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租船运输合同
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又称为程租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又称为期租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租船合同往往是由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关于租船合同国际上没有公约。我国《海商法》在对租船合同的调整上也主要采用任意性的调整方式。在航次租船方面,依《海商法》第94条规定,有关适航和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规定强制适用于出租人,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属于船舶租用合同,严格地说并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依《海商法》第127条规定,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均为任意性的,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因此,租船合同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为了简化租船合同的谈判过程,国际上的民间航运组织编制了一系列关于各类租船的标准合同格式,当事人通常以某一种标准合同格式为基础进行谈判,在此基础上进行删、减、增、改,最后形式自己的合同文本。
租船合同可以由船舶出租人与租船人直接签订,也可以通过租船经纪人(即代理人)签订。租船合同常常是通过租船经纪人完成的,租船经纪人有着广泛的业务渠道,信息比较多,所以通过租船经纪人租船,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对象洽租。租船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实务中又分为询租、报价、还价和接受几个步骤。
(一)航次租船合同
依我国《海商法》第92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又称为程租船合同。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其雇佣船长和船员,船舶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由出租人承担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船用燃料、港口代理费等费用。承租人除依合同规定负担装卸费等费用外,不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现举例说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设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属于下列哪种合同?
A.班轮运输合同;B.光船租赁合同;C.航次租船合同;D.定期租船合同。本例涉及三种租船合同的特征。选项A 不正确,本题中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而班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选项B 也不正确,光船租赁合同承运人支付的是租金,而不是“运费”。C 选项正确,本题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
D 选项不正确,定期租船合同承运人支付的也是租金,而不是“运费”。
为了简化租船合同的谈判过程,国际上的航运民间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目前,国际上较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是《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约代号GENCON“金康”,该格式由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制定。
1.航次租船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系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出租人一般为航运公司,也可能是转租船人,另一方当事人,即承租人可以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也可以是卖方。在采用FOB贸易术语的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该买方就是承租人。在采用CFR 和CIF的贸易术语下,是由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卖方负责租船,因此,承租人就应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
(2)航次租船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衔接
无论是国际贸易中的买方还是卖方负责租船,都应注意租船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的衔接,即所租的船舶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要运输的货物的要求,否则,由于租来的船舶不适合运输货物合同中的货物,就可能导致赔偿责任。主要应注意下列几个方面:其一,租的船舶应适应装货港与卸货港的要求。承租人应依装卸港对船长、船高、吃水等方面限制租船。例如,在某案中,买方租的船舶因吨位过大不能进出可供卖方选择及指定的装货港口。再如,买方租的船是被装货港当局列入黑名单而拒绝入港的船舶。
其二,租的船舶应适合装运期间的要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有装运期间的规定,买方在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中也会对装运期间进行规定,如货方未能在装货港按时完成装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就会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期间产生不符,导致卖方无法结汇。因此,所租的船舶应适合装运期间的要求。在CFR和CIF的情况下,卖方是自己租船并完成装船,而在FOB的情况下,是买方租船,如买方租的船未能准时抵达装运港,使卖方不能在装运期间内合理地把货物装上船舶,有案例判买方是违约行为,卖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其三,租的船舶应适合货物的要求。例如,在运输某种食品货物时,有通风的要求。在运输一定长度的货物时,要求船舱中没有障碍等。
2.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1)船舶说明
船舶说明是出租人对船舶的情况在合同中所作的陈述。该陈述使船舶特定化,它是承租人决定是否租用该船的重要依据,因此,它是航次租船合同的重要内容。船舶说明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船名、船舶国籍或船旗、船级、船舶吨位和船舶动态等项。
(2)预备航次
