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
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是:
(1)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这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这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这是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讲,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1.一般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2.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1)在实体上,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可以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内容上的特点
(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相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内容上的广泛性。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
四、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人的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须当事人,没有行政主体就构不成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如公安机关具有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和职责,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双重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是管理者,相对方是被管理者。
2.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其区别在于: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行政机关也能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自行约定,必须是法律预先设定,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双方自行约定。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明,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4.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5.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要求: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6.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7.权责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六、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的作用有: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利益。
(3)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其违法或滥用行政权力。
第二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如果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在无行政主体依法委托下所作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2.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其主要包括:
(1)赋予权益或设定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由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构成。
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具有如下情形的,可视为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以其无效为由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宣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严重超越职权或受胁迫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有犯罪情形或将导致相对人犯罪;
(4)行政行为没有可能实施。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拘束,并有权提出异议;
(3)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
(4)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利益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行政行为的无效包括所谓行政行为不存在或称绝对无效,即作为行政诉讼标的被诉行政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行政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承担司法审查职能的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的限制接受申请人的请求而宣布其为无效的行政行为。但这一制度在我国尚未明确确立,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行政诉讼的原告人即丧失了诉讼权,相应地,司法机关亦不得再对该行为实施司法审查。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功能与对象的不同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有时也以非规范性文件表现,如针对不特定人或事的一次性适用的决定、通知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2.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为标准划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由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都作了详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自行选择裁量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和方法等未作详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或范围内,或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裁量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3.以行政主体是否主动为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主动实施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启动的行政行为,此种行为又称主动的行政行为或积极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此种行为又称被动的行政行为或消极的行政行为。
4.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未规定行为的具体方式或形式,行政主体可以自行选择和采取适当的方式或形式进行,并可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5.按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行政主体是否有行政隶属关系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其系统内的行政组织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工作的检查与监督、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奖励和惩处等。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应当是依法设置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