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省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萧山、余杭试行享受市地一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主要内容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对外经贸审批管理权限、金融审批管理权限、计划管理权限、土地管理权限等11项。
2002年,省委、省政府实行新一轮的强县扩权政策,按照“能放都放”的总体原则,将313项原属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17个县(市)和萧山、余杭、鄞州3个区,主要涵盖计划、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12大类。次年,省政府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提出:“浙委办〔2002〕40号文件明确已经下放到17个扩权县(市、区)的审批权限,要进一步下放到所有县(市、区)”。
2006年,省委、省政府确定将义乌市作为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改革试点。改革试点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重点,除规划管理、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社会事务管理等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外,赋予义乌市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相应调整和完善有关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3)浙江省直管县体制核心的三个方面
浙江省直管县体制核心的三个方面包括:财政意义上的省直管县体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由省里直管的干部管理制度;四轮“强县扩权”所赋予县的社会经济管理权限。
第二种是湖北模式。
2003年6月,湖北省委下发了《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通知》,将原属于地级市的239项权限,下放至大冶、汉川等20个县(市)。
2004年4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民族自治的有关法律,除恩施自治州所属的8个县(市)继续由恩施自治州管理外,其他52个县(市)全部实行了省直接管理的财政体制。
2007年年初,在湖北省召开的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上,湖北省省长罗清泉宣布:除恩施自治州和市辖区外,赋予全省所有县(市)政府享受地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湖北省省管县改革的亮点在于其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根据所依据的政策、测算时所考虑的因素以及政策目标和资金功能的不同,将省对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为均衡性(一般)转移支付、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和政策性(一般)转移支付三种形式。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在保持已形成各县(市)财力基数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存量不变的基础上,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增量中的一部分作为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促进各县(市)努力做大财政“蛋糕”和做小财政供养系数。
第三种是安徽模式。
200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试点县享有省辖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经费安排、税务办理、项目申报、用地报批、证照发放、价格管理、统计报送、政策享有、信息获得等方面。
安徽省改革的特点在于试点县实行考核淘汰制。12个试点县(市)并不是固定的,放权的同时,省政府还将对试点(市)县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四种是海南模式。
海南省出于土地面积和人口较少的因素,已经实行了“县市分治”,市只管理城市本身,县则由省直接管理。
2008年7月,海南省委五届三次全会做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体制的重大部署,以放权为手段,分两批向市县下放197项行政管理事项。当年全国舆论为之广泛关注,上海某知名财经媒体称为创造了省管县的“海南模式”。不断深化的“省直管市县”体制改革,让全省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增强,继而带来城市的崛起和勃兴、区域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但是,我们在看到“扩权强县”改革光明前途的同时,也要清新地认识到其道路的曲折性。
首先,“省管县”的改革是对旧体制下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尤其涉及众多官员的切身利益,阻力之大不难想象,其间困难也应该充分估计。
其次,省直部门在扩权政策中定位模糊,事权、财权难以界定,在没有中央统一规范的政策下,新的摩擦和矛盾势必造成新的内耗。
再次,我国地大物博,区域差别大,发展很不平衡,不少省级区划里县级单位有八九十个,甚至一百多个。而省级直管县有效管理大体应在40~50个,太多了根本管不过来,会有不少问题。这就要求同时要把缩省、缩乡的改革积极推进,而这更是一场系统的改革工程。
最后,“扩权强县”改革后,扩权试点县拥有了大量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如何有效监督约束县级政府行为,防止出现投资冲动和重复建设,是关系到“扩权强县”改革和未来“省管县”体制成败的关键问题。
总之,行政区划事关中央与地方关系、条块关系、各级政府职能的合理设定以及未来民主体制、民主成本等重要问题,既要积极探索,有所创新;又要保持稳定,谨慎从事。
实行“省管县”的改革,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必须按照中央的精神,遵循逐步推进的原则,理顺各种关系,在加强诸多配套改革的情况下,稳扎稳打,积极推进。
包括“省管县”改革在内的行政体制改革,给政府、对百姓都将带来的无疑是正面的影响。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保持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协调关系下展开,势必在改革的内容、方式与路径上呈现出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其深度、广度和持续性,在实践中的表现形态和政策工具的选择与组合等方面都不同于西方国家。
从改革的实践路径来看,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持续、渐进的改革模式,即一条由外延型改革逐渐推进深入到内涵型改革的路子。
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处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间地带,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具有显着综合性特征。
因此,现阶段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结构性重点是强化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在横向管理体制上,以进一步推进与深化大部制改革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体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在纵向管理体制,以省管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适当增加直辖市以及地级市辖区的数量和减少县的数量,使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相匹配,提高行政效能,同时规范、引导与培育基层社区及其自治组织,有序纳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活力。
