取得任何相等的等价物,只是把资本的使用权让渡给对方,资本的所有权仍属于借贷资本家,借贷资本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仅仅凭借货币资本的所有权从借者那里取得利息,而职能资本家把借入的货币资本作为职能资本来使用,即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雇佣劳动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来获取剩余价值。在这里,资本的职能和资本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同一资本取得双重存在。对借贷资本家来说,它是所有权资本;对职能资本家来说,它是职能资本。

2.借贷资本是作为商品的资本

在资本主义社会,借代资本具有一般商品的特点;具有类似于商品的二重性;与一般商品的转让方式相同,即让渡使用价值,但仍保留价值;具有类似商品的价格形式,即借入者必须对贷出者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其让渡借贷资本使用价值的补偿。

但是,借贷资本作为商品又区别于一般商品,具有其特殊性:(1)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普通商品的使用价值一经消费,其价值也就随之消失,而借贷资本的使用价值在于能作为资本发挥职能作用,其使用价值被消费之后,其价值不仅能保存下来,而且还会增值。(2)具有特殊的转让形式。普通商品的转让是买卖的形式,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而借贷资本的转让是通过借贷的形式,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付出。(3)具有特殊的价格形式,普通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货币的表现,而借贷资本的价格从现象上看表现为利息,但利息不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使用借贷资本的报酬或代价。从本质上来说,利息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

3.借贷资本具有特殊的运动形式

借贷资本不同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产业资本的运动形式是G—W…P…W—G,商业资本的运动形式是G—W—G,而借贷资本运动形式则是G—G。从表面上看,借贷资本的运动与职能资本的运动相分离,对贷出者来说,流回和让渡是同一货币形式,没有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借贷资本能自身增值,而与再生产过程无关。实际上,借贷资本运动是建立在产业资本运动的基础上的,借贷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息是职能资本家把货币作为资本使用的结果。因此,借贷资本的运动全过程为:G—G—W…P…W—G—G。在上述过程中,借贷资本的运动在货币的形式上表现为两重支付和回流。

(四)社会主义信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从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再生产过程,在各个企业中,还存在着资金流动。企业的资金循环中,由于种种原因,必然会一方面形成货币资金的暂时闲置,另一方面又有临时资金不足和补充资金的需要,这在客观上就要求采取某种形式把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动员起来,调剂给需要补充资金的企业单位。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剩余者与资金短缺者都有各自的经济利益,这就决定了货币余缺的调剂只能借助于有借有还并要支付利息的信用形式才能实现,也只有如此,各个经济主体的地位才能得到尊重,其经济利益才能得到保证。

社会主义信用作为一种借贷行为,其基本特征仍然是有借有还和支付利息,并同借贷资本在运动形式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社会主义信用与资本主义信用有本质区别,即社会主义信用体现着社会主义信用关系,摒弃了资本剥削的性质及其体现的剥削关系。

信用形式

信用形式就是信用关系表现出来的具体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和货币流通范围不断扩大和延伸,信用活动日益频繁和深化,信用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信用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形式。如按信用期限划分,信用可分为短期信用、中期信用和长期信用;按信用主体划分,信用可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股份公司信用、民间信用和国际信用等等。下面将以后者为主线对几种基本信用形式作一概括介绍。

一、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换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它的具体形式有商品的赊购赊销和预付货款两大类。

(一)商业信用存在的必要性

商业信用是较早产生的一种信用形式,它之所以能存在和发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从宏观方面看,它润滑着整个生产流通过程,促进经济的发展。首先,它适应了产业资本循环的需要。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各生产部门和各企业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它们的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又往往不一致,经常出现有些企业的商品亟待销售,而需要这些商品的企业却因为自己的商品尚未生产出来或尚未售出而缺乏支付能力。如果商品交易只限于现款支付,势必出现“卖不出”与“买不进”并存的矛盾,影响生产的正常运行。商业信用的出现解决了这些矛盾,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保证了生产的顺利进行。其次,满足了商业资本的循环需求。在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分离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商业企业全部用现款购进工业产品,则会发生商业资本奇缺的困难。因为商业企业实际上决不可能拥有那么多的货币资本来购买全部工业产品,因此需要工业企业向其提供商业信用。

从微观上看,商业信用对于信用双方都有利,解决了双方的信用问题。首先,对授信的企业来说,通过商业信用的媒介作用,顺利地实现商品的销售,完成了商品的“惊险的跳跃”;其次,对受信的企业来说,通过商业信用方式解决了资金不足的困难,买到了原材料或商品,保证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信用的特点

1.商业信用的主体是生产或经营商品的企业

在商业信用中,债权人即信用的贷出者,在商品赊销行为中,是商品的卖方;债务人即信用的借入者,在商品赊销行为中,是商品的买方。因此,授信的债权人和授信的债务人都是直接参加生产和流通并掌握商品的企业。

