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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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博客自媒介与表达自由(7)

我打电话给市长热线提意见,也可以不留名。”该文指出匿名最大的价值,恰恰在于其真实,与笔者在前文的论述可谓同调。但以匿名投票这种民主机制来做比较,显然更具说服力:“我们都有投票的经历,真名投票,投完后念张三这一票给了某某,李四这一票给了某某,这么一搞谁还有兴趣去陪你玩?所以投匿名票,就意味着结果更真实,过程更公正。投真名票,即便我不担心打击报复,我还担心这一票一投,可能把友谊,把爱情,把亲情等等就给投没了。”最后,该文展开反向思维:“我从小做好事就不留名,这叫雷锋精神,全国都提倡。匿名做好事全国提倡,匿名上网就不行,什么逻辑?有人说匿名就是不真诚,匿名做好事怎么就又真诚了?只准我付出,不准我获得,只准我做好事的时候匿名———问题在于上网还不是做坏事吧,你在法律上规定一条说禁止匿名做坏事尽管一万个正确但也一万个白痴。所以我觉得还是算了吧,愿意真名上网的我没意见,您爱咋地咋地,但请不要干涉我这喜欢匿名上网的爱好,大家人各有志,你愿意光明正大,我不愿抛头露面,这不是很正常吗?一句话,我匿名,我喜欢,你管得着吗?”应该说,从真正理性的说理角度看,无须知道这位匿名网友的真实身份,但其论述的匿名上网的道理却再明白不过了。以匿名网友的网络文章来证明匿名上网,包括匿名博客的合法性、合理性,笔者认为符合说理论证的逻辑原理。不因人废言,其中就包括了不需要知道说话人是谁,只需要明白说的话是否合理。

其次,站在官方即政府的立场,笔者则要直接全文征引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委员会对匿名信所出示的处理意见,即《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纪委〈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参照执行),以扫除对于匿名博客所持的种种反对意见。

全文征引如下:

中央书记处:

全国一些报刊、电台曾发表了不少关于匿名信的言论。《半月谈》(一九八六年第十三期)评论员文章认为,匿名信“多是为达到攻讦、恐吓、欺骗等目的而写的”,主张对匿名信“概不予理睬,当作废纸一张销毁之。”有的省委还作出“对匿名信一概不查”的决定。有十几个省、市纪委向中纪委提议,要求对匿名信问题统一认识和正确对待。

根据纪委系统所掌握的材料,中纪委常委就这个问题进行过两次讨论,认为在日常大量的人民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来信不具名或具假名。在这些匿名信中,确实有一定数量反映问题不实,也确有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写匿名信的手段,捏造事实,进行诬陷。我们不赞成用写匿名信的方法向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反映情况,但对匿名信绝不应一律采取否定的态度。从我们几年来处理人民来信中可以看出,匿名信不都是诬告信,而且多数内容属实或基本属实。值得注意的是,匿名信大多是反映各级领导同志问题的。因此,我们对当前匿名信的产生、作用,以及如何正确处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中央审定:

一、在纪委系统收到的揭发、检举、控告信件中,匿名信约占四分之一。有的省、市占百分之三十,有的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越是反映高级干部的问题,匿名信的比例越大。据中纪委信访室一九八六年一至四月的统计,反映中央党、政、军机关司局级干部问题的来信,匿名信占百分之八十一,反映部、军级干部问题的匿名信占百分之九十三。几年来多次抽查的结果表明,无论匿名信,还是署名信,所反映的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部分属实的,都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反映不实的署名信占百分之二十四左右,匿名信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其中属于诬陷的是极少数,而且诬告信中有匿名,也有署名的。现在正在查处的大案要案,有很大比例是匿名信提供的线索,北京市占百分之四十五,有些省、市百分比还要高。这说明,匿名信也是党员和群众向上反映情况的一个渠道,它提供了不少重要情况。

二、产生匿名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数是由于党内生活不正常,批评与自我批评展不开,对一些人的不正当行为有意见,没有适当场合提出,署名揭发又怕转下去遭到打击报复,所以才隐匿了真实姓名。

由此可见,匿名信的存在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因此,对匿名信的处理不宜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

三、提倡向党政机关反映问题,揭发、检举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要采取负责态度,签署真实姓名,这当然是好的。今后在这方面要多造舆论,促使匿名信减少下来。但在实际工作中,要完全杜绝,还难以做到。如果不加区别地对匿名反映问题的来信一概不理,一律不查,甚至宣传这是“社会公害”,这既不符合事实,也必然是堵塞了一个反映问题的言路,不利于党风好转。匿名信与诬告信不同,揭发不实与有意诬陷也不同。所以,对匿名信仍需给予应有的重视,不宜宣布“对匿名信一概不查。”

四、对匿名信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对不明情况的匿名信,中纪委《信访简报》一律不登,不转载;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置理;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可交被揭发的本人说明情况,有则改之,无则警惕;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对那些内容反动,恶毒攻击谩骂的匿名信,可交公安部门酌处。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可以说,匿名博客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其性质都不至于和完全以检举揭发为主要目的的匿名信相提并论。而中国政府最高领导层及最高纪检监察机构对匿名信的处理意见及体现的态度也绝不是曾经甚嚣尘上的“博客实名制”,尤其是“强制实名制”论调那样一厢情愿、一刀切,体现出高度的历史进步性。对匿名性的产生原因的分析尤其深具现实性,直至今日仍然完全具有有效性,而且对匿名博客也仍然适用。诚如《意见》所言:“产生匿名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数是由于党内生活不正常,批评与自我批评展不开,对一些人的不正当行为有意见,没有适当场合提出,署名揭发又怕转下去遭到打击报复,所以才隐匿了真实姓名。由此可见,匿名信的存在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因此,对匿名信的处理不宜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对于以社会监督为主要目的的博客而言,其采用匿名的社会原因之根源也仍然在于没有摆脱这种生怕“遭到打击报复”的恐惧感。而某些部门或者某些地区主张采取网络实名制(博客自然也要实名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也很难说不是想借这种恐惧以压制民众言论、限制社会民主。

