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的互动机理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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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双重影响(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关税壁垒逐步弱化,一些发达国家在享受贸易自由化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凭借其科技、管理、环保等方面的优势,不断设置以技术法规、标准等为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to Trade,简称TBT)。它已成为近年来国际贸易的主要非关税壁垒形式。

据统计,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约占非关税壁垒的10%~30%;到了90年代末,这一比例已上升到45%左右。近年来,我国一些出口产品频频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口受阻,有的甚至退出了市场,损失趋于上升。据我国商务部的调查,在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不同程度的限制,有39%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同期商品出口总额的5.2%,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程度高于2000年(如表1所示)。

若把按海关税则分类的21类产品进一步分为六大行业,则各行业的出口企业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比例均超过60%,其中,农产品(食品土畜)最高,达89.7%,由此造成的损失约91.8亿美元,占TBT所致出口总损失的54%(如表2所示)。据中国土畜商会粗略统计,2002年,亚洲、欧洲以及美洲等地区对中国农产品设置的各种技术壁垒有20多项,产品涉及冷冻蔬菜、鸡肉、鳗鱼、茶叶、蜂蜜、大蒜、肠衣、羽毛羽绒及其制品等。我国是农业大国,66%的人口生活在农村,48%的劳动力依靠土地为生计,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增收、就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因此,如何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影响的复杂性

(一)从技术性贸易措施到技术性贸易壁垒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是指进口方采取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措施、商品包装标签及标志和环境要求等提高进口产品市场准入的门槛,从而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形成贸易壁垒。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农产品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虽然表现为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但技术性贸易措施本身并不自动成为贸易的“壁垒”。相反,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经过漫长的过程,产地污染及各种人为因素都可能威胁农产品的安全,如农药残留的果蔬、受污染的水产品、激素超标的畜产品、硫黄熏蒸过的干货食品等。尤其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如肆虐欧洲的二恶英污染畜禽饲料、比利时可口可乐污染、法国的李斯特菌污染熟肉罐头、日本“O-157”和雪印牛奶金葡萄球菌污染,以及横扫欧洲的疯牛病、口蹄疫等,使人们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为此,世贸组织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各国可以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甚至可以实施超出国际标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日益强化,出于提高生活质量的愿望,人们对农产品的质量尤其食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采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初衷不仅是为了确保国际交易中农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减少由进出口农产品的规格、质量和服务引发的争端,规范国际贸易秩序,更重要的应是为了维护各国消费者的权益,体现基于生态环保的新的市场需求,因而可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技术性贸易措施会成为农产品贸易的障碍,演变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呢?从技术性贸易措施作用机制本身来讲,进口方对进口商品制定技术性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对进口商品进行合格评定,若产品符合要求,则允许进口,否则不准进口。如果进口商品完全达到进口方的各项要求,则进口可以自由进行,这时技术性贸易措施并未形成贸易的“壁垒”;而若进口商品不符合进口方制定的要求,则被禁止进口,这时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成了贸易的“壁垒”。可见,进口方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状况是其是否构成“壁垒”的关键。

在农产品贸易中,在下列情况下,技术性贸易措施可能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其一,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都是各进出口方自己制定的,由此产生的各方之间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的种种差异及信息缺失使之可能成为贸易的“壁垒”。

其二,一些国家(地区)通过法规变化、标准提高或检验检疫项目增加等提高进口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门槛,因此可形成贸易的“壁垒”。

其三,一些国家(地区)设计“内外有别”或“因国而异”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即对进口产品提出特别的技术标准或对不同出口方实施不同的技术标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歧视性制定和实施使之可能成为农产品贸易的“壁垒”。

其四,与这种规格、标准相伴随的检测、检验手段也是技术条例与标准构成贸易壁垒的重要原因。若进口方采用复杂的、旷日持久的技术检验、调查、取证、裁定等程序往往可能使商品的销售成本大大增加,也可能延误交货期或错过季节,从而失去市场。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相对性与复杂性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核心是所采取的法规、标准、认证体系和检验检疫制度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指标。一般而言,影响各项指标制定的因素可分为客观和主观两类。客观因素是进口方根据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国际兽医组织(OIE)等,或以实验室报告等为科学依据而制定的指标体系。由于这类因素使技术性要求的松紧度往往具有一区间,而根据区间上、下限制定的指标相应可能出现偏松、偏严和适度三种相对状况。主观因素则包括进口方可能过度强调生活质量,或以此为借口,行贸易保护之实,因此,这类指标一般制定得偏严,有的甚至达到苛刻的程度。

