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的互动机理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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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考察

一、发展现状

尽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农户生产规模小,无法形成规模经济,制约了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且农户力量分散,导致农产品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则可弥补以上不足,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已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有15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会员农户2356万,带动非会员农户3245万,但两类农户合计只占农户总数23.3%,可见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规模还不够大。即便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浙江省,2005年也仅有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500多家,省级21家,规模尚显不足。此外,全国有半数全国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会员拥有量不足200个,行业覆盖面在10%以下。可见,目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发展潜力还很大。

二、相关作用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者多为中小生产者,甚至大多数为千家万户的农户,因而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尤为必要。首先,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制定行业规范,建立涵盖产地环境等环节的质量标准体系,统一制定产品检测的方法,规范会员企业竞争行为,形成自律和合作博弈,达到共赢局面。其次,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可为会员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实行会员信息共享。协会可以向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资料和分析报告,对行业的市场、供求、价格、技术创新、产品结构、绿色壁垒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建立良好的预警机制,从而使企业尽快熟悉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适时调整会员的发展规划,提高其市场竞争力。第三,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可以推动会员申报绿色标志,设立绿色品牌农产品专柜、专卖商店等开展生态商业销售活动等,发送令消费者可信的产品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在反假冒伪劣产品方面有较大的作用。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多为本行业的成员组建而成,对行业内的经营行为比较熟悉,对出现的假冒伪劣情况掌握较快。而且由于假冒伪劣行为侵害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利益并导致消费者对该行业产生不信任感,因而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常常可以比政府部门更快、更准地揭露、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会员可以分担产品检测设备的费用,降低信息发送的成本。可见,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会员“发信号”的效率。

2007年7月1日我国首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正式实施,这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首次以立法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合作,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近年来,全国农村共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十余万个,发展空间很大。我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发展迅速,且多以市场化机制组建和运作。但要进一步发展这一新型的经营组织,政府必须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进这一组织的发展。

“公司+农户”曾经是提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一模式中公司与农户两大主体的地位是很不对称的,导致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可见,公司与农户在谈判、管理、运作和利益分配上地位不对称,强弱分明,不是平等的合作伙伴。

因此,应采取“农户+合作社(协会)+公司”的模式。有利之处在于:

改善农户的竞争弱势地位,克服农户增收难的问题,避免收入差距扩大后的“谷贱伤农”;使公司(龙头企业)只需与合作社(协会)签约,变一方对多方为一方对几方,从而大幅度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履约率,减少农户可能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目前,世界各国都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扶助政策。我国应加大扶持力度:其一,建立有利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制度,从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其二,通过项目招标或重点扶持等形式,支持有发展潜质或已发挥重要作用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其三,龙头企业(公司)的认定标准中要增加“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状况”、“加盟农户增收状况”等指标。

以德庆柑橘协会为例。该协会成立了农业配送公司,使得农资价格比周边地区低10%~15%,一亩柑橘可降低生产成本100元左右,全县农民可减少支出2000万元。有了柑橘协会,农户实现了与市场对接、与技术对接、与农资对接,实现了组织化生产和销售,从而帮助农户迅速致富。

又如重庆以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商品经营连锁化的“两社两化”为载体,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全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342个,其中供销系统发展专业合作社3582个,覆盖87%的乡镇、66%的行政村、28%的农户。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庆土地规模经营有了新载体,农业产业化有了新模式(“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户”),农业技术服务有了新途径,农民增收有了新出路。

可见,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益增加有其经济学原理。具体而言,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作用可包括以下方面。

(1)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可将各个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提升农产品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避免传统的一家一户式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推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与规模经营,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与市场竞争力。

(2)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可实现协会内各成员(包括农户及其上下游各交易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并规范交易行为,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提升交易效率,同时避免各成员之间产生“囚徒困境”,促进各交易方之间的合作博弈。

(3)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可为协会内各成员提供技术服务与培训,将各成员分别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成本与风险进行分摊,有利于农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和新型优质农产品品种的开发。

(4)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为桥梁和纽带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协会+农户”模式,可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这一模式不仅促进了农户的市场参与程度,而且增强了农户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使之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调节农产品生产与结构,还产生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提高了农业整体经营效益,并使各参与主体合理地分享经营盈余,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在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发展却因立法和监管滞后、融资困难等原因而受到制约。

(1)目前,相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发展,我国对其性质、职能、组织形式、行为规范等领域的立法及监管较为滞后,制约了其发展。

(2)由于我国农户规模较小且收入不高,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在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组建和起步阶段,往往资金不足,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又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援助或担保贷款,这些融资困难不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发展。

四、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立法和监管

可借鉴发达国家在行业协会立法和监管领域的经验。如德国联邦一级不仅在宪法上对公民结社自由权予以保护,而且在民法中专门设立结社法章节来具体规范行业协会等社团的成立及其活动,同时在一些行政立法中也从不同角度予以约束,分别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德国还以地方立法的方法,运用公众舆论监督来制约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和活动(黄祖辉、胡剑峰,2002)。发达国家在行业协会立法和监管方面的宝贵经验,可成为我国发展农业协会的重要借鉴。

此外,在我国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实行“政社”(社会团体)分开,使政府为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提供立法保障、政策指导与监督管理,成为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发展的服务者与监督管理者。

(二)促进金融制度创新,发展农业信用合作担保

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创建与经营过程中的融资困难,应加快金融品种开发和金融制度创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发展起来的信用合作担保,正是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发展的新型金融工具。

2006年,山东省滕州市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规模小、缺乏金融部门的信贷条件、融资渠道狭窄、贷款十分困难的现实情况,由市财政拨款2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由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市供销社、田园肉牛养殖合作社等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募集资金500万元,成立了“滕州市农合信用担保公司”,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担保公司与市农村信用联社签订了贷款担保协议,在公司注册资金3~5倍的额度内提供贷款担保,利率上浮比正常贷款少40%。担保公司自成立以来,累计提供贷款担保近1000万元,为农民合作组织在创业起步和生产经营中规模扩大、技术创新推广、新品种改良等关键环节上,解决了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

同时,市供销社坚持多形式多渠道服务,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在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界河镇春蕴生猪良种推广协会通过会员之间的联保,在内部建立了小额资金互助体系,解决了单个社员贷款难的问题。目前该协会会员已由成立之初的80多个增加到230个,带动农户2000余户,年实现销售额达4000多万元。

这种信用合作担保,使财政支农资金通过对农合担保公司的扶持,由担保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使农民受益。这不仅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而且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