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运用一般原产地规则,启动新的反倾销调查,建立反规避制度。此外还可以通过临时复审等予以应对。主要措施是将认定的规避反倾销税的产品纳入到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之内。
三、反补贴措施
中国的反补贴制度规定于中国外贸法第43条。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一)专向补贴和补贴额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除收入或价格支持情形外,构成补贴须具备两个要素: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和接受者获得的利益。
财政资助包括下述情形:出口国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出口国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根据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即进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国家或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下列补贴为专向补贴: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该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出口补贴);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为条件获得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综合开发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在认定补贴存在之后,还需要计算出分摊到进口产品的补贴额。占进口产品的价值百分比的补贴额是征收反补贴税的依据。根据中国《反补贴条例》,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⑥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⑦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对前述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补贴,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应终止反补贴调查程序。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1%的补贴,但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2%的补贴。
(二)损害
损害是指补贴进口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审查下列事项: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的可能性;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原产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
其条件主要包括:不属于微量补贴,进口量小或忽略不计;根据补贴进口产品间的竞争条件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间的竞争条件,累积评估适当。
反补贴条例中的国内产业、区域产业、关联企业以及同类产品的概念,与反倾销条例中的相应概念类似。反补贴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方包括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出口国政府为利害关系国。这一点不同于反倾销调查。
(三)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
(四)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调查的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基本相同,包括初裁和终裁。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⑥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及反补贴税。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这一点不同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价格承诺。反补贴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补贴税只能对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下述情形下除外,可以追溯征收:第一,违反承诺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第二,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可对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第三,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
对外贸易法第44条确立了保障措施制度。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经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除保障措施外,也可以对国内产业提供其他资助或支持。
保障措施性质上是一种紧急救济措施,也是贸易自由化的一种例外措施,是国内产业保护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相比,不要求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补贴情形这类所谓的不公平贸易做法。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进口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这表明,即使进口产品数量没有绝对增加,只要相对于国内生产或消费增加,即可满足数量增加这一条件。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是严重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
(二)调查的发起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必要时,商务部在没有收到此类申请时,也可以立案调查。保障措施条例对申请人,不存在反倾销条例或反补贴条例中的产业支持量的要求。一般保障措施调查,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
(三)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及增长量;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显然,保障措施下的国内产业的范围广于反倾销或反补贴下的国内产业。
(四)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商务部就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进口增加。
(五)保障措施的实施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商务部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