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刑政苛酷,尤其是宣帝之时,荒淫无度,又恶闻其过,对进谏者,采取诛杀之法。他增加武帝所制《刑书要制》的条文,使刑法更为峻苛。其法规定:“逃亡者皆死,而家口藉没”,“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僻礰车,以威妇人”。弄得“上下愁怨”、“内外离心”。杨坚辅政为相,便“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称帝建立隋朝的当年,隋文帝便命左仆射高、上柱国郑译、杨素、大理前少卿常明、刑部侍郎韩溶、礼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这年十月刑律制成,由隋文帝下令颁行。由于律令初行,百姓并不知犯禁,所以犯法者甚多,加上官员在北周苛政之后,仍把致人以罪为能。所以,隋文帝便“诏申勅四方,敦理辞讼”。到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览阅刑部奏状,见断狱之数,一年达万条之多,认为律文还是太苛刻严密,便令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也就是对元年所修的隋律再行修订。这次修订,削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徙、杖等千余条。整个新律只有500条,分十二卷。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唐人认为这部刑律“刑纲简要,疏而不失”。隋文帝开皇年间所订的隋代刑律,史称《开皇律》。参加修律的还有通熟律法的裴政、李德林、赵芬等人。尤其是裴政,于修订隋律贡献最大,宽简刑律的许多条文,都出自裴政之手。
隋文帝颁律时指出:“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可见,《开皇律》是适合当时的刑律,对以往旧律有所革除。它是一部具有改革精神、富创造性和进步意义的刑律。
首先,革除酷刑。《开皇律》之刑名有五,即:死刑二,为绞、斩;流刑三,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徒刑五,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从六十至一百;笞刑五,从十至五十。隋代死刑,是绞与斩,而北周死刑有五:磬、绞、斩、枭、裂,北齐死刑为四:冁、枭、斩、绞。磬是缢杀;绞是勒死;斩是以刀砍杀;枭是处死后悬头示众;裂即轘,是用车分裂人体的严酷死刑。磬近于绞。枭、裂(冁)都是比较严酷的死刑。隋文帝认为“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无所取”。所以,革除了这二种酷刑。北齐、北周均有鞭刑,多者鞭百,隋文帝认为“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所以,对此等酷刑也予以削除。
其次,刑律简明。汉代刑律,在刘邦入关之初曾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废除了“繁于秋”的秦法。但是,曾几何时,汉律条目就无限膨胀起来,以至于“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晋律进行简化,改订成20篇,620条。至北齐又增至949条,北周更增至1537条。隋文帝命大臣所修《开皇律》仅500条,为12卷,“自是刑纲简要,疏而不失”。这部简明的《开皇律》也就成为唐代修刑律的范本,其影响及于明清。
第三,刑罚较轻。刑罚轻,充分体现了《开皇律》的进步性。前面已讲到,死刑定为绞、斩二种,革除了前代的酷刑。在连坐族刑方面,也较前代法律规定的夷三族、或夷五族,甚至夷九族,有较大减轻。在《开皇律》中规定“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这就是说,最严重的罪也只是诛灭二族,而且只限于“大逆”、“谋反逆”。又如流刑,北齐的流刑没有规定道路远近。北周则从2500里至4500里不等,均加鞭笞。《开皇律》大大减轻了,只有1000里至2000里。再如徒刑,历代有种种名称,像刑作,耐刑,年刑,居作,输将,鬼薪,城旦舂,白粲,司寇作,完刑等等,北齐时称刑罪或耐罪,《开皇律》采取北周的徒刑之名,而将北齐、北周徒刑刑期1-5年,改为1-3年,而且不再附加鞭、杖、笞。此外,《开皇律》还规定,拷讯囚犯时,禁止使用大棒、束杖、车辐、鞵底、压踝、杖桄,常刑讯囚、拷杖不得超过200杖,杖之大小也有定式,行杖时不得易人、囚犯杻枷的式样、重量,《开皇律》也有统一规定,地方不得随意加大加重。这些都反映出《开皇律》的刑罚比前代减轻了,这是刑律进步的表现,这一切,对唐代以后的刑律影响极大。
《开皇律》自然是维护隋朝统治的法律,对于不利于封建秩序、不利隋朝廷的“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臣、太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触犯者是一律从严惩治,不予赦免。对官员、皇亲国戚与贵族,又有减免刑罚的具体规定,如为官者犯法,可以据情以官抵罪,而亲、贵、贤、故、能、功、勤、宾等八种人,犯罪要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称之为“八议”。
总之,《开皇律》相对于前代的刑律,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应当加以重视,它不仅可以减轻人民的痛苦,而且还使定刑治罪有一个划一的标准,有利于吏治的改善。《开皇律》对唐律的影响十分巨大,唐代修订刑律,基本参照了《开皇律》,也是分12卷,500条,而刑律名也完全一样。《开皇律》虽已佚失,但是隋代订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要地位是应予肯定的,而具有改革创新思想、指导修订《开皇律》的隋文帝,其功亦不可没。
应当看到的是,在人治社会的封建时代,法律更多地受到统治者个人道德、品质、性格、修养、学识种种方面的影响。隋文帝尽管有革新刑律的思想,有减轻刑罚的规定,并修入律中。在其前期也还算较为守持刑律,但是,到后期,隋文帝往往违法行事。定法者本人不按法行事,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存在,也就动摇了。如隋文帝常在朝堂上杖杀官员,盗一钱以上、三人同窃一瓜,也被处死。他慎刑、轻刑诏书的墨迹未干,而身自破坏。写在纸上的刑法,与统治者的执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是值得我们警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