2.商业信用的客观是商品资本

商业信用所提供的是处于再生产过程中的信用资本,而不是社会上闲置的资本。商业信用虽然是以商品形态提供的信用,但它的活动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行为,即买卖行为与借贷行为。当一个企业把一批商品赊销给另一个企业时,商品的买卖行为完成了,即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卖者转移到买者手中,但由于商品的贷款并未立即支付,从而使卖者变成了债权人而买者变成了债务人,买卖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尽管最终要以货币资金支付来结束,但这种借贷行为及其运动还没有从再生产过程中独立出来。

3.在生产周期的各个阶段上,商业信用的运动与产业资本的动态是一致的

比如,在繁荣时期,生产扩大,生产的商品增加,商业信用的需求和供应都随之增加;在经济危机时期,生产缩减,商业信用的需求和供应也随之减少。

(三)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和缺点

1.商业信用的规模和数量有一定限制

从整个社会看,由于商业信用是在整个工商企业之间进行,因此,它只能在企业之间的现有资本总额中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在此之外获得补充资本。所以,商业信用的最大限度是工商企业现有资本总额的最充分的运用。从个别企业来看,它所能提供的商业信用规模取决于它所得到的商业信用规模或准备资本的规模,如在某一企业不能取得其他企业的商业信用的情况下,它所能提供的商业信用的上限等于它的准备资本规模,因为一个企业把商品赊销给别的企业,就必须用自己的准备金购买生产资料维持生产;在企业能够取得其他企业提供的商业信用的情况下,它所能提供的商业信用规模的上限等于所拥有的全部商品资本数量。

2.商业信用有范围上的限制

由于商业信用的客体是商品资本,所以,只适用于有商品交易的企业,并且,一般都是在信用能力较强、经常来往、相互信用的企业之间进行。双方在产品买卖上没有关系或者是相互不甚了解信用能力的企业之间不可能提供商业信用。

3.商业信用有较严格的限制

由于商业信用的客体是商品资本,它的授信或受信方向要受到商品流动方向的限制,即这种信用只能是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给该产品的需要者,决不能相反。比如,纺织厂可以从纺织机械厂赊购纺织机械,可是,纺织厂却不能向纺织机械厂赊销商品。

4.商业信用有期限上的限制

由于商业信用提供的是尚未退出企业再生产过程并属于资金再循环周转过程中的商品资本,如果不能很快地以货币形态收回,就会影响产业资本的正常循环和周转。所以,商业信用只能是短期的信用。

商业信用除上述局限性外,还有一些缺点,主要表现在;(1)过于分散,既不利于国家进行集中管理,也不利于国家在信用方面进行有效控制;(2)在一定程度上会掩盖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有可能对相邻企业产生连锁影响,使一系列企业陷入债务危急之中。

(四)我国的商业信用

我国商业信用在奴隶社会就已经产生,但直至近代,工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仍习惯采取挂账的办法,即在账簿上记载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使用规定形式的票据。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票据法》,明确规定商业票据是法定的票据之一,这对商业信用规模和范围的扩大、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鉴于国民经济计划体制管理尚未健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有银行力量薄弱等情况,国家允许商业信用存在,并利用商业信用的积极作用壮大公营经济、发展合作经济和改造资本主义经济。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实行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管理体制。由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不相适应,商业信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国家规定,除经批准列入国家计划的预购定金、船舶制造及其必要的预收预付货款外,各企业单位之间不得预收、预付货币,发生相互借贷关系。由于银行信用不发达,企业资金需要基本上靠国家拨款满足。即便如此,在企业经常周转中也免不了出现收支不平衡状态,其办法就是用拖欠来代替商业信用。

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和市场机制的广泛运用,在各种经济成分与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商业信用开始运用于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之中,并得到了广泛发展。但是由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同志”式的相互合作关系,再加上我国长期禁止商业信用,广大企业和管理人员对此十分生疏,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商业信用采取了记账信用的形式。在企业资金普遍紧张、商业信用的交易规则空缺的情况下,商业信用的拖欠和一般交易拖欠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形成了规模巨大的“三角债”。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标志着我国商业信用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今后国家应加强对商业信用票据化管理,解决商业信用非载体化和交易规则空缺的问题,将商业信用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并在此基础上,将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促进两种信用协调发展。

二、银行信用

广义的银行信用是指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狭义的银行信用是指银行提供的信用。银行信用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吸收存款等形式动员各方面的闲散资金,二是通过贷款等各种形式运用这些资金。

(一)银行信用的特点

(1)银行信用的债权人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债务人是企业和个人,它所体现的是银行和企业、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

(2)银行信用的载体是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银行信用贷出的资本不是处于产业资本循环周转过程中任何阶段上的资本,而是指产业资本循环周转中暂时游离出来的货币资本和各阶层用做储蓄的货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