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经济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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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国际融资法(4)

2.三元结构合同

所谓“三元结构合同”,是指在国际项目贷款中,有关合同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合同是贷款银行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贷款合同;第二层次的合同是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项目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项目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设备和原材料购买合同以及项目公司与买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等;第三层次的合同是项目发起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的为项目公司产品购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的合同、项目公司将第二层次合同以及第三层次担保合同项下权利转让给贷款银行的合同。由于在三元结构合同下,增加了项目发起人的担保合同,使得项目发起人的责任加重,从而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公司的运营风险;同时,项目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权利转让合同也使得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更加便利,必要时可以直接取代项目公司对有关合同主体主张权利,从而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建设中的诚信风险和市场风险。

3.四元结构合同

所谓“四元结构合同”,是指在国际项目贷款中,有关合同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合同是贷款银行与其所属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第二层次的合同是贷款银行子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先期购买合同;第三层次的合同是贷款银行子公司与买方签订的项目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第四层次的合同是项目公司发起人就项目公司履行产品交付义务和项目公司产品购买方向贷款银行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签订的担保合同。在第一层次合同下,贷款银行并不直接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而是将贷款提供给其具有一定资质的子公司,由于子公司能够从事许多贷款银行所不能从事的货物买卖合同,使得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子公司直接控制项目公司的产品销售款,从而减少有关款项的转移环节,有效降低风险。在第二层次合同下,贷款银行子公司根据其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先期购买合同,可以将有关贷款作为购买产品的预付款先期支付给项目公司,从而解决项目公司的资金短缺问题;至于项目公司产品交付义务的履行,实践中通常是根据贷款银行子公司的指示,直接将有关产品交付给第三层次合同项下的产品购买方。

在第三层次合同下,贷款银行子公司可以通过产品销售合同直接获得产品销售收入(有关款项实际上等于贷款本息之和),并以所获资金偿付贷款银行本息。

在第四层次合同下,由于项目公司发起人为项目公司履行产品交付义务和购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了担保,贷款银行的风险大大降低。

以上三种合同结构,虽然各有其特点,但归根结底都是为了降低风险,提高贷款安全。然而,无论哪种结构,最终都和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实力、信用状况和对项目的经营管理能力密切相关。因而,在实践中,除了对项目本身的调查评估外,对项目公司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和尽职状况以及其对项目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估也是贷款银行关注的重点。在这方面,会计师和律师通常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国际项目贷款中的追索权问题

在国际项目贷款的实践中,根据是否在国际项目贷款合同中约定追索权,有关项目贷款可以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贷款和有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所谓“无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是指项目公司仅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作为偿还贷款银行本息的收入来源,如果项目公司的上述收入无法如期偿还贷款银行本息,则贷款银行不得请求项目公司以其他资产清偿贷款本息,或者请求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贷款本息。而所谓“有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在未能如期从项目公司产品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收回本息的情况下,向项目公司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考虑到贷款项目的特殊性以及其所在国政府对项目本身通常都会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因此,即便在贷款协议中有追索权的确定,贷款银行的追索权都是有限的,而不可能是无限的。而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为了使项目贷款协议能够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批准,借贷双方往往都会对追索权对项目本身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作出明确的限制性约定。也正是由于这些限制的存在,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贷款银行才会有多元合同结构的设计,包括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和要求项目公司将特定相关合同权利转让给贷款银行等。

第三节 国际项目融资(BOT)中的法律问题

上节已经提到,所谓“国际项目融资”是指一国对特定项目进行国际专项融资,待该项目建成后,用该项目的产品销售收入或项目经营收入来偿还投资者的投资本息。项目融资的方式有股权融资、证券融资、债权融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本节重点讨论BOT项目融资方式中的法律问题。

一、BOT的概念和发展演变

(一)BOT的概念

所谓“BOT”,是其英文名称“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经营-转让)”的缩写,在国际融资领域,BOT项目融资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企业(包括合伙)签订投资协议,特许该外国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筹资在东道国建设并经营特定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将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二)BOT项目融资方式的产生和发展

