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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大乘佛教主要经典的若干考察(三)(7)

我们知道,“善”与“恶”一样都是道德范畴,但它们并不是抽象的。《大般涅槃经》对一切善都予以承认,都加以赞扬,也大力提倡;但有一条底线是绝对不可逾越的,那就是承认《大般涅槃经》是佛教唯一的圣典,承认其解释的涅槃佛性论是唯一的真理。这条底线也是衡量善恶的最后尺度:凡拥护《涅槃经》者,一切全善,淫、盗、杀也善,悉可成佛;反之,不信此经,反对此经及其所说,无论如何忠诚地吃斋念佛、修路补桥、慈悲布施,也属于恶,仍在可杀之列。道德善恶,服从经典神圣、教义权威和理论原则。经典之外,教理之外,别无道德,或只能作为附庸摆设。

现下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念,认为宗教都是让人学好行善的,所以劝人入教,似乎宗教之外就没有道德。在这里,《大般涅槃经》给予了回答:所谓善恶的实际内涵,在不同宗教甚至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和不同经典中,差别是非常大的,有兴趣的人不妨再翻翻基督教的《圣经》,查一查自“十字军东征”或更前以及迄今仍在继续的宗教战争和宗教仇杀的事实。英国的罗素曾来中国说过这样一段话:“一个无神论者,可能具备高度的道德水准,同时,当道德和宗教发生过分密切关系时,道德往往会变为伪善。”可以说,善恶观念在实际内容上的差别,比之是非曲直还要大得多。看不到或抹杀这些差别,至少是糊涂的。

关于“一阐提”只可以诛杀而必定不能成佛的断语,是《大般涅槃经》前部分的主调,这同中国提倡中庸之道的儒家精神难以融会,因而受到当时名僧道生的强烈反对;昙无谶译出《大般涅槃经》的后一部分,提法有了显著变化。《高贵德王菩萨品》之六中,佛还坚持“一阐提中无有佛性”:众生佛性,无有住处,“以善方便,故得可见;以可见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一阐提辈不见佛性,云何能遮三恶道?”但到了《师子吼菩萨品》之一,佛即改口了:我常宣说一切众生悉有佛性,乃至一阐提等亦有佛性。一阐提等无有善法;佛性亦善,以未来有故,一阐提等悉有佛性。何以故?一阐提等定当得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故。如是,一阐提不但悉有佛性,而且未来定可成佛,因为得无上菩提就是成佛的标志。

大乘瑜伽行派是提倡“五种姓”说的。其中有类众生“无姓”,即无菩提种子,决定不能成佛,就是这里提出的一阐提。于是一阐提是否具有佛性的问题,到了唐代又掀起新的一轮辩论。中国佛教主流始终没有接受一阐提不可以成佛的论点,更没有接受一阐提可杀的主张。这当是中国文化的特色使然。

§§§第八节因果非决定论

建立在业报论上的因果律,是佛教的基本教理、基本信仰。不论哪个派别,哪种经论,不论说“空”说到什么程度,没有谁敢站出来公然否定因果业报之说。抽掉或否定因果报应,佛教就失去了自己的信仰立足点。正因为因果律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研究因果关系也就成了佛教哲学的重点课题,从而有了诸种典籍和各个派别关于因果的多种说法。其中最系统的因果论,首推说一切有部,它所创始的“四缘”、“六因”和“五果”之说,到瑜伽唯识还在继续完善。般若中观在真谛意义上否认任何实在,但在俗谛意义上对因果律的肯定同样强烈。《大般涅槃经》则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

传统佛教的因果论强调,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因果是一对反映事物之间必然联系、不可分割的范畴,由此说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因果不爽。《大般涅槃经》则动摇了因果间的必然联系,同时认为,“因”可以脱离“果”而独存,“果”可以不由“因”而孤生,变革了佛教的业报法则。

《大般涅槃经》接收了不少般若经类的说法,其中之一,是认为一切法“自性不定”。这个“不定”说,对它主张如来、涅槃、佛性等“常住不变”,是一个极大的冲击,对于一阐提不能成佛的前分主张,也是一种致命的否定。尽管如此,它还是采取了这一“不定”说,而且反复运用,主要目的在于打破传统的业报决定论。

《如来性品》之七载有两个对立的偈颂:一切江河必有回曲,一切丛林必名树木,一切女人必怀谄曲,一切自在必受安乐。

非一切河必有回曲,非一切林悉名树木,非一切女必怀谄曲,一切自在不必受乐。前偈是说明因果是决定的,后偈说明因果是非决定的。据经文解释,说因果决定,是为了调伏“诸国王、后妃、太子、王子、大臣”等的“慢心”,向他们“示现恐怖”,使其做事有所顾忌,所以是有条件的。这种因果决定不失之说,称为“有余”义,意有“未尽”。

