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采取保障措施应限制在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这些都不同于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度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更短的保障措施,可以不受前述时间间隔的限制: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另外,根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国内产业时,除采取消除或减轻损害的保障措施外,还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
200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正式确定了我国对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反倾销条例规定,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对商务部的复审决定,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⑴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⑵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⑶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⑷有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该规定没有明确对商务部拒绝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一审反倾销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二)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反补贴条件规定,对商务部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该条例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该条例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相应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一审反倾销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复习提要】
1.中国外贸法律制度主要以《外贸法》和《海关法》为框架,辅之以配套法律与法规,对货物、技术和服务进出口进行管理与监督。关税与其他非关税壁垒措施、目录管理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2.对外贸秩序的管理不断丰富。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垄断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影响外贸秩序,则除其他的救济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政策性外贸管理措施。
3.我国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从征税方法分,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和混合税。进口关税与估价方法、产品原产地、商品归类有密切联系。
4.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商品检验和动植物检疫。
5.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此外,中国外贸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以及针对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等。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完税价格
2.估价方法
3.贸易救济措施
4.倾销
5.倾销确定
6.同类产品
7.国内产业
8.专项补贴
9.补贴
10.因果关系
11.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目录管理
12.一般例外
13.安全例外
14.经常项目外汇
15.资本项目外汇
16.追溯征税
17.财政资助
18.保障措施
19.原产地
二、问答题
1.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管理措施是什么?
2.中国海关采取哪些估价方法进行商品估价?
3.确定商品原产地的主要标准是什么?
4.我国外贸法中规定了哪些主要贸易救济措施?
5.反倾销调查与反补贴调查中的当事人有什么不同?
三、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时,可供采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有()。
A.进口货物交易价格估价法
B.同类货物交易价格估价法
C.类似货物交易价格估价法
D.倒扣估价法
2.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述对于可以征收反补贴税的补贴的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
A.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4.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损害”?()
A.对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的实质损害
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实质损害
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严重损害
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严重损害威胁
5.下列属于补贴意义上的财政资助的项目是()。
A.政府免税
B.政府延期征收相关税款
C.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
D.政府提供免费义务教育设施
6.在贸易救济措施中,可以追溯适用的措施包括()
A.数量限制
B.承诺
C.反补贴税
D.反倾销税
7.反补贴制度与反倾销制度存在许多共同点,但也存在不同点。其不同点包括()。
A.倾销是企业行为,补贴是政府行为
B.承诺是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是临时反补贴措施
C.倾销调查中出口国政府不参加,补贴调查中出口国政府是一方当事人
D.反倾销税由进口商承担,反补贴税由出口商承担
8.下列措施中属于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的是()。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承诺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9.如果某一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生产尚未造成严重损害,进口国不可能采取的措施是()。
A.反倾销措施
B.反补贴措施
C.保障措施
D.临时反倾销措施
10.下列哪个条件是实施保障措施的必备条件?()
A.采取了不公平的贸易手段
B.进口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格
C.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严重损害威胁
D.进口数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