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治沙造林的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将改善环境与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
榆林市坚持谁造林谁所有,允许继承、允许转让的长期政策不变,将防沙治沙发展林业与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发展区域经济、培植主导产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相结合,从根本上调动了农民防沙治沙的积极性。林业工程的实施,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带动了沙产业、草产业、畜牧业以及林果、蚕桑、蔬菜、加工业等产业开发,加快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拓宽了就业渠道,在改造自然环境的同时,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得到相应提高。
2.加大宣传,强化群众的生态意识
2003年榆林市启动了“三个百树”工程,即用10年时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人栽树100株;全市居民和农民每户栽树100株;鼓励和支持榆林籍在外工作和曾经在榆林工作过的各界人士每人栽树100株。通过创建植树基地等多种形式,向群众传播生态、环保、绿化意识,为风沙治理和环境保护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3.明晰产权,确保“种活管好”
与产权改革同步,管护工作也逐步加强,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治理开发局面。榆林各县近年来实行划定管理区、由乡村两级配备专职护林队伍,实行报酬与管护责任挂钩,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到地块等管护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评论:生态环境的改善,不但使老百姓享受到了绿色的成果,榆林的投资环境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与提升。这表明,环境也是生产力,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第三节“激励相容”机制的实现途径
“激励相容”机制的实现途径有很多,这里我们仅对排污权交易与清洁发展机制、生态农业与绿色食品产业、特色工业园区与污染集中治理及发展循环经济与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排污权交易与清洁发展机制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出现的基于总量控制,以市场为主要调控手段的一种激励相容机制。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政府部门确定污染总量标准后,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即排污权,通过将许可排污量资源化和产权化,使排污成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企业的生产过程,并和劳动力、资本等要素一起,在利益最大化导向下进行优化配置。当许可排污量节约剩余或不足时,允许其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
由于经济增长模式与效率的不同,各地治污的成本和效率也会存在差异。例如,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减排单位CO2的人力和技术成本就可能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在区域内污染排放总量给定的情况下,边际治理成本的差异将使各交易主体产生交易的动机。边际治理成本较低的一方在实现自身减排后,可将部分超额减排量作为减排额度,按高于自己边际治理成本的价格出售给治理成本较高的一方,从而获取收益。
而边际治理成本较高的一方实际上是以低于自己边际治理成本的价格通过“市场购买排污权”的方式,使治理成本较低的一方代替自己以较高的效率实现了减排目标,同时节约了治污费用。由此,不仅区域内的污染减排和治理目标得以实现,而且整体治污效率也可以得到提高。基于这一机理形成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及价格可较好地反映环境容量资源的动态相对稀缺性。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是交易双方根据各自的边际治理成本所确定的利益边界。当排污权市场上的交易量较大时,可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并产生关于交易双方边际治理成本的较为准确的动态信息流。由大量、连续、竞争性的排污权交易产生的价格,可较好地反映某种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始于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的管理,逐步建立起以银行政策(banking)、泡泡政策(bubbles)、抵消政策(offsets)和“排放减少信用(emissions reduction credits)”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和政策体系。此后,许多西方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等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效地控制了污染的排放量。
我国利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始于1991年。当时,国家环境保护局选择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和贵阳等6个城市进行大气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试点,但到20世纪末才得到真正利用。1999年4月朱镕基总理访问美国,中美两国签署了“在中国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意向书”;接着,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美国环保基金会签署了“研究如何利用市场手段,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实现国务院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确立了“运用市场机制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中美合作研究项目,江苏南通与辽宁本溪两市被列为该项目的试点城市。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等“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七省市试点会议,进一步研究和部署了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点
1.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治污成本,促进相关技术的进步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安排下,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的技术条件及治污和排污成本的比较在治污和排污之间进行选择:当治理污染的成本低于排污权的市场价格,则企业选择治理污染;反之,则企业选择购买排污权,因而可降低整个社会的治污成本。由于排污权可以买卖,企业减少生产过程污染排放量及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因此,企业会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促进了企业技术革新的积极性,有利于相关技术水平的提高。
2.有利于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与排污收费制度相比,虽然二者都是基于市场的环境管理手段,但排污收费制度是先确定市场价格,然后再让市场确定总排放水平;而排污权交易则正好相反,先确定排放总量,然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因此,排污权制度既能控制排污总量又能有效配置环境资源,即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3.有利于形成一种激励相容的机制
