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导读案例三中,从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中外双方的租赁协议实质上就是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由于在国际船运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出租人已经很难再通过将承租人已经使用的船舶转让第三方而收回投资,且有关船舶是根据中方公司要求定制的,双方也约定了不得中途解约,因此,有关市场风险应由中方承担,其不得解除租赁合同。
(4)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置方式与一般租赁业务不同。在一般租赁业务中,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将租赁物交回出租人。而在国际融资租赁中,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要求购买的,且主要是机器设备,而这些机器设备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也很难再出租给其他人,因此,为避免造成损失,出租人一般都会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将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应支付较高的租金或者对租赁物按合同期满时的残值进行购买。这就使得承租人所交付的租金具有货款的性质,与分期付款不同的是,承租人所交付的租金要比正常支付的货款高。总的来看,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所支付的金额(租金加货物残值)等于出租人所支付的货款加利息加预期利润。需要指出的是,正是由于在国际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后通常将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了防止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承租人也往往会在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的所有权作出限制,即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除非出租人对因此行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一般租赁业务。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生效即承担了大量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承租人往往需要自付费用对租赁物灭失、毁损以及因租赁物本身和管理使用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等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而这一点也是与一般租赁业务不同的。
三、关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并通过推广国际融资租赁业务进而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持起草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草案)》。该草案于1988年5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外交会议上通过,包括中国在内的55个国家的与会代表在公约上签了字。但是,由于相关国家国内立法机关未能批准该公约,导致该公约迄今未能生效。然而,尽管如此,由于公约的许多规则已经为许多国家国内相关立法所借鉴或采纳,使得该公约规则得以成为国际融资租赁领域的主要国际惯例,因此,这里有必要对《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关于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的权利义务的主要规定作一简单介绍和评价。
1.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根据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可有效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和债权,包括已经取得扣押令状或执行令状的债权。因此,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对于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当然,在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应列入债权,并按照承租人所在国的破产法程序行使。此外,对于承租人的债权人要求扣押或执行租赁物的主张,出租人可以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将租赁物收回,即便有关债权人已经获得了相关扣押令状或执行令状。
2.关于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约规定,尽管出租人对租赁物本身以及因使用和管理租赁物等原因而导致的租赁物灭失、毁损或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等,不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出租人仍有责任或义务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不受其他权利人优先权(譬如抵押权)的影响,如果出租人不能及时排除相关干扰,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公约第12条规定,在供货商不能、迟延、拒绝或不当交付以及所交付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尽管出租人不对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否则,承租人有权利拒收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根据公约第12条规定,在出租人采取补救措施之前,承租人有权保留依租赁合同应支付的租金。当然,尽管出租人对承租人因供货商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剥夺了。根据公约第10条规定,供货商根据供货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应及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换言之,对于因前述情况所遭受的损失,承租人虽然不能向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其有权利根据供货合同向供货商请求损害赔偿。这一点已经为国际融资租赁的实践所确认。
当然,考虑到承租人并非供货合同的当事方,为了避免发生无谓的争执,针对此种情况,承租人往往会在租赁合同中要求出租人将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此类权利转让给承租人,从而使承租人对供货商的权利主张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此外,公约第14条还规定,出租人有权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对租赁物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因此,出租人有权利将其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是,公约同时还规定,出租人上述权利的转让并不能免除其在租赁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当然,同样地,承租人也有权转让其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以及其在租赁合同下的其他权利,但是,此种转让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并且不得对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3.关于违约的补救
关于供货商违约的补救前文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赘述。
关于承租人违约的补救,公约第13条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了规定:如果承租人在租金支付方面违约,出租人可以收取到期未付租金、利息,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承租人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提前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和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未到期租金;对于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予以赔偿。公约同时还规定,无论如何,在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补救违约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请求提前支付或者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损失,否则,对因未采取合理补救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赔偿。
【复习提要】
1.国际金融市场与国际融资法之间的关系。国际金融市场所涉及的主体和交易环节等为国际融资法提供了调整主体、调整对象和立法所应针对的环节。
2.国际商业贷款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在本质上还是国际商业贷款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和风险防范问题。双方关于权利义务履行程序的约定以及相关概念的澄清都可以归入风险防范的范畴。
3.国际项目融资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解决。BOT作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迄今已经演变出了多种形式,不同形式下,有关法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所设计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也不尽相同。
4.国际融资租赁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国际融资租赁与一般商业租赁有着显着不同,它是国际融资和租赁的有机结合,并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即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国际融资关系、租赁关系和货物买卖关系,并带有自己的法律特征。这些不同也使国际融资租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带有一定的特殊性。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商业贷款
2.国际定期商业贷款
3.国际银团贷款
4.国际项目贷款
5.BOT
6.国际融资租赁
二、问答题
1.国际定期贷款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国际银团贷款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3.国际项目贷款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4.BOT项目融资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5.国际融资租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三、选择题
1.下列属于国际银团借贷协议特点的有哪几项?()
A.提供贷款的银行有两家以上,而借款人是共同的
B.可以分散贷款风险
C.主要适用于数额较大的贷款
D.由一家贷款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下列有关国际融资担保中的信用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哪几项?()
A.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用自己的资信作为偿还贷款债务的保证
B.见索即付的保证要求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追索
C.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
D.意愿书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
3.按照国际贷款协议的规定,下列哪几项属于先期违约的事件?()
A.借款人不按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B.抵押品毁损
C.借款人资产被征用
D.交叉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