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投资业务的核算
投资是获取收益的重要渠道,投资业务收益在商业银行收益中占据重要地位。商业银行投资业务主要指购买并持有各类金融资产,包括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它们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加强投资性金融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对准确地核算商业银行经营成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的核算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概述
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的特征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例如,商业银行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商业银行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获利。根据会计对长短期的划分,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该被划分为流动资产。
(2)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商业银行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商业银行才能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上所指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①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②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③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着重于该金融资产与金融市场的紧密结合性,反映该类金融资产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进而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取得时的会计处理
商业银行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账户,按其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账户,商业银行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账户,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账户。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商业银行为交易日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商业银行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商业银行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款、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出售时的会计处理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账户,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按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例14‐1】 2007年1月1日,甲银行支付价款102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2万元)购入丙公司发行的债券,另发生交易费用2万元。该债券面值100万元,剩余期限为2年,票面年利率为4%,每半年付息一次,甲银行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资料如下:
(1)2007年1月10日,收到该债券2006年下半年利息2万元;
(2)2007年6月30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15万元(不含利息);
(3)2007年7月10日,收到该债券半年利息;
(4)200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10万元(不含利息);
(5)2008年3月31日,甲银行将该债券出售,取得价款118万元(含1季度利息1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000
应收利息20000
投资收益2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040000
(2)2007年1月10日,收到2006年下半年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20000
贷:应收利息20000
(3)2007年6月30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5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0
借:应收利息2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
(4)2007年7月10日,收到该债券上半年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20000
贷:应收利息20000
(5)2007年12月31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0000
借:应收利息2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
(6)2008年3月31日,出售该债券时
借:应收利息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117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100000
投资收益170000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10000
贷:应收利息10000
第二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商业银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商业银行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①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②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③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初衷”。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商业银行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例如,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再次,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商业银行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商业银行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商业银行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方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方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对于投资方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方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商业银行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商业银行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商业银行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
商业银行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如,某商业银行在2007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商业银行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商业银行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2008年和2009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着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商业银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着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商业银行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例14‐2】 2005年7月,某银行支付2100万美元从市场上以溢价方式购入一批美国甲汽车金融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4.5%,债券面值为2000万美元。该银行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