现阶段的中国,政府承担着更为艰巨复杂又紧迫的历史使命,特别是围绕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几项基本职能,提升政府能力成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体制改革一端连着政治体制改革,另一端连着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推进,一定会影响到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
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关键,行政体制改革在我国已先后推行了6次。最近的一次改革是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战略目标。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并提出了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这无疑为今后的行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2.税制改革
“加税快过刘翔,减税慢如蜗牛”,这个比喻也许不是十分贴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有的税收状况。从历史经验来看,每次重大改革,财税改革都是走在前面。改革开放30多年来,每次重大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都是其核心部分。
2012年,是我国税制改革有了新动作、大动作的一年,是迈向“深水区”、从多个方面发力的一年。这一年,我国税制改革正在实施、预计实施的内容就达6项,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环境保护税。
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应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本质上是一种对“公平”和“效率”的双重选择,保持适度公平,同时保证效率是主要改革方向。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形成的。1994年的财税改革,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制度框架。随着宏观调控目标的调整,税制进行了相应调整,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总体格局没有本质改变。
2003年以来,我国又进行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增值税转型、取消农业税、修订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当前税收制度中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须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首先,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失衡阻碍我国经济转型。
2011年,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70%,而来自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收入合计比重不足30%,能够在再分配领域发挥调节作用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整体比重过低。
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为例,表面上看,我国85%左右税收由企业交纳,但在企业交纳的税款中,仅20%是不能转嫁的直接税,余下80%是可以转嫁的间接税。这种税负转嫁主要通过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大主体税种实现。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涵盖大多数商品和劳务,商品经过多次加工环节后,最终商品和劳务大多数与居民部门生活息息相关,需求弹性较低。根据税负转嫁理论,在需求弹性较低时,需求方会承担大部分税负。这样,虽然企业交纳的税款较多,但企业可以通过税负转嫁的形式将税负转嫁给居民,大部分税负最终由居民承担,导致居民消费能力下降。
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普遍实行比例税率,势必导致这些税种具有累退性,即低收入阶层交纳的税收占收入的比重高于高收入阶层。这是因为:第一,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居民消费并不按相同的比例增加,在所增加的收入中用于增加消费的部分越来越少。这意味着收入越少,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的比重越大,承担被转嫁的税负就越重。第二,对全部商品课税时,由于需求弹性大小不同,课税所引起的提价速度也不同,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商品课税的税负将更多落在广大低收入者的身上。第三,任何国家的高收入阶层总是少数,中低收入阶层却是多数。商品课税的税负必然主要由占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承担。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是调节贫富差距,但个人所得税成了名副其实的“工薪税”,没有起到“劫富”的作用。由于工薪收入规范化程度比较高,便于征管和监控,由单位代扣代缴,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目前,工薪阶层缴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0%以上。当前个人所得税虽然实行超额累进税制,但由于政策设计和征管监控等原因,税收在调节高收入群体方面有些失灵,高收入群体通过种种方式逃避税负。这会加剧收入分配不公,有悖于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其次,税制结构不完善削弱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
税制结构不完善削弱了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我国的直接税中实行超额累进的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只有在工资薪金所得税中可以看出清晰的超额累进机制,但在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超额累进只覆盖不到7%的工薪收入者。其他方面的税制基本没有体现税收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税制结构不完善还削弱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目前,我国缺乏能够有力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增值税、营业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比较弱;个人所得税应发挥的“抽肥补瘦”的再分配功能远不到位;财产税中的房产税刚刚开始局部改革试点,而遗产税和赠与税还处于缺位状态。这进一步削弱了税收对高收入群体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布的调节作用,不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也极大地影响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的发挥。
资源税改革和相关配套改革不到位,也影响了政府调控资源环境的能力。
总之,为了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现行税制逐步修正和完善成为一种必要。2012年的税制改革在全国不少城市开始了有关试点,并初见成效。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到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以及厦门市、深圳市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这是继上海在全国率先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之后全国第四批启动试点的省市。2012年7月,国务院宣布试点扩大范围,计划年底之前逐步扩大到9个省(直辖市)、3个计划单列市。计算起来,这些城市的经济总量、服务业增加值和税收收入占据全国的“半壁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