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9岁的刘仑是高新区某高科企业的人事经理。今年3月11日,刚刚毕业的陈丹到该企业应聘文员一职,作为公司人事经理的刘仑参与了面试工作,并决定录用陈丹。第二天,正在单位上班的陈丹,接到了刘仑的电话,“下班后到407来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谈一谈。”大厦407房间是刘仑的办公室,单位的下班时间是5时。
下午5时,单位的同事都纷纷下班。陈丹敲开了刘仑的办公室大门,几句寒暄之后,刘仑突然告诉陈丹:“我很喜欢你,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陈丹坚决拒绝,说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面对陈丹的拒绝,恼羞成怒的刘仑关了灯,强行将陈丹抱住,卡住陈丹的脖子,强行亲吻她。陈丹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此时,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杨某听到呼救声后,拨打110报警。赶到现场的警方将刘仑当场捕获,此时的陈丹也已逃出了407房间。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仑采用强制的手段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并认为在刘仑犯罪实施过程中,刘仑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权利,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分。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仑拘役5个月。宣判后,刘仑并没有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性骚扰自古以来就存在,也无处不在。只是到了近代,当民权成为社会的主流,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之后,有关性的事情便演变成一种权利,这就是性自主权,也就是可以自主决定一切与性有关的行为的权利,当然这个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西方社会以及许多法律健全的社会,包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他们都有完备的反性骚扰立法来规制这种行为。他们的防制性骚扰立法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雇主责任。这一法律责任形式对于职场的性骚扰的规制有着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很值得我们借鉴。
总结陈词:性骚扰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孔不入。中国现在在这一方面立法相当滞后,几乎找不到诉讼的充足资源,所以它被无限诱发。在法律尚不能有所作为的情况下,我们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大声对性骚扰说不,不给性骚扰者以任何可乘之机。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