PX事件之后,厦门市政府就一度萌生此念。PX项目在厦门的情况在网络世界得以披露并广为民众讨论之后不久,当地媒体就曾报道说,厦门市政府正在酝酿一项地方法规,要求厦门的网站取消匿名发帖,论坛贴文先审后发。而厦门市工商局副局长田锋在接听市长专线时透露,《厦门市互联网有害信息和不良信息管理和处置办法》已于6月中旬开始起草并完成初稿,将于近期由厦门市政府公布实施。田锋称,处置办法可能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网络实名制———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实名发表。正在讨论中的处置办法要求,今后在厦门的网站上发帖,必须用身份证上的名字。田锋说,“反对PX项目的事情出来后,政府觉得对网络内容应该管管了”。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厦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林聪明在稍后否认了处置办法与PX项目有关的这个说法,不过他说,按照这个办法,前段时间在网络上“组织、煽动反对厦门PX项目的人”,就将受到处罚。林聪明强调,这个处置办法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下进行的。而实际上,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程序,只有全国人大才享有此立法权。单从这点而言,厦门市政府就没有权利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匿名发帖,或强制网络实名制。好在至今没有听到厦门方面有任何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消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的权利的明文规定则越来越为我国公民所熟知。依据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加上上述所引《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纪委〈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的通知》,可知我国公民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和实行自己公民权利的基础上,有权利以匿名的方式行使言论表达权和监督权。匿名博客无非是公民在这方面的相关权利在网络空间的具体呈现。

由此可见,所谓“强制博客实名制”于我国国情不合,于我国法律不合,于人性之幽微复杂亦不合,而《博客自律服务公约》所提倡的“鼓励博客实名制”则比较妥帖恰当,尊重个体公民在博客这一自主网络个人空间的权利。实名与匿名,说到底是属于公民的可选择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企图以法律的方式强制公民上网必须实名、博客必须实名的行为都是对公民表达权、监督权乃至隐私权的干预和侵犯。否则,公民就可以用钱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恰如木心所言:“愚民政策,造成移民政策。苦于被愚,纷纷移民算了。”公民起码的自由就是用脚投票,选择离开而高唱“誓将去女,适彼乐土”,因为在无疆界、全球性的网络空间,这种匿名的网络乐土比比皆是。假如某具体网站或某地区网络对博客强制实名制,作为网民的博主们何妨“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作为具体的博客托管服务网站的负责人,方兴东就曾对博客实名制将导致的此种后果忧心忡忡,他表示:“这种不合理政策将直接摧毁中国新兴的博客服务网站,成为国外博客网站市场推广最好的方式。它将造成中国博客全面向国外服务商迁移,失去一个产业的发展机会。国外博客网站将是中国实名制政策的最大赢家。”而发生在第一个强制网络实名制的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事情或许可以让主张博客实名制的人士头脑清醒些。

2007年6月21日,哈尔滨工业大学曾紧跟形势,发了一个通知,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网络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对校内的紫丁香BBS执行完全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不仅包括原来的实名制注册,也包括实名制发表文章。于是,在推行这一命令的前一天,无力改变此现状的包括站长周楠在内的站务组成人员集体辞去了紫丁香站的职务,而紫丁香论坛遂人去坛空,虽有些许人等实名上网,但应者寥寥。连岳专门在《南方周末》发表评论文章,将厦门市政府和哈工大不顾民意、强推网络实名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称:“实名制让网民闭嘴以后,官员就可以放胆匿名作恶。公民监督的紫丁香凋谢,不义官员的罂粟花就必然盛开。”博客实名或匿名,公民的表达自由、社会监督系于一线。而博客实名制不受欢迎,或者更直白地说,为广大公民所强烈反对,于此可见一斑。

第四节 移动博客:手机媒介化与表达自由

博客作为公民个体自由表达的网络自主空间和平台,其价值和权利已在上述部分得到阐述。但博客作为媒介融合趋势的技术体现在前文中表现得则不够充分。在本节,笔者将就以手机为硬媒介的移动博客为对象,分析博客作为媒介融合趋势的产物的具体体现。总而言之,移动博客是公民表达自由得以充分实现,并得以技术充分支持的融合媒介,是博客的更深层次应用。它以手机为媒介,以博客为应用,是个人发布信息、共享信息的互动平台。本节所说的移动博客即指手机博客(英文名为Mblog),也就是手机用户借助无线互联网技术,以网络日记的形式随时随地地记录、传播与沟通信息,构建以手机为硬媒介、以博客为软媒介的自媒介,即笔者所一直强调的私权媒体,实现最大程度的个人表达自由。显然,手机博客是建立在博客、手机与移动互联网三者基础之上的新型融合媒介,可谓“移动的自媒介”。

方兴东将我国博客发展过程到目前为止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并声称我国博客已经进入第三阶段。他表示:“1.2002-2004年,第一个三年,是博客发展早期,梦想家和理想主义者驱动阶段。

这是一个精英写作,精英驱动,精英欢呼的阶段。中国网民还只是刚刚跨越千万级,博客尝试的数量也就是几千几万人的小小群体。但是,这是新浪潮的发源,是新技术革命的初期,非常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