由于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观动机不同,因而对由此筑起的阻碍国外农产品进口的“壁垒”褒贬不一。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允许以保护本国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为目的而筑起的“壁垒”,而谴责以贸易保护为目的而筑起的“壁垒”。

然而,由于上述动机往往交织在一起,常常难以区分,故技术性贸易壁垒既具有可能合理的一面,又具有可能不合理的一面。例如,有专家统计,在过去的几年里,曾有8000多件新法规新标准被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但均有争议,经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后,最后被确定为有歧视性的有50件,而被取消的有12件。由于其这方面的相对性与复杂性,也就使其对出口方的影响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之所以常受到人们指责是因为其可能会给出口方带来负面效应,如妨碍农产品自由贸易的发展,扭曲贸易流向,使潜在的比较利益无法获得等。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还会引起贸易纠纷和冲突,由此引起的贸易“报复”或贸易谈判与协商将产生大量的额外交易费用。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认为,进口方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行为可能对出口方带来正面效应。主要体现在:从近期来看,进出口双方之间通过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磋商与协调,可能会在各方之间达成共识,形成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统一认识,从而疏通农产品贸易的流通渠道,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从中长期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倒逼机制”可以促进农产品出口方积极改进技术,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从而可以更好地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正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相对性与复杂性,因而其对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也是双重的。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双重影响

从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的机制来讲,在短期内,由于进口商品不符合进口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进口商品被禁止进口;或为达到进口方的技术性要求,进口商品被迫提高成本,进而导致进口价格的提高,这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商品产生明显的数量控制作用和价格控制作用,从而导致农产品进口量的下降。从中长期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产品进口量影响具有双重性,即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

,在原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下,进口方产品的市场供给线为S1,需求线为D1,进口量为A1B1。在进口方采取较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后,若进口方的供给线和需求线都不变,因进口商品为达到进口方的有关技术性要求而增加额外成本(C),故世界市场价格上升,世界市场价格由PW上升为PW+C,则相应的进口量由A1B1下降到A2B2,则此时较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会降低进口量。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进口方采取较严技术性贸易措施(即相关标准提高)的经济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会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提高进口产品的价格,可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进口产品达到了一定的技术性标准,特别是达到了进口方的一些特殊规定后,将会大大增强进口方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信心,从而可使进口方该产品的需求曲线D1向右移动到D2。在这种情况下,进口量由A2B2可增加到A2C2。此时,若进口方生产者在利益驱动下,增加供给,使得供给曲线向右之九 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双重影响移动由S1到S2,则进口量为E2C2。E2C2与A1B1相比是增加还是减少,则取决于国内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相对变动情况。这意味着从中长期来看,进口方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提高,并不一定会降低进口商品的进口量。

若E2C2大于A1B1,则意味着进口量增加;反之,则减少。

对出口方来讲,能否在上述市场份额中占有比原来更多的份额,则取决于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方的影响也具有双重性,即出口量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

假定在T时间以前进口方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M1,在T时间以后进口方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M2,且M2比M1更严。一般情况下,在短期内,由于部分出口厂商难以达到新的技术性要求,出口量会下降。但从中长期来讲,农产品出口量可能会逐渐恢复,甚至上升;也可能会出现农产品出口量继续下降。

然而,出口量的恢复和上升是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产生的。出口方要根据进口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各项指标要求,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以适应变化后的市场需求;或出口方可采取市场转移策略,将农产品转销其他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对较松的国家和地区;或上述两者兼而有之。

我们认为,要使出口量可持续上升,即使农产品出口沿EA线方向运动,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其一,出口方微观经济主体的产权必须相对清晰,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导致其突破“壁垒”的激励不足和行为的短期化,因而也就缺乏通过突破“壁垒”争取更多市场份额,获得更多利润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