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历史转折点。大多数早期自由主义认为国际组织既无必要,又很危险。摩根索认为必须靠实力均衡才能维护国际法,他说:
国际法体系的松散性质,是国际社会结构松散的必然结果。
在国内,政府官员作为一支垄断的团体力量,可以强制实施国内法,国际社会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而基于定义,主权国家就是重要特征,就是它没有一个制订法律和强制实施法律的中央权力机构。国际法的存在及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是各国利益的一致或互补,第二是国家间的权力分配。两者都具有分散的性质。没有利益的协调与权力的平衡就没有国际法。国内法的制定以及它的实施,可能有赖于国家权力机构的强迫意志,而国际法主要是各种客观的社会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权力均衡就是这样的一种社会力量。最杰出的现代国际法大师奥本海姆(L.Oppenheim)认识到这一点。他曾把权力平衡称作“国际法得以生存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各大国不能互相制衡,任何国际法的规则均将失去效力,因为不可能有一个能超乎各主权国之上的中央政权机构来执行国际法。
这些只是一般性的讨论。还有许多现实主义学者讨论了十分细致的维系权力均衡的国家表现,并由此得出相关的建议。其中,多少“极”更容易达到权力均衡,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结构主义现实主义中的防御性现实主义代表华尔兹主张“两极”最好。他采取的仍然是经济学比较:众多国家个体就好比众多厂商在反应市场。而少数大国家之间的互动,则如少数厂商之间相互博弈。所以,二极比多极好:它使大家可以不必考虑同盟;具有种种优点,如反应快,清晰,可以预测等等。当然,少数大国的世界体系让民主思想熏陶的当代人感到不舒服。
此外,华尔兹还认为,两极系统的动力为行为校正提供了手段。
在热战和冷战中——正如在任何激烈的竞争中——外部的环境具有支配力量。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的杜勒斯和苏联的领导人都猛烈抨击“中立主义者”,似乎表明决不会认可这些在意识形态上左右摇摆、没有坚决立场的国家。“但是意识形态不会长久超越于国家利益之上。很快美苏都迅速开始接受中立国,甚至给予支持和鼓励。
按照冷战时期的措辞,世界分裂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民主与无神论的共产主义信念之间的冲突。但是从利害关系和斗争力量来看,意识形态在美苏政策中服从于利益考虑,两国的行为更像传统强国,而非领导救世主式运动的领袖”。
米尔斯海默的看法与此又不同。他认为:一般而言,潜在霸主控制越多的相对权力,体系中所有被威胁国家就越有可能摒弃推卸责任而形成一种均势联盟。当然,接受责任还是推卸责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国家在权力均衡中经常会做出各种各样的考虑。现实主义者对此进行了细致的研究。米尔斯海默就指出:推卸责任在多极体系中总是可能的,因为这一体系中至少总是存在一个潜在的承担责任者。但是推卸责任在平衡的多极体系中可能更普遍一些,主要是因为没有入侵者会按定义强大到来击败所有的其他大国从而支配整个体系。这意味着在一个平衡的体系中并非所有的大国都被入侵者所直接威胁,那些并不处于受直接攻击危险中的国家几乎总是选择推卸责任。
推卸责任在非均衡多极体系中更不可能,因为被威胁的国家强烈希望联手阻止潜在的霸主来控制其地区。毕竟潜在的霸主有实力从根本上改变均势,使之有利于自己。相应地,它们对这一体系中几乎所有国家都构成了直接威胁。德国历史学家路德维格·德亥俄坚信,国家“只有在其圈子中有一个国家试图去获得霸权时才团结一致”。不过,推卸责任行为在不平衡的多极体系中经常发生。被威胁的国家不情愿形成均势联盟来反对潜在的霸主,因为遏制的代价可能太大。
米尔斯海默在讲到美国力量不能撤离欧洲时也是从实力均衡带来和平稳定的角度论证的。他说:如果没有美国这个平定者,欧洲不会保持和平。实际上,大国间可能加剧安全竞争,永远存在打起来的可能。因为美国一撤离,欧洲就会从温和的两极走向力量结构最危险的不平衡的多极。英国、法国、意大利和德国为自身安全不得不建立自己的军事力量。实际上,它们都可能成为大国,使欧洲成为多极。正如上面所说的,德国可能成为潜在霸权国和新欧洲主要麻烦的来源。