此“有余”义或意“未尽”也成了《大般涅槃经》评判一切佛说的一项原则,看待任何佛经的一种态度:佛教是借助语言表达出来并指导行为的,而言不尽意的情况经常会发生;佛教所说教义,大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在一种条件下是绝对真理,但并不表示在其他条件下也是真理,所以佛教的具体教义不能代表佛教义理的全部,不能忽视它还别有“余义”。譬如,有一个说明佛教传统观念的偈颂这样说:一切属他则名为苦,一切由己自在安乐,一切慢势极暴恶,贤善之人一切爱念。(卷十,下同)然而有许多事例证实,“一切属他不必受苦”,像从师学智;“一切自在不必受乐”,如不从师学智;“一切慢之结不必暴恶”,如诸烈女以有慢心故,威仪成就;贤善之人也不须一切爱念,如贤善人犯重禁,护法者即得驱令罢道。

这种非决定论的方法,可以使学人避免教条主义,实事求是地观察具体的因缘变化。由此达到的重要成就,就是对传统业报法则的修正。像上述为护持正法和大乘经典,尽管破戒而不会受到恶报,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例。《圣行品》之二,佛陀举自身为例,说他往昔曾做大国王,爱乐大乘方等经典,只因为“婆罗门言:大王,菩提之性是无所有,大乘经典亦复如是。大王,何乃令人同于虚空……我于尔时,心重大乘,闻婆罗门诽谤方等,闻已,即时断其命根……以是因缘,从是以来,不堕地狱”。

佛之所以得出杀人无罪、而且有功的结论,从逻辑上说,与他奉行的善恶标准有关,与因果律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但佛却是作为因果新说中的意“未尽”、“有余”义来讲的。因为依照佛教旧说,凡杀即是罪,不管假借什么口实,没有例外。

然而一旦认定因果不定,佛教的业报法则是否继续有效就成了严重问题。我们已经说过,阿阇世是以杀父篡权坐上王位的。按业报法则,杀父奸母属“无间罪”,必定要下阿鼻地狱,备受苦罚,因此阿阇世做王以后,陷在极度的恐怖之中,想方设法寻找补救的办法。《梵行品》之六记其苦恼和到处求救的情景,十分生动:(尔时有大臣言:)法有二种,一者出家,二者王法。王法者,谓害其父则王国土,虽云是逆,实无有罪。如伽罗罗虫,要坏母腹然后得生;生法如是,虽破母身,实亦无罪……治国之法,法应如是:虽杀父兄,实无有罪。其余外道六师也都各以自己的学说为之解脱,说王者尽管杀生,如何如何无罪。但王始终不能解除良心的谴责和负罪的恐怖感,以至于闷绝躄地。此时世尊“即告大众:我今当为是王住世至无量劫,不入涅槃”(卷二,下同)。为什么?为的是让像阿阇世王这样怀有犯罪感的人,从理论上认识到杀人无罪,最后是从良心上安于杀人,将杀人当做常态。由是佛说:诸法无有定相……若彼王心是决定者,王之逆罪云何可坏?以无定相,其罪可坏。是故我为阿阇世王作决定心。所谓“作决定心”,就是让王牢固树立“法无定相”的信念。以下是佛与王的一段很长的对话。佛言:一切诸法,性相无常,无有决定,王云何言,必定当堕阿鼻地狱?阿阇世王白佛言:世尊,若一切法无定相者,我之杀罪,亦应不定。若杀定者,一切诸法则非不定……佛言:善哉善哉!一切法悉无定相。王复能知杀亦不定,是故当知杀无定相。这话可作为杀父无罪的理论纲要,而这纲要的原则,即是“法无定相”。

据此,佛为之逐一分析:大王,如汝所言先父无辜横加逆害者——何者是父?但于假名众生五阴妄生父想……若色是父,四阴应非;若四是父,色亦应非;若色非色合为父者,无有是处,何以故?色与非色,性无合故。此说是一切佛教的老生常谈,所谓五阴和合,假名为人;若以为实有,即是“妄想”——但却从来没有把它运用到杀父上。即使退一步说:凡夫众生于是色阴妄生父想,如是色阴亦不可害。何以故?色有十种,是十种中唯色一种,可见可持、可称可量、可牵可缚。虽可见缚,其性不住;以不住故,不可得见,不可捉持,不可称量,不可牵缚。色相如是,云何可杀?若色是父,可杀、可害、获罪报者,余九应非;若九非者,则应无罪。按佛教通常分别,一切物体不出“五根”、“五境”,所谓“色有十种”。但人们能见、能执持的,唯有眼所见色一种;如果即此一色认做“父”,那么捉持杀害的也只是所见色,并不能施及其他九色。从一色看可谓“杀”,从余九色看则不是杀,所以杀或不杀不决定。至于色法,其性念念不住,捉持都不可能,何况是杀?(复次,)色有三种:过去、未来、现在。过去、现在则不可害。何以故?过去过去故,现在念念灭故;遮未来故名之为杀。如是一色,或有可杀,或不可杀,有杀不杀,色则不定;若色不定,杀亦不定;杀不定故,报亦不定,云何说言定入地狱。这些说法,都可以看做运用般若空观对杀者无罪的判决。

