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族宗教法律政策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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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我国政府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医药事业的政策和效果有哪些?

发展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是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卫生工作既是卫生工作,也是民族工作,关系到各族人民的健康,关系到增进民族团结,关系到建设边疆和国防,是一件不容忽视必需做好的工作。

解放初期,少数民族地区缺医少药,地方病、传染病流行,一些少数民族流传“只见娘怀胎,不见儿赶街”的歌谣。1950~1952年,国家拨出1000万元专款建设民族地区卫生事业,派出各种卫生工作队,深入少数民族农村、牧区、山区,免费送医送药,治病救人,消灭了鼠疫、性病、天花、疟疾、布鲁氏菌病等传染病。到80年代,地甲病、结核病、地氪病等地方病得到了基本控制。卫生部专门为民族地区兴建卫生机构网点,县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所)、民族医院或门诊部成为当地医疗卫生工作基地和业务指导中心。2006年国家文件指出,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的卫生医疗机构,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国家卫生医疗扶持政策,改变了少数民族疫病之苦,云南沧源佤族的歌谣唱到:“在那黑暗笼罩的年代,病魔、痛苦和佤家在一起,好像紫藤缠榕树;死亡和佤家在一起,好像土地和坟墓。在阳光普照的今天,健康欢乐和佤家在一起,好像春风吹绿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