可以看出,米尔斯海默的观点与基辛格的相似。基辛格提出了两个国际政治研究的模式:第一个是稳定型体系,第二个是革命型体系。他认为,取得稳定并非产生于“对和平的追求,而是产生于普遍接受的合法性”。根据基辛格的定义,合法性的含义“不过是指有关一些行得通的安排的性质,和有关可以容许的对外政策目的和方法的一种国际协议”。合法性意味着所有大国接受国际秩序的体制。
大国之间的这种协议并不能消除国际冲突,但能限制冲突的范围。
在体制内部发出的冲突,比体制周围发生的冲突要有限得多。基辛格给外交下的定义是:它是“通过谈判调解分歧的方法”。这种外交只有在“取得了合法性”的国际体系内才有可能展开。在基辛格的模式中,国家的首要目标并不是维持;实际上,“当某一国家或国家集团把和平——即认为避免战争爆发就是和平——当成其首要目标时,国际体系就处在国际社会中最霸道的成员国的摆布之下。”与此成对照,“每当国际秩序认识到即使为了和平也不能牺牲某些原则时,至少还可以设想求得在力量均衡基础上的稳定。”
从基辛格的稳定秩序模式可以推知革命型国际秩序的特点。假如某个秩序中的一个大国强烈不满,力图改变现状,这种秩序便是革命型的。在1815年以前的三十年里,革命的法国是对已经建立的秩序的主要挑战。在追溯了1812年到1822年间欧洲列强的外交史之后,基辛格得出结论:稳定秩序的恢复取决于若干因素:(1)合法秩序的维护者是否愿意与革命性的政权谈判,同时随时准备使用军事力量:(2)合法秩序的维护者是否有能力避免“全面”战争的爆发,因为这种冲突将危及那些赞成维持现状的国家所希望维护的那种国际体制;(3)各国家单位是否有能力使用有限的手段实现有限的目标。谁也不能迫使任何大国无条件投降,也不能把在有限的战争中把打败了的国家从国际体系中排除出去。任何一方,不论是战胜国或是战败国,都不能完全满足或完全得不到满足。对手段和目标施加的限制使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的均势有可能得以恢复。
除了实力均衡,有的现实主义者还提出了“霸权稳定论”,这似乎与实力均衡和平论的看法正相反。在这些人看来,霸权并不可怕,相反能带来和平和稳定、能带来公共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霸权稳定论”。
李少军提到:有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秩序并不是权力均衡的产物而是权力垄断的结果,这些人的理论就是所谓的霸权稳定论(hege-monic stability theory)。例如沃甘斯基(A.F.K.Organski)认为:权力均势是与战争相联系,相反,造就并维持国际稳定的是权力的优势。按照他的观点,在19世纪欧洲持续的和平期间,存在的根本不是权力均衡,而是英国和法国的明显的权力优势。
提出长周期理论的莫德尔斯基(George Modelski),对于霸权稳定也持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和平来自于权力的优势,自1500年以来,最流行的权力模式不是权力的均衡而是霸权模式。在这个过程中,有四个大国在世界政治中起了支配性作用:葡萄牙(1516-1580)、荷兰(1580-1688)、英国(1688-1792,1792-1914)和美国(1914至今)。这几个国家各自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起了世界领导者的作用。由于它们各自起主导作用时期大致是100年,因此莫德尔斯基把他的分析界定为世界领导权的长周期。按照莫德尔斯基的观点,近代世界的稳定是以主导性权力长时期的全球性支配为基础的。
每一个周期都开始于一次大的战争,战争确立了主导性国家的支配地位。其后则是这个主导性国家的逐渐衰落,直到下一次较大的全球性冲突。
既然实力均衡有积极作用,如何维系实力均衡?作为政策,有这样一些方法:(1)分而治之(旨在削弱较强一方的力量);(2)战争后给予领土被偿;(3)建立缓冲国;(4)组成联盟;(5)建立势力范围;(6)进行干涉;(7)外交上的讨价还价;(8)用法律与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9)裁减军备;(10)军备竞争或竞赛;(11)发动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