从上述定义来看,我们不难从中看到“交钥匙工程”的影子。交钥匙工程是国际工程承包的形式之一,它与BOT项目融资一样,都主要用于工厂或其他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是指外国公司为东道国设计并建造特定的工厂或工程项目,包括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和初步运营等,在达到特定要求后,将该工厂或工程的所有权以及经营管理权按合同约定完整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企业,并由后者负责经营管理。由于交钥匙工程的费用通常在钥匙移交时统一结算,使得这种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具有非股权投资的性质。但由于交钥匙工程通常用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工程建设,而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资金,在工程移交时往往无法或无力支付工程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变通,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便允许这些外国企业通过在一定期限内经营相关设施来获得收入以收回其投资。

由于外国公司这样做不仅为发展中国家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还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并在经营管理期间为发展中国家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因此,很受发展中国家欢迎。后来,这种方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方式,即BOT项目融资方式,而外国投资方也逐渐由外国的建筑设计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设备生产制造商等扩展到了专业的投资公司和经营管理公司,而BOT项目融资方式也有了多种运作形式。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的定义,BOT至少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BOT形式: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简称,即根据东道国政府的特许,外国投资者把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该设施,期满后将该设施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2.BOOT形式:是英文“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的简称,即外国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在一定期间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待期满后,将项目所有权和/或经营权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这种形式与BOT形式的区别有三点。首先,两者在所涉及的权利方面有区别:BOT形式下,外国投资者仅获得项目的经营权,不涉及项目的所有权;而BOOT形式下,外国投资者不仅获得项目的经营权,更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其次,两者在权利持有期限方面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讲,BOOT形式下,外国投资者对项目的经营期限比较长一些。第三,两者在项目期满后对项目的处理方式不同:BOT形式下,合同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应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论外国投资者是否已经获得盈利或收回投资;BOOT形式下,合同期满后,外国投资者须将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因BOOT形势下,外国投资者拥有所有权,在转让项目所有权时,东道国有可能需按照项目设施的残值对项目进行购买。

3.BOO形式:是英文“Build-Own-Operate(建设-拥有-经营)”的简称,即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的特许,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外国投资者可以永久经营该项目,而无须在一定期限后将项目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实际上,以上三种形式仅仅是对BOT 运作方式的一般性概括而已。实践中,由于在具体项目的条件和实际造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BOT项目融资方式还有其他一些变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BTO形式:是英文“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转让-经营)”,即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特许,在将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先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然后,由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聘请或者交给外国投资者进行经营。在转让时,东道国政府有时可能需要向外国投资者支付项目投资款项,或者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偿转让项目,但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须承诺将项目经营所得全部或部分分配给外国投资者。

2.BOOST 形式: 是英文“ 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 (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的简称,即根据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在一定期间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如果有关项目属于高风险、低回报的基础设施建设,那么,在此期间,东道国政府会承诺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此种补贴可以体现为政府资助或税费减免等方式;待期满后,外国投资者须将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与BOOT相同,由于在此种融资方式下,外国投资者拥有项目所有权,在转让项目所有权时,东道国有可能需按照项目设施的残值对项目进行购买。

3.BOD形式:是英文“Build-Operate-Deliver(建设-经营-交货)”的简称,即根据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在将项目建设完成后,获得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但项目产品或服务须提供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未经东道国政府准许,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4.BRT形式:是英文“Build-Rent-Transfer(建设-出租-转让)”的简称,即根据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在将项目建设完成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出租给第三方经营,出租所获租金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待合同期满后,外国投资者须将项目收回并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5.BLT形式:是英文“Build-Lease-Transfer(建设-承租-转让)”的简称,即根据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在将项目建设完成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经营该项目,并应向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交付租金;待合同期满后,外国投资者须将项目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6.BT形式:是英文“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的简称,即外国投资者在将项目建设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在这种方式下,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须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其投资本息以及一定的利润。

这种方式与交钥匙工程比较类似,主要用于外国投资者具有垫资和施工能力的项目。

7.DBOT形式:是英文“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设计-建设-经营-转让)”的简称,即根据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在将项目建设完成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获得项目的经营权,项目经营所得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合同期满后,外国投资者须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外国投资者具有较高的工程设计能力、施工能力、垫资能力和经营能力的项目融资。

8.DBOM形式:是英文“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设计-建设-经营-维护)”的简称,即根据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在将项目建设完成后,外国投资者获得项目的经营权,项目经营所得归外国投资者所有;但是,外国投资者在经营有关项目设施期间,负有维护或保养相关项目设施的义务,并且相关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