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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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公安机关冷处理的做法不妥

前一段时间,一个在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很有兴致地给我讲了他们对一些案件处理的经验作法,对一些打架斗殴或双方一时争执不下的案件,他们不多做工作,直接将其放在一个房间,让其自己谈或相互商量,只要时间稍微一长,双方气一消,就会主动要求处理或和解,效果很好。肯定地说,我朋友说的这种作法是管用的,甚至是很好用的,但我要说的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样做是不妥的,甚至于可能是违法的。

《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很显然,“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放在一边(甚至关在一起)不管的冷处理,造成了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停留事实,处于没有法律依据的状态,而这种行为造成的状态严重时,有可能形成非法拘禁。所以说,公安机关这种冷处理的作法不妥。

记于201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