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BOT项目的风险分担
由于BOT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期限较长,投资巨大且回报周期也很长,因此,在项目的设计、建设、经营和移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多种风险。这些风险有一般商业风险,也有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在BOT项目融资协议中,对有关风险的承担作出约定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关于商业风险
BOT项目中的风险涉及到项目设计、施工和完工风险、项目经营风险、项目产品或服务销售风险和外汇风险等。针对不同的风险,在实践中,有关各方往往会约定不同的解决方式。譬如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完工风险,如果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是由外国投资者或者是由外国投资者指定或聘请的公司负责的,则相关设计、施工和完工风险当然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在项目设计和施工是由外国投资者所指定或聘请公司负责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往往要求相关设计公司或工程公司承担相关设计风险、施工风险或完工风险。对于项目的经营风险,一般是由项目公司承担。但是,如果项目经营是由专门的运营商负责的情况下,则风险通常约定由实际经营者承担。然而,对于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风险和外汇风险,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约定在特定情况下,由东道国政府或者东道国国内投资者承担。并且,为了让东道国政府或东道国国内投资者承担相应的销售风险和外汇风险,外国投资者往往会要求与之签订相应的保证或担保协议,或者要求后者在特许协议中作出单方面的保证或承诺等,譬如要求东道国政府承诺不再发展同类竞争项目,或者如果再发展同类竞争项目,则应给予外国投资者一定的补偿。
在导读案例二中,既然双方约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经营高速公路的收入来收回投资并获利,且期限届满后,外国投资者应将公路无偿移交,那么,高速公路的经营风险就应该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其不得以未能收回投资而要求中方给予补偿。
2.关于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
由于导致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发生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且非常复杂,东道国政府或其国内投资者往往会尽量承诺承担由其过错行为所导致的社会风险或政治风险,对于由其他原因导致的社会风险或政治风险,则应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五)关于项目的维护
实践中,由于没有对特许经营期间项目设施的维护进行明确的约定,外国投资者为追求降低成本和利益最大化,往往对特许项目设施透支使用且疏于维护保养。这样,待到合同期满,外国投资者将相关设施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相关机构时,有关设施很可能已经报废或者东道国需要增加相当大的投入才能使之恢复使用,而如果外国投资者在经营管理相关设施期间,能够予以必要的维护和保养,则相关投入则可能不会发生或开支会低得多。有鉴于此,东道国政府或国内投资者就有必要在特许协议或合资协议等协议中,对项目设施在经营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及费用承担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
在导读案例二中,既然中外双方约定由外国投资者负责建造使用期限为50年的高速公路,那么,在公路移交时,外国投资者应保证公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仍能使用30年。本案中,由于外国投资者在经营高速公路期间,允许车辆超载行使,并疏于维护,因此,其应对中方承担违约责任。中方应要求外国投资者对公路进行维修,以确保能够再使用30年。
(六)关于BOT项目的移交
由于BOT项目的表现形式比较多样化,不同形式下往往会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这样,在特许期限届满,向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移交BOT项目的时候,也会涉及如何移交项目设施的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在涉及项目设施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东道国政府是否应付款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从许多国家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东道国通常都主张无偿移交,仅在极其个别的情况下,东道国政府才会对项目设施产权的移交支付一定的款项。
除上述外,有些外国投资者还会在税收、物资和能源供应以及运输等方面,要求东道国政府作出一系列的承诺或保证等。
第四节 国际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融资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较多的业务形式之一,由于其兼具融资和租赁两种业务功能,且租赁期限较长,因而受到承租人的欢迎,并成为国际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和交易流程
简言之,国际融资租赁是指一国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购买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国际交易模式。
实践中,国际融资租赁主要用于机器设备。从国际融资租赁的交易操作流程来看,一般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然后,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在合同中对租赁设备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与承租人所指定或同意的供应商订立购买合同;设备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和出租人的指示将设备运送承租人,设备款项由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一般情况下,租赁期满,承租人将会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
国际融资租赁同时兼具国际融资和租赁两种功能,且租赁物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指示购买,通常金额和交易风险都比较大,为控制交易风险,出租人往往会对承租人附加一系列的条件。这也使得国际融资租赁具有与其他国际租赁业务迥然不同的法律特征:
1.国际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个主体和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三个主体是指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两个合同分别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作为买方与供货商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互相关联的,这种关联性首先表现在出租人所购买的标的物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采购的,并且,卖方也往往是承租人指定或者推荐的;其次,卖方对买方(出租人)履行交货义务时通常是将货物根据买方指示直接交给承租人。
2.在国际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一般租赁不同。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供货商迟延履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指定或推荐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为防止发生承租人与供货商共谋欺诈等道德风险,且出租人并不能控制供货商不发生违约行为。因此,出租人往往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其对供货商的迟延交货、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不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这已经是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的惯例。当然,考虑到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是出租人,而非承租人,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承租人也往往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对于供货商迟延交货、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或解除合同,除非出租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适当的补救。因为针对供货商迟延交货、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承租人也有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损失的义务,这其中就包括承租人转向第三方租赁或购买有关货物(设备)。
(2)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维护义务和产品责任义务。由于出租人所提供的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采购,并且卖方是由承租人指定或推荐的,因此,承租人应该要比出租人更加了解租赁物的特性和卖方的情况;同时,也为了防止承租人与卖方共谋欺诈,出租人一般都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其不对租赁物承担产品瑕疵责任、权利担保义务和产品责任义务。此外,由于此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服务带有强烈的金融服务色彩,租赁期满后,其往往会将租赁物转让或者按残值出售给承租人,在业务运营中,如果维持专业性的维修队伍显然成本过高,因此,为降低成本和运营风险,其在合同中通常都会规定,由承租人负责租赁的维护,并且,对租赁期间发生的租赁物灭失或毁损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同样地,由于出租人所购买的租赁物系根据承租人的特别要求采购的,如果承租人中途解除合同,出租人将很难把租赁物出租或出售给其他人,因此,出租人一般都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并且,为了防止承租人不履约或者因承租人破产而导致出租人遭受重大损失,出租人往往会要求承租人提供远高于一般租赁业务的第三方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