般若经类在理论逻辑上导向否定业报法则,是必然的,中观学派的激进论师的这一倾向也很明显,只是由于提出“二谛”之说,避免了对佛教这一根本信仰的动摇。《大般涅槃经》为了给王者赎罪,强化了“不定”说,让它直接为否定因果律作辩,则显示了它对“二谛”说的特殊诠解。

《梵行品》之六论及杀事时谓:非有非无而亦是有……受果报者名之为有,空见之人,则为非有;有见之人,则为非无,有有见者亦名为有。何以故?有有见者得果报故,无有见者则无果报。常见之人则为非有(36卷本“非有”作“非无”),无常见者则为非无(36卷本“非无”作“非有”);常常见者不得为无。何以故?常常见者有恶业果故。这段话不甚好解。大意是说所谓善恶果报,不是客观的适应一切的法则,而是随认识的不同,或有或无,而不决定。其中“空见之人”所见之空,相当于真谛;而“有见之人”所见之有,则相当于俗谛;“常见之人”指承认大涅槃的人,“无常见者”指持早期佛教观点的人。“常常见”者,不知所指。总之,对待果报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也是一类二谛,所以是不决定的。

又,“众生者名出入息;断出入息,故名为杀。诸佛随俗,亦说为杀”,实不是杀;从俗故,得有杀报。

又,“譬如幻师,四衢道头幻作种种男女、象马、缨络、衣服,愚痴之人谓为真实,有智之人知非真有。杀亦如是,凡夫谓实,诸佛世尊知其非真”。

此等说法都可以归为二谛,均非决定。所以说到底,佛说是实,余说为妄;第一义谛是真,俗谛则妄。以真除妄,那就是一切听从佛说:杀法、杀业、杀者、杀果及以解脱,我皆了之,则无有罪;王虽知杀,云何有罪。

譬如有人,主治典酒,如其不饮,则亦不醉;虽复知火,亦不燃烧。王亦如是,王虽知杀,云何有罪。

又如人于日月照耀之下劫盗,此日月实不得罪,杀亦如是,虽复因王,王实无罪。这类说法,有些语无伦次,但既是佛说,也只好当真。不过这已经透露出因果分离的消息:虽然作因,但可以不获报应。

单从佛教二谛说看,《大般涅槃经》不仅轻俗重真,甚或以真驱俗,与般若经类对二谛平等相待、互为依存的主张,差别极大。而这些差别,在于《涅槃经》只顾提出自己的主张,而没有相应的逻辑和理论跟随上去。此处论证的“杀”无罪,实质在于通过对阿阇世王杀父一事的分析,给王者的杀人权以教理上的支持,也为它号召佛教徒诛杀一阐提作思想动员。这从《梵行品》之六提出的另外三种杀人无罪的理由中也可以看出来:

一者,被杀属于业报,是被杀者该杀,所以杀者无罪。佛告阿阇世王说:“汝父先王若无辜罪,云何有报?”此乃汝“先王自作,还自受之,云何令王而得杀罪?”就是说,其父频婆娑罗王被亲子所杀,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该杀。佛陀还说,频婆娑罗之所以会“得居王位”,是因为过去世“常于诸佛种诸善根”。由于过去所种“善根”,所以今世才成为王者;同理,今世为王被杀,说明他过去造过该杀的罪业;如果杀他有罪,佛亦应有罪,因为频婆娑罗之为王,乃是他敬佛的果报。就此而言,“有罪者则有罪报,无恶业者则无罪报”,这是决定的。但据此用来向杀父的阿阇世王解释,则受报又成了“不定”的现象:“杀亦不定。杀不定故,云何而言定入地狱?”究竟是决定还是非决定,全看对其要论述的命题是否有利。

二者,杀猪杀羊与杀人杀父同是一杀,用不着为杀人杀父不安:“如王宫中常勅屠羊,心无所惧,云何于父独生惧心?虽复人畜尊卑差别,宝命重死二俱无异,何故于羊心轻无惧,于父先王生重忧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