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于重大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等问题的规定
1995年3月,林业部制定了《关于重大森林火灾宣传报道预案》。《预案》中规定:(1)重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要经过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核实,林业部防火办签署意见后国务院主管领导同志审定,由新华社发通稿。(2)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线扑火指挥部和林业部防火办批准。同意前往采访的,要为记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3)重大森林火灾的报道既要讲求实效,又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对应报道而又较复杂的火灾事件,可分阶段发稿,先对基本事实作客观、简明、准确的报道,再发后续报道。对境外关注而国内无需报道的,可只对外报道。有的可在当地报道,不作全国性报道。(4)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宣传报道遇到的问题,由林业部提出解决建议,报国务院主管领导同志审定。
国家林业局1999年3月在给中央宣传部《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问题的函》中,对有关森林火灾的报道提出如下意见:(1)一般森林火灾不予报道,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由国家林业局核实灾情后统一发布消息;(2)中央新闻媒体自行采写的有关森林火灾的报道,须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事实后再进行报道;(3)对重大森林火灾的现场采访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新闻单位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须征得前线扑火指挥部和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批准。记者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关于定期公布火灾统计数字,加强消防宣传问题,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要求:(1)各地发生火灾的情况,以省(自治区)、市、县(旗)为单位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公布一次,全国每半年公布一次(火灾多发季节,可视情况每个季度公布一次)。内容包括火灾的次数、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和升降情况,以及经验教训和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关资料由公安机关提供,新闻、广播电视部门协助组稿并播出。(2)对发生的重大火灾,或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火灾案例,作为社会新闻适时报道。可采用记者现场实地采访或发布新闻等形式,报道起火原因和火灾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从中吸取教训。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纵火爆炸造成惨重伤亡的火灾案例,一般不要公开报道。(3)各地公安机关和新闻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和协作。发生重大火灾,公安机关应邀请记者到火灾现场实地采访,以便及时报道。(4)凡是公开报道的火灾统计数字和案例的事实情节,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核实,统一管理,新闻部门要注意复核,以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11.对违规报刊试行警告制度
2000年5月29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在《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新出联[2000]19号)文件中指出: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出现的以下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5)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7)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错误。
三、关于金融、证券问题的新闻政策和宣传纪律
1998年4月1日执行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电台、电视台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节目时间开办证券期货节目;不得与个人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聘请个人作证券期货节目主持人播发有关信息时,必须以被聘请人员是否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被聘人员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电台、电视台不能聘其主持该类节目。与机构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节目的终审权在电台、电视台。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合作方的工作人员以本电台、电视台记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在《关于金融宣传工作的几点意见》中要求:对于金融改革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要按中央的统一部署进行宣传,不宜刮风,更不要听信海外的一些媒体的报道和传言而炒作。对我国金融风险的宣传要内外有别,不恰当的金融宣传也可能导致金融风险,要积极维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良好信誉,使人民群众对我国银行体系和货币体系充满信心。对牵涉面广、社会影响面大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需经批准后进行报道,报道时力求准确,并注意报道的角度,避免引起群众的恐慌,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注意维护金融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中央的权威,克服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对各种不守信用,以各种形式逃避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进行适度、必要的宣传。确保金融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严格遵守金融宣传保密规定。在使用统计数据时,要以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机关发布的数据为准,涉及具体金融机构的数据,应以该机构总部正式发布或授权发布的数据为准。对国际金融形势和金融活动的报道,要考虑对国内经济金融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国际金融投机活动和投机机构的报道在注意信息量和新闻性的同时应注意其负面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在《加强对金融新闻宣传的管理》中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要求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正确宣传人民币不贬值的意义和原因,不要转载和采用人民币汇率会下降或外汇储备会下降的预测和推论,要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关于中小金融机构支付风险问题和支付问题,涉及面广,极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因此,对此类事件,新闻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报道或公开披露。新闻单位应正面宣传中小金融机构在改革中的稳步发展,及其对地方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关于处置金融机构问题,随着金融监管力度加强,人民银行将采用关闭、接管等方式分类处置一些资不抵债、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金融机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社会震动和心理恐慌,希望新闻单位加强对这方面问题宣传的管理。新闻单位确需报道,应征求人民银行意见,不要自行对被处置机构存在的问题和目前的情况进行报道和评论。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整顿问题,对于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整顿方案要按统一部署进行宣传,决不能擅自报道。关于不良贷款比例问题的宣传应以人民银行的口径为准,对于个别金融机构的报道,涉及不良贷款问题时,要征求其上级机构的意见,同时,应注意把握分寸,不宜渲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