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4906700000058

第58章 我们选择了司法就应当尊重司法

当一个人与他人发生争议后需要解决,除了双方当事人一起商量解决外,还有找双方信任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者进行仲裁,找组织找领导解决等。最后许多人选择去法院,走诉讼程序,寻求司法解决。

熟习生活常识的人们皆知,即使在偏远的乡村社会,人们之间有了纠纷,也期望能有大家都尊重(或至少当事人共同接受)的人来处理之。只有大家都尊重的人,人们才能放心地将纠纷交由其裁决。可见,尊重裁决者,这是生活经验对人们的教示。然而,这种尊重,明显含有两重因素:一方面,裁决者自身具有被人们所尊重的高尚素质;另一方面,裁决者及其裁决应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当人们的社会交往冲出了某一固定的场所,而成为跨区域的社会化行动时,人们所能得知的并被大家都尊重的人越来越少。兼之在一个流动的变动不拘的社会里,受众人都尊重的权威尤难寻觅。这样,用以裁判人们纠纷的公共权威便应运而生,而昔日的个人权威则悄然引退。但即使如此,先前自生活经验所得出的理念并未过时,即以裁决为职能的公共权威应同过去的个人权威一样,被人们所普遍尊重;当然,其前提是公共权威自身要有必须被人们所尊重的德行和其它要素。否则,人们对它的尊重也只能是外在的,而不是自心底发出的,从而也是不牢靠的。

司法就是一个流动社会中用以解决人们日常纠纷的公共权威,司法之所以必须被尊重,恰与当事人请来充当调解人的长者应被人们尊重同理。然而,有所不同的是,长者只是局部的权威,而司法者却是普遍的权威。

因此,既然我们选择了司法,就应当尊重司法。因为,这也是在尊重自己,尊重自己的选择。美国人对辛普森案件判决的尊重,为尊重司法创造了典范!

记于20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