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当今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的专门法律,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在我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把处理民族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以来,到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目前,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已经制定了30多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制定了130多个自治条例、420多个单行条例和70多件地方性法规,有力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的进程,使民族区域自治不仅在基本制度层面,也在具体制度层面,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做到了真正的有法可依。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中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