船舶在上一个卸货港时达成一项租船合同,则船舶驶往下一个租船合同的装货港的空放航次被称为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租船合同的一部分,船方在预备航次中应尽责速遣,否则,船方须对因延迟而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预备航次还涉及受载期、受载日及解约日的问题。受载期是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船舶应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一般规定为一段时间,该期限的最早日期为受载日。如船舶在受载期以前到达并已做好了装货准备,租方依合同可以拒绝装货,如船舶未能在受载期到达,则承租人得向出租人索赔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解约日指合同中规定的船舶应到达装货港的最迟日期。除另有规定外,合同规定的受载期的最后一天通常解释为解约日。船舶如迟于解约日到达装货港,租船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3)有关货物的条款
首先,合同中应规定货物的货类、货名、包装等内容。如承租人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出租人有权拒装货物。因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货物不同引起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有些货物需要经过适当的处理才能符合合同的规定,如租船人提供的货物未经该适当处理,租船人应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负责。在货物的数量上,在租船合同中,对于货物的数量通常只规定一个约量,例如,规定“10000吨, ±5%,船方选择”。在装货前,船长须根据将要履行的航次情况,确定燃油、淡水等的储备量,计算出本航次的净载重量,然后向承租人宣布本航次可以承载货物的数量,船长的这种做法被称为“宣载”。宣载的数量不能超出上述规定的范围。如承租人不能提供船方宣布的载货量,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亏舱费。
(4)装卸港口
装卸港口的规定方法有两个:一种是明确订明装卸港的数目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必须事先能确定装卸港,否则,如果事后要求改港,船东可以索赔损失或拒绝改港;另一种是笼统地规定一个装卸区,例如,规定卸货港为“中国上海/大连区”,由承租人选择其中的港口。承租人选择港口的时间,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其选择权,否则,如果船方由于等待承租人指明卸货港而造成延迟,船方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而引起的损失。
在装卸港口是由承租人指定的情况下,船方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通常要求指定的港口和泊位是安全的。有关安全港口的争议可能涉及船舶的损坏、额外的费用,也可能带来对第三者的责任等。安全港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从政治角度讲,船舶可以安全驶进和驶出港口,不会遭受扣留、没收、拿捕等危险。
其二,在地理上,该港口可供船舶在空载和满载的情况下均能驶进和驶出。
(5)装卸期间
装卸期间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货物装船或卸船而无须在运费之外支付附加费的期间。航次租船合同中有装卸期间的规定是因为航次租船下的时间损失在船东。如因不是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造成的原因,租船人未能在装卸期间内装货或卸货完毕,则须按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滞期费。如租船人在装卸期间届满前提前完成装货或卸货,则由船方向租船人支付速遣费。
装卸期间的计算应自接到准备就绪通知书若干小时后起至装/卸完毕止,但排除合同中订明不计算装卸时间的事件所用的时间。例如,“金康合同”规定,如准备就绪通知在中午之前递交,装卸期间从下午一时起算;如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递交,装卸期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六时起算。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关于装卸时间扣除的规定,则装卸时间的计算是连续的,不管是否有星期日或假日。
租船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通常会在合同中加入有关装卸时间扣除的规定。
装卸时间一般扣除星期日、假日及非晴天工作日。
准备就绪通知(Notice of Readiness,简称NOR)是船方通知租船人船舶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装货或卸货的通知。该通知书的递交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抵达”和“准备就绪”。在采用港口租船合同的情况下,船舶一般应到达港口的商业区才算抵达,近代的判例则倾向于不一定非抵达港口的商业区,港口的商业区就是在港口有装卸设备的区域,由于现在的港口一般都很拥挤,而选择拥挤的港口又是租方所为,如果船舶非到达商业区才算抵达,等待的时间全由船方承担不公平,因此,判例倾向于到达离港口商业区近无可近的地方也算抵达。在采用泊位合同的情况下,船舶应到达指定的泊位才算抵达。“准备就绪”包括两方面的含意,第一,船舶在物理上准备就绪,指货舱适合装载合同中指定的货物;第二,船舶在法律上准备就绪,指已办完了各项法律上的手续。
(6)运费条款运费是对出租人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报酬。运费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运费率(Rate of Freight)。指按所载货物的每单位容积所表现的金额。
例如,每公吨35美元或每40立方英尺35美元。另一种是整船包价(Lump Sum)。指按提供的船舶规定的一笔整船运费。例如,包价100万美元。在整船包价的情况下,不管实际装货多少,一律照付全部运费。
(7)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租船合同不受《海牙规则》的管辖,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货物损害责任的条款,得由出租人和租船人双方协商确定,法律上无强制的规定。例如,“金康合同”所规定的出租人的义务就低于《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更多的做法是删除上述条款,用附加条款说明出租人对货物的责任与免责适用《海牙规则》。
(8)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
该条款规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租方对租船合同的责任即告终止。但在合同所规定的运费、空舱费和滞期费等费用未付清之前,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债项主要有:未支付的运费。未支付的滞期费。
共同海损的分摊。
此外,航次租船合同中还有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冰冻条款等内容。
(二)定期租船合同
在定期租船合同方面,法律的调整一般是任意性的,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租用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均为非强制性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这两种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主要是《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租约代号“ProduceForm”(土产格式),由于该格式是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简称NYPE)制定的,因此又被称为“NYPE”(纽约土产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