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赔偿费。对于已知或有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人,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补偿因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以及律师费用。在适当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从事侵权活动,司法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退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5)其他补救。为有效制止侵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以避免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将被认定侵权的货物清除出流通渠道,或只要不违背宪法,责令销毁侵权货物。司法机关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产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审议这些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给予救济的相称性以及第三方利益。TRIPS协议还对被告权利保护作出规定,防止程序滥用。这包括两方面,一是申请人滥用程序的赔偿,二是公共机构和官员非善意执法的救济。如请求采取措施的当事人滥用执行程序,司法当局有权责令该当事人对因其滥用而误受禁止或限制的当事人所受损害给予充分补偿,并责令申请人支付被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共机构和官员善意执法时,成员才能免除其给予适当救济的责任。
3.临时措施。一旦侵权发生会对权利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害,权利人可以要求有关当局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这种即将发生的侵权,这样的一些措施叫做临时措施。因行政程序而采取临时措施时,该行政程序也应遵循与下述要求实质一致的原则。为制止侵权的发生,特别是阻止货物(包括结关后的进口货物)进入其管辖区域内商业渠道,为保存侵权指控的相关证据,司法机关有权责令采取迅速有效的临时措施。特别是任何延迟可能造成权利人不能弥补的损害时,或者证据有被销毁的危险时,司法机关可不事先通知,采取临时措施。为防止滥用临时措施,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TRIPS协议规定了保障措施。司法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使司法机关相信申请人是权利人,其权利正受到侵害或侵害威胁;司法机关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防止滥用临时措施的保证金或其他保证。执行临时措施的主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认定货物的必要信息。如临时措施被撤销,或因申请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随后认定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侵权威胁,司法机关可应被申请人要求,责令申请人就这些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申请人提供适当补偿。如已经采取没有事先通知的临时措施,至迟应在该措施执行后立即通知受影响的各方。
应被申请人请求,应对这些措施进行审查(包括进行听证),以期在通知措施后的合理期限内,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修改、撤销或确认。如果在采取临时措施后的合理时间内没有发起案件审理程序,应被申请人要求,临时措施应予以撤销或终止。合理期限由责令采取临时措施的司法机关确定,无这类确定时,合理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或31个自然日(以时间长者为准)。
4.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边境措施是从海关的角度加强对出入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修订,2004年3月1日施行)就是根据这一要求制定的。TRIPS协议对在边境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行规定。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海关中止放行怀疑侵权的货物,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进口商提供保证金,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权人赔偿,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等。权利人有正当理由怀疑将发生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进口时,可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中止放行这些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如按照申请人申请,海关根据非司法机关或其他独立机关的裁决,对涉及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未披露信息的货物中止放行进入自由流通,中止放行的期限已经届满而适当授权机构没有给予临时救济,并且符合进口的所有其他条件,则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在对侵权提交足以保护权利人的保证金后有权获得放行。保证金的提交不影响权利人享有其他救济,但如果权利人在合理期间内没有行使诉讼权,应解除保证金。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涉及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海关中止货物放行,应迅速通知进口商和申请人。因错误扣押或中止放行期满后的扣押对进口商、收货人或所有人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有权责令申请人支付适当的补偿。除申请人申请采取措施外,如果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初步证据,主管机关可以主动采取措施,中止货物放行。在不损害权利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尊重被申请人寻求司法机关审查的前提下,主管机关遵循上述其他救济所遵循的原则,有权责令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于假冒商标货物,主管机关不得允许侵权货物以未作改变的状态再出口.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例外情况除外。成员可以规定,上述边境措施不适用于旅客个人行李夹带的或小件托运的非商业性少量货物。
5.刑事程序。TRIPS协议要求成员规定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的案件。提供的救济可以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罚款。适当时,也可以扣押、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犯罪的材料和工具。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和惩罚,特别是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由于刑事程序及刑事处罚属“公法”范畴,通常涉及国家主权,协议只提出很笼统的要求而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复习提要】
1.《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原则和临时保护原则。
2.《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其保护作品的范围是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习这部分内容)。
3.着作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主要是指为解决《伯尔尼公约》在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对数字化作品的出租权、技术措施的保护等方面的缺陷,日内瓦“关于着作权及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于1996年12月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着作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大会没有讨论《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只发表了“关于数据库的建议”,要求WIPO为缔结一项有关数据库的条约做准备。
4.WTO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主要指以下两个层次的内容。WTO共设置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在WTO直接领导的常设机构中,也设立了一个知识产权与投资部。从机构设置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WTO的三个基础之一。TRIPS理事会是WTO总理事会下的一个机构,处于WTO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核心地位。理事会开展的工作主要有:通知及通知程序;监督TRIPS协议的实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合作以及与WIPO合作。
5.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是最低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保障公共利益、经济福利和公共健康原则。TRIPS协议纳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华盛顿条约》的相关内容,它所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的新规则和纪律,建立在已有知识产权公约基础上。只要不违反该协议规定,成员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确保比协议规定的更高水平的保护。它采用不同方式、有选择性纳入不同公约。对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华盛顿条约》,它直接纳入相关条文;对于《罗马条约》,则采取转变方式,没有直接引用条文。TRIPS协议在着作权与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方面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TRIPS协议从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刑事程序方面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实施。
【课后练习】
一、问答题
1.论述《伯尔尼公约》的最低保护原则。
2.简述《伯尔尼公约》的保护作品的范围。
3.简述WTO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4.论述TRIPS协议与所纳入公约的关系。
5.分析TRIPS协议对于边境措施的特殊要求在知识产权实施中的意义。
二、选择题
1.下列属于《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是()。
A.实用新型
B.服务标记
C.原产地名称
D.商标
2.根据《伯尔尼公约》,非该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首次在公约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一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则应在所有成员国享有下列哪一种待遇?()
A.最惠国待遇
B.优惠待遇
C.差别待遇
D.国民待遇
3.根据TRIPS协议,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应依据哪方面的法律提供保护?()
A.专利法
B.商标法
C.着作权法
D.专有技术
4.假设甲国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乙国为非成员国。依该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作品可以享有国民待遇?()
A.甲国公民在甲国和乙国同时出版的文学作品
B.乙国公民首先在甲国出版的文学作品
C.在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文学作品
D.乙国公民在乙国发表的文学作品
5.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
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
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公约缔约国国民
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
6.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A.独创性数据汇编
B.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C.动植物新品种
D.疾病的诊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