由上述分析可知,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使企业对自己的污染排放行为作出选择。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企业可获得排污权交易的利益,即使企业污染治理变得有利可图,使企业对参与污染治理和排污权交易有巨大的激励,形成了一种灵活的内生利益驱动机制,且外部监督成本降低。治理污染就从一种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变成企业自主性的市场行为。
4.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
政府可以通过卖出或买入排污许可证,实现政府对环境总水平的调控。此外,一些环保组织也可以通过募集捐款购买排污权,以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和环境水平的提高。
案例4‐7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排污权”买入和卖出的启示
1999年4月,朱镕基总理访美期间与美国政府就环保领域的合作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关于“在中国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协议,由美国环保基金会提供技术、人员及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并确定江苏省南通市与辽宁省本溪市为该项目的试点城市。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和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成为南通市首批试点单位。
2003年,列为世界500强的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计划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139亿元建设迄今日本向海外投资的最大工业项目。
这个特大型的造纸项目,尽管采用了世界上先进的烟气脱硫措施,但每年仍要向大气环境中排放790吨二氧化硫污染物。作为一个新建项目,这家会社手中已没有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必须通过区域内其他排污企业腾出环境容量,才能建设投产。为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关停取缔了一批小锅炉,腾出了4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而其余排污指标必须向市场购买。
为保证南通市最大的外资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南通市环保局出面当“红娘”,通过牵线搭桥把南通醋酸与王子制纸撮合在一起,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的“买卖”洽谈。洽谈结果是,南通醋酸愿意从富余的排污指标中,每年拿出400吨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卖”给王子制纸,为期3年共计1200吨。根据南通市的市场行情,每吨二氧化硫排放权的“成交价格”已上涨到了1000元。双方很快签订合同,并一次性付款到位。
可见,排污权交易是实现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双赢”的有效手段。
(二)实施排污权交易时要求具备的条件
1.排污总量的确定
排污权交易是在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排污权买卖,以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因此,构建排污权交易体系必须确定排污总量。而这必须由政府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根据环境质量目标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根据环境容量算出该区域的最大允许污染物排放量即污染物排放总量。因此,排污权交易受制于技术水平。
2.需要完善的市场条件
这是排污权交易的重要条件。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应通过立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初始排污权的分配,确定初始分配方法,加强监管,杜绝企业“寻租”行为。近年来国内、国际市场上针对CO2、SO2、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已有了长足发展,交易数量和金额不断扩大。例如,2005年全球CO2排污权的交易额高达112亿美元,交易的CO2达6.5亿吨,平均交易价格为每吨17.23美元。
此外,当年国际市场上SO2排污权的平均交易价格为每吨702.51美元,而我国废水排污权的交易价格也已达到每吨600元。
比较利益是各国参与贸易的根本动因,也是理论界历来研究的重点。
但现有诸多理论几乎很少考虑当代贸易中日益增大的环境代价对贸易方获取之实际比较利益的影响,即所谓environment‐free,致使众多模型对我国贸易现实的解释发生偏离。随着经济的增长,污染累积的负面影响对我国环境构成了日趋增大的压力。近年来全球性的环境质量退化更显示了环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日渐增强,经济活动的环境代价已不容忽视。
然而,由于环境代价与影响通常具有隐蔽、迂回间接、渐进累积后突变才显现等特性,加上体制、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几乎没有反映相应的环境代价。在要素比价(含环境资源)扭曲的情况下,我国在出口贸易中实际获取的比较利益要比表面上获得的少。因此,分析出口贸易的环境代价,对于增进我国贸易的比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各国依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参与贸易,而比较优势又是由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的禀赋或技术经济状况所决定的。然而,环境这类较特殊的资源禀赋和相对稀缺性却通常未被纳入理论研究的框架,致使传统贸易理论易因忽视当代贸易实践中日益凸现的环境代价,而对贸易现实的解释发生偏离。
为解决环境代价及其所致的比较利益扭曲问题,需要将环境代价内部化于企业的产品定价过程以及其他行为决策,并通过企业追求利润、降低成本的内生激励促进环境代价的降低,矫正比较利益的扭曲。而对于环境代价的内部化,传统的解决方案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如罚款、征收污染税、排污费等,将环境代价以税、费等支出的形式纳入企业成本。但此类措施要求管理者充分掌握环境代价的相关信息、准确制定相关的税费政策,以及有效监督企业的行为,而实现这一切的成本较高,因而效率往往较低,通常仅用行政手段仍难以遏制企业的逐利冲动,故有必要探索能够兼顾企业利益的有效“疏导”途径。
我国在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为CDM)下与发达国家开展的国际排污权交易就是这样一种途径。CDM源于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在这一机制下,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技术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节能、减排与治污,后者实现的减排量可作为减排额度向发达国家出售。
以2006年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的一个CDM项目为例,该项目规定由日本公司无偿提供分解氢氟碳化物的全部资金和技术装备,巨化公司借助这些资金和技术支持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每年可折合减排562.1万吨CO2,这些减排量可作为减排额度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出售给日本公司。据估计,巨化公司在为期7年的合作期限内出售减排额度预计可获得7.3亿元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