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1.着作权与相关权利。TRIPS协议规定成员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的实体规定(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但是对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精神权利或由此派生的权利,成员不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该协议明确着作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被纳入着作权保护范围。数据或其他资料汇编,只要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应作为智力成果依着作权法保护。该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不得损害数据或资料本身已有的着作权。
2.商标。TRIPS协议扩大了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任何标记或标记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即构成商标。
此类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和色彩组合,以及这些标记的组合,都可以注册商标。如标记本身不能区别相关的货物或服务,可以根据使用获得的识别性注册。成员可以要求标记能够为视觉感知作为注册的一个条件。上述规定不得理解为依据不违背《巴黎公约》的理由拒绝商标注册。在任何情况下,商标所适用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都不得成为注册商标的障碍。商标首次注册的保护期和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注册可以无限期续展。
3.地理标志。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在《巴黎公约》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所谓地理标志,指识别货物产自某成员境内或该境内的某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货物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对保护地理标志的最低要求包括:(1)提供法律手段有效防止利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非法使用原产地名称,是对地理标志最主要的一种侵害方式,直接后果是损害该地理标志信誉,误导消费者,造成以虚假产地欺骗消费公众的恶果。因此,必须禁止此类行为。(2)提供法律手段有效防止利用地理标志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保护地理标志的一个重要途径。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或在商标中包含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又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示的地域,如果该成员将此种商标使用于商品上使公众对于真实产地产生误解,则该成员应按照其法律依职权或应有关利益方请求,拒绝注册该商标或宣布注册无效。虽然商品确系来源于地理标志在文字上所指示的领域、地区或地方,但使公众错误地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个领域的,也应在禁止之列。
另外,协议规定了葡萄酒与白酒的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对于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成员应为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将识别葡萄酒或烈酒的地理标志用于并非来源于所涉地理标志所标明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即使标明货物的真实原产地,或该地理标志用于翻译中,或附有“种类”、“类型”、“特色”、“仿制”或类似表达方式。对于由地理标志构成或包含地理标志的葡萄酒或白酒商标,亦应按前述有关规定处理。
4.工业品外观设计。对于独立创造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成员均应提供保护,保护期至少10年。如果与已知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根本性不同,可以认定该设计没有新颖性或原创性。成员可以规定,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延及主要考虑技术或功能的设计。TRIPS协议特别规定对纺织品设计保护的要求。成员对纺织品设计的保护,特别是费用、审查或公布的要求,不应不合理地阻碍寻求和获得这种保护的机会。成员可通过外观设计法或着作权法履行这一义务。受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权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带有或含有复制或实质性复制受保护设计的物品。
5.专利。TRIPS协议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专利申请人的条件,以及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并特别规定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之日起不低于20年。此外,确立专利撤销或无效的司法审查制度。专利权人对于专利产品,享有制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进口该产品的行为的专有权。TRIPS协议增加了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和进口权。对于专利方法,专利权人有权制止第三人未经其同意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下列行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进口至少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员应根据TRIPS协议所引用的《华盛顿条约》保护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此外,该协议增加应予遵守的补充性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下列行为非法: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但对于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如果从事上述行为的人,在获得集成电路或含有集成电路的物品时,实际不知并且也无合理理由知道包括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不得认定这些行为非法。在收到布图设计是非法复制的有效通知后,该人员可以存货或依此前订货继续从事此类行为,但需向权利人支付一笔费用,数额相当于根据自由达成的许可使用该布图设计应支付的费用。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自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进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在不要求注册作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布图设计的保护期自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不少于10年。但成员可以规定在布图设计创作15年后不予保护。
7.未披露信息。TRIPS协议要求对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进行保护。受保护的信息必须是秘密的,因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秘密,指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在通常处理这类信息范围内的人群中并非普遍知晓或不易为他们获得。协议只要求合法控制人有可能阻止:未经合法控制信息的权利人允许,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取得、披露和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息。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至少包括违反合同约定泄露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泄露秘密;诱导他人泄露秘密;第三方在明知或因严重疏忽而不知该信息的获得是与前述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下获取的信息。
8.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TRIPS协议承认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许可做法或条件对贸易可能产生不利影响,阻碍技术转让和传播。协议不阻止成员立法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权利、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有不利影响的许可做法或条件。成员可以采取与TRIPS协议一致的适当措施,阻止或控制这种做法。这种做法包括排他性的返授条件、阻止对效力的异议、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
(四)知识产权的实施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法律程序和补救措施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包括21条(第41~61条),是TRIPS协议程序性内容的核心。这部分主要规定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应该能够得到及时与合理的法律救济,减少损害。从这一意义上讲是指知识产权的执法。
TRIPS协议与以前知识产权公约的根本不同,在于它提供了完整的知识产权实施框架和制度。该协议规定知识产权实施的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以及刑事程序等。
1.一般义务。TRIPS协议要求成员应在国内法中规定知识产权的实施程序。这些程序的实施方法,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也不得被滥用。实施程序应公平、公正,不应过于复杂或费用过高,不应设定不合理的时效或无道理的拖延。案件裁决,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判决的理由。案件判决至少应及时送达诉讼当事人。案件应仅基于当事人有机会听证的证据作出裁决。对终局的行政决定,以及对司法机构初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符合国内司法管辖权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机会要求司法机构进行审查。但对于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成员无义务提供审查的机会。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1)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则。在TRIPS协议包括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方面,成员应向权利人提供民事司法程序。原被告享有及时获得详细通知的权利。原被告有权由独立律师代表出庭,在强制本人出庭方面程序负担不应过重。各方均有权证明其权利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2)证据。如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合理获得的证据,足以支持其诉求,并指明对方控制的证实其权利请求的相关证据,司法机关在适当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此证据。如当事人无理拒绝提供或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阻碍与实施措施相关的程序,则成员可以授权司法机关,在提供听证机会后,在向其提交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裁决。(3)禁令。司法机关有权命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特别是在货物结关后立即制止涉及侵权的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商业渠道。如当事人事先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对受保护对象的交易侵犯知识产权,则对于当事人获得或订购的受保护对象,成员无义务授予司法机关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