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这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例如,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由买方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买方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与A公司交涉,要求A公司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要求退货。双方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此项销售表明,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A公司,没有随商品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A公司此时不能确认收入,其收入应递延到已按买方要求进行弥补并且买方承诺付款时予以确认。
②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购买方(代销方或寄销方)是否已将商品销售出去。例如,企业向受托方发出代销或寄销的商品后,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给受托方,只有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移出委托方。因此,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③企业尚未完成对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此项安装或检验工作又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时,按合同规定,该企业要负责电梯安装、调试到正常可使用状态。在这种合同条款下,电梯的售出并不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因为,电梯的安装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企业只有在将电梯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也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例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不满意的,可以在试用期内退货。由于是新产品,企业无法估计其退货的可能性,尽管商品已售出,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随实务的交付而转移给买方,因此,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售出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既可能源于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也可能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有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同样的道理,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仍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例如,A企业将一批商品销售给某中间商,合同规定,A企业有权要求中间商将售出的商品转移或退回。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虽然已将商品售出,但仍对商品拥有实际控制权,因而不能确认收入。
但是,如果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其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例如,某软件咨询企业销售一个成套软件给客户,并接受客户的委托对软件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软件的更新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企业对售出的软件仍实施继续管理,但与软件的所有权无关,软件的所有权已属于客户。此时,如果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该企业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已经确定。但是,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出现商品销售价格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这里的“很可能”是一个定性概念,但可以用一个数量范围来表示。通常情况下,“很可能”是指发生的概率超过50%的可能性。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的有关政策、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例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
当然,如果企业预计不是很可能收到货款,则一般不会轻易地将商品销售给购买方。但有时企业为了促销,也可能会发生在货款没有把握收回的情况下,而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了购货方。因此,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在消除了收取货款的不确定性之后才能考虑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进行定性分析。如果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可认为销售商品的价款很可能流入企业。通常情况下,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的价款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则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销售商品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根据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商品运输费用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生产的,其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能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生产并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因自身生产能力不足,甲公司委托丙公司生产某部件,丙公司生产该部件发生的成本经甲公司认定后按成本总额的110%支付款项。假定甲公司、丙公司均已完成各自的生产任务,并由甲公司组装后将该大型设备交付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了货款。但是,丙公司尚未将由其负责生产的部件相关的成本资料送交甲公司认定。此项销售表明,尽管甲公司已将大型设备交付乙公司,并已收到货款,但是,因丙公司的相关成本资料尚未送交甲公司认定,且甲公司也无法合理估计生产该大型设备的成本金额,因此,甲公司收到货款时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只有等到生产该大型设备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11.2.2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1.通常情况下的计量
通常情况下,当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价款的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等,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在会计实务中,基于重要性原则,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的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2.特殊情况下的计量
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等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1)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它是销货方给购货方的一种优惠,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2)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愿意提前付款,则可以比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少”付一部分款项。对此,会计核算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即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现金折扣在以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销售商品涉及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销售商品涉及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1.2.3 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方法
1.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核算和监督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情况,以及与销售商品收入相配比的成本、税金的计算和结转情况,企业应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它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贷方登记企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借方登记企业因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而冲减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主营业务净收入;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它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借方登记企业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贷方登记企业因销售退回而冲减的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主营业务成本净额;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它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借方登记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贷方登